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论(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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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称:物权法论(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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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具体而言,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表现在:
  1.在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定限物权是在特定范围内支配物的权利,构成对所有权的限制和负担。当物上不存在他人的定限物权时,所有权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完满的权利状态,但一旦他人之物权存在于物上,则所有权人相应的对物支配需要让位于该他人的权利;只有在该定限物权消灭后,所有权才回复到先前的圆满状态。因此,在存续期间,定限物权在其权利范围内当然优先于所有权。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优先于土地所有人使用土地;在债权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行使处分变价权。
  2.数个担保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时,原则上,成立在先的担保物权顺位在先,其权利人可以优先于后成立的担保物权的权利人而受偿。但是,该原则有若干例外。以《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为例,与“时间在先,权利在先”规则不同的优先规则包括以下几个:①该法承认动产抵押,同时对于动产抵押主要采登记对抗主义,因此,先成立的动产抵押权如未经登记,其效力将落后于后成立但经过登记的抵押权,此规则可称为“登记优先规则”。②法律规定抵押权因抵押合同之生效而设立的(所谓“登记对抗主义”),如在一物之上设立的数个抵押权均未办理登记,则数个抵押权平等,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③当同一动产上同时存在未登记(法律不要求必须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时,即使质权设立在后,也具有优先于设立在先的抵押权的效力。这主要是由于:相对于抵押权人而言,质权人具有现实占有标的物的优势,此规则可称之为“占有优先规则”。④如果某一动产之上既有抵押权和质权,又有法定的留置权,则留置权即使发生在后,也具有优先于质权和抵押权的效力,此规则可称之为“法定担保物权优先规则”。
  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时,成立在先者,也具有优先效力。例如,不动产权利人在其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再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或其他用益物权时,抵押权不受影响。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可以无视其后设定的用益物权的存在,抵押物的价值不因用益物权的设定而减损。举例来说,假定甲对A块土地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1000万元;甲向乙银行借款800万元,并以A块土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抵押权存续期间,甲又在A块土地之上为丙的B块土地的利益设立了一项不得加盖高层建筑的地役权;如果乙的债权到期而未得到清偿,则乙可以主张抵押权的实现,而且,由于该抵押权设定在先,乙在对A块土地的使用权变现时,可无视设立在后的地役权的存在。也就是说,如果该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没有变化,则乙仍能将该土地使用权变价为1000万元的现金,并就其本金和利息优先受偿。相反,如果不动产权利人先设定地役权,而后又就同一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则地役权不受抵押权行使的影响,也就是说,抵押物的受让人须继续承受地役权负担。举例来说,原价值10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在为他人设立了一项地役权后,其价值会发生减损;如果土地使用权人又为他人设立了一项抵押权,则在抵押权行使的条件具备时(债权到期未得到清偿),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从而将此项土地使用权变价处分;此时,由于土地使用权上已经承载了他人的一项地役权,而该项地役权并不会因为抵押权的行使而消灭;这就意味着,在抵押权人就此项土地使用权变价时,由于需要承受其上的地役权,受让人不可能出价1000万元(假定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不发生波动),而是会在1000万元以下(如600万元)成交。
  ……
作者简介:
  刘家安,1971年11月生于福建顺昌,在中国政法大学先后取得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96年留校任教,现任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民法研究所所长。曾赴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任访问学者,研修罗马法、意大利民法,通晓英语、意大利语。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罗马法。出版专著《买卖的法律结构》、译著《买卖契约——学说汇纂(第18卷)》,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参与过民法、商法、罗马法等方面多部教材的写作。多次荣获“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教师”等称号。
内容简介:
  《物权法论(第二版)》是面向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编写的一本教科书。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主要依据及重点阐述对象,同时也对重要的物权法理论问题做出了必要的解释说明。
  在内容、方法及体例上,《物权法论(第二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力求简明扼要地阐明我国物权法的相关理论与实践。在民法中,物权法部分的内容有相当的难度,这也导致一些相关教科书容易给人留下繁杂冗长的印象。作者有意识地限制本教材的篇幅,一方面在论述内容上有所取舍,舍弃与物权法原理关联度较低的内容,另一方面尽量以精炼的语言阐明相关问题。
  二,倡导“问题意识”,致力于培养读者的民法学思维能力。在行文上,传统教科书往往表现为理论与知识点的平铺直叙,使用此种教科书的学生往往也习惯于囫囵吞枣式的抽象识记。作者以为,从具体的生活事实出发提出问题并寻求法律规范层面的回答,这种方法能够引导读者理解抽象规则的实践意义,从而也真正理解规则本身。为此,本教科书在许多章节中增加了“问题”或“导入性问题”的设计,希望读者带着问题阅读,并自己在阅读中发现问题的答案。这一设计的主要目的并非在于教授解题之道,而是引发读者的问题意识,同时也旨在增强读者的阅读兴趣。
  三,以“通说”为主要标准,同时也适当加入作者的独立思考。在一般问题上,本教科书不求标新立异,而以立法、司法及法学上通行的学说为其基本标准。但是,为寻求一种合理的法学,作者也对某些问题(包括我国立法的选择)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希望借此培养学生独立的思考能力与评价能力。
  四,阅读层次的区分。本教科书立足于基本规范、基本知识的阐述和介绍。作者相信,一般读者通过阅读教材的主体部分即能较好地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同时,作者也意识到,可能有部分读者希望由本教科书中获得对物权法更深层次的认知。故此,作者不时地在书中加入一些对更具思辨性问题的讨论,并以不同的编辑字体显示。有时,为行文的方便,作者也将某些深入思考的问题通过说明性脚注加以阐明。作者以为,对物权法的学习感到困难的读者可略过这部分内容。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物权法的意义与性质
第二节 物权法的体系及其法律渊源
第三节 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理念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物
第一节 物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第二节 物的构成及分类

第三章 物权通论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性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
第五节 物权行为

第四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与限制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四节 相邻关系
第五节 共有
第六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五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 地役权

第六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七章 占有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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