精彩书摘:
或许也可以揭示出不为人知的另一面。尽管多是司空见惯的旧资料,转化研究视角,旧资料未必不能生发出新问题、新意义。所以,首先拟结合秦汉时代的司法案例,指出文书中可能存在的虚与实;然后,剖析司法审判中的职能分工,揭示哪个环节容易出现问题;最后,以“深文巧诋”为核心,分析影响文书虚实的因素。
第一节司法文书的虚与实
在此,拟从秦二世对故丞相李斯的审判人手,切入话题。
秦始皇病逝于巡行途中,赵高、李斯结盟而促成沙丘之变,始皇子胡亥即位为二世皇帝;此后,李斯在争权中落败,下狱,二世将之交由赵高案治。赵高给李斯父子所定罪名为谋反,宗族成员及宾客均被收系。为逼迫李斯认罪,使用刑讯逼供,在无法忍受刑讯之痛的情况下,李斯不得不“自诬服”,亦即虽无辜而承认谋反罪。赵高又使用伎俩,安排自己的宾客十多人假冒御史、谒者、侍中,相继到狱中审问李斯,此时的李斯如实以对,否认谋反罪名,反被这些人刑讯,以致二世派人验问时,李斯以为仍如此前情形,不敢如实以对,继续自诬犯下谋反罪。史书记载:
辞服,奏当上,二世喜日:“微赵君,几为丞相所卖。”①按,所谓“辞服”,亦即认罪;所谓“奏当”,即奏呈判决书。由二世“喜曰”的传神记载。不难揣测判决书的内容:经过审讯,李斯承认犯下谋反罪,证据确凿,罪刑明白,死不足惜。
对于李斯下狱的故事,或偏重于文本分析而指出其虚构性,或以审判为中心而考察诉讼制度,自有其精妙处。②那么,基于文书本身而就“奏当”提出假设,亦即,这份“奏当”文书千百年后被重新发现,是否就应该相信文书记载的内容呢?不论是审判程式的完备性,还是嫌犯承认所犯下的罪状,无疑会引导我们相信文书的记载,一如秦二世对于判决书的态度——赵高向秦二世传授过书写、治狱、律令等知识,想必清楚如何写作文书而不使人生疑。今天,我们有了太史公的记载而知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可以毋庸置疑地指出“奏当”文书的不可信;不过,在没有其他资料可佐证时,我们恐怕很难质疑其可信性。读者不是诸如于公或史猷之类的人物,明察秋毫也并非是人人可以为之的。
武帝中晚期,或昭帝时代,东海郡人于公,先为县狱史,①后为郡决曹,断狱以公平着称,凡为其论狱之人,叹服其公平而心无不满,被生立祠庙而受祭祀。他因一桩孝妇“杀人案”辞职。东海有一孝妇,年少守寡,没有子嗣,勤谨奉养婆婆,不肯听从婆婆之命再嫁。婆婆担心拖累儿媳,自尽。其女儿却向官府告发孝妇杀母,故被收捕,系讯,孝妇自述并未杀人。县吏验治之下,孝妇“自诬服”。县级死刑“具狱”文书需奏呈郡守府,经由郡守府覆案、确认后,还要呈报朝廷批准而后行刑。在覆案这个环节上,于公认为孝妇赡养婆婆十多年,以孝闻名,一定不会杀害婆婆。太守听不进于公的意见,于公怀抱“具狱”文书痛哭,因病辞职。太守最终以杀人罪定案,孝妇含冤而死。②
内容简介:
《秦汉律令法系研究续编》结合出土法律文献资料,对秦汉律令法系进行了深入考察与研究。上篇围绕“出土法律文献的性质”这一主题,分“墓葬出土法律文献的性质及其他”“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性质:以所谓的‘春秋案例’为中心”“秦汉时代司法文书的虚与实”三章,从不同角度对出土法律文献资料进行了重新审视。下篇“汉律体系新论”“新见汉律律名疏证”“汉代律学缀论”三章,尝试将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进行有机结合,重新解读各类文献记载,探寻彼此差异之可能由来。附文篇收录与律令主题相关的学术札记数篇。
目录:
前言 在疑与信之外探寻
上篇 出土法律文献的性质
第一章 墓葬出土律令文献的性质及其他
第一节 “镇墓说”与“明器说”
第二节 “明器说”辨析
第三节 再论“镇墓说”
余论
第二章 秦汉时代司法文书的虚与实
第一节 司法文书的虚与实
第二节 司法审判中的职能分工
第三节 论“深文巧诋”
小结
第三章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性质:以所谓的“春秋案例”为中心
第一节 “春秋案例”说质疑
第二节 案例素材的来源考察
第三节 《奏谳书》性质的再认识
小结
下篇 漠律体系、律学新研
第四章 汉律体系新论
第一节 传世文献所见的汉律体系
第二节 研究回顾及问题所在
第三节 益阳兔子山遗址7号井(J7)所出汉律律名木牍
第四节 狱律与旁律
第五节 通往九章 律之路
第六节 秩律与诸侯秩律
小结
第五章 新见汉律律名疏证
第六章 汉代律学缀论
第一节 由篇、章 、卷之辨析论汉律令之规模
第二节 汉律令简的目录
第三节 由《七略别录》论汉代律学
小结
结语
附篇
古人堤律章题木牍补释
读《汉书·艺文志》札记三题
一、史书附于“春秋家”
二、律令不载于汉《志》
三、《公羊董仲舒治狱》的形式及其他
追寻实事求是之道:读大庭修《秦汉法制史研究》
一、新译《秦汉法制史研究》的基本情况
二、以功次升迁的制度
三、作为方法论的古文书学
四、追寻实事求是之道
参考文献
各篇章初刊信息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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