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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日本防卫政策演变
日本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败国。受战后体制的限制和国内和平主义思潮的影响,日本确立了以“和平宪法”和日美安保体制为基础的“专守防卫”政策。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随着日本国内和国际形势的变化,为谋求在政治和军事上拥有更大作为,日本逐步对“专守防卫”政策进行调整,不断突破战后体制安排对于其军事能力建设、防卫地理范围、海外用兵等方面的限制。2012年底安倍晋三再度出任首相后,日本加快推进修改“和平宪法”,解禁集体自卫权,试图加速朝重建军事大国的目标迈进。
一、二战后的日本防卫政策
1945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根据该公告,日本军队完全解除武装,日本不得保存可供重新武装作战的工业[ 《波茨坦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http://www.fmprc.gov.cn/nanhai/chn/zcfg/t1367519.htm。
]。为维护战后世界和平,国际社会对日本的军事力量建设、武力使用等作出限制性安排。惨痛的战争经历也在日本国民中滋生了和平主义的土壤。在美国的推动和主持下,日本于1946年11月制定、公布了《日本国宪法》(又称“和平宪法”,1947年5月3日正式实施)。“和平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日本国宪法》,日本驻华大使馆,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施行,http://www.cn.emb-japan.go.jp/fpolicy/kenpo.htm。
] 日本由此逐步确立了“按照《国家安全保障战略》和《防卫计划大纲》,在‘和平宪法’下,贯彻专守防卫,遵从不成为威胁他国的军事大国的基本理念,坚持日美安保体制,确保文民统制,遵守‘无核三原则’,高效整备具有高度实效性的综合性防卫力量”[ 日本防衛省:『防衛政策の基本』、http://www.mod.go.jp/j/approach/agenda/seisaku/kihon03.html。
]的防卫政策。
依靠日美安全保障体制。二战结束后,日本与美国建立了联合安保体制。1951年9月,日美在旧金山签署《安全保障条约》,正式建立军事同盟关系,将保卫日本的责任交由美国承担,规定美国“在日本国内及周围驻扎武装部队,以防止对日本的武装进攻”“日本亦逐步增加承担对直接和间接侵略的自卫责任”[ 『日本国とアメリカ合衆国との間の安全保障条約』、1951年9月8日作成、1952年4月28日発効、日本政治·国際関係データベース、http://worldjpn.grips.ac.jp/documents/texts/docs/19510908.T2J.html。
]。1954年,日本分别组建了陆上、海上和航空自卫队,重新构建起陆、海、空军事力量体系。1960年1月,日美签订《共同合作与安全保障条约》,规定“共同防御”对日本施政下领土的武力进攻[ 『日本国とアメリカ合衆国との間の相互協力及び安全保障条約』、日本外務省、1960-1-19、http://www.mofa.go.jp/mofaj/area/usa/hosho/pdfs/jyoyaku.pdf。
]。
贯彻“专守防卫”政策理念。“专守防卫”政策的初衷要求保持最低限度的“基础防卫力量”,禁止海外派兵。冷战开始后,特别是朝鲜战争爆发后,日本在美国的扶植下开始重新武装,成立自卫队。1954年日本参议院依据“和平宪法”,通过《禁止自卫队海外行动决议》,规定“在自卫队成立之际,鉴于宪法条款和日本人民爱好和平的精神,本院再次确认自卫队不得实施海外行动”[ 清水隆雄:『自衛隊の海外派遣』、シリーズ憲法の論点⑦、2005年3月。
]。1970年,日本在首份《防卫白皮书》中提出,“专守防卫”就是“遵守宪法,贯彻本土防卫”。 据此,日本所拥有的防卫力量及其行使均“仅限于自卫所需的必要的最小限度之内”“不能持有会对他国形成侵略威胁的武器,如B-52远程轰炸机、攻击型航母、洲际弹道导弹等”[ 日本防衛省:『昭和45年版防衛白書』、1970年、http://www.clearing.mod.go.jp/hakusho_data/1970/w1970_02.html。
]。1967年,日本首相佐藤荣作提出“无核三原则”,即日本“不制造、不拥有、不运进”核武器。1970年和1976年的《防卫白皮书》明确提出,执行“专守防卫”意味着日本不能进行海外派兵[ 日本防衛省:『昭和45年版防衛白書』、1970年、http://www.clearing.mod.go.jp/hakusho_data/1970/w1970_02.html。
],否则即超越“和平宪法”规定的自卫范围[ 日本防衛省:『昭和51年版防衛白書』、1976年、http://www.clearing.mod.go.jp/hakusho_data/1976/w1976_02.html。
]。1985年,日本政府依据“专守防卫”原则提出“自卫权发动三条件”,即本国受到急迫不正当的侵害;完全没有其他防御手段;武力行使仅限于最小必要限度[ 『武力攻撃に至らない侵害に対する措置(参考資料)』、日本首相官邸、2014-9-8、http://www.kantei.go.jp/jp/singi/anzenhosyou2/dai6/siryou2.pdf。
]。
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根据《联合国宪章》,任何会员国都有权行使集体自卫权,即与本国关系密切的国家遭受其他国家武力攻击时,无论自身是否受到攻击,都有使用武力进行干预和阻止的权利。日本根据“和平宪法”,放弃了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权利。1972年10月,日本政府在众议院表明立场,“日本虽拥有集体自卫权,但其行使超出和平宪法对自卫措施的限制,因而不能获得允许。”[ 日本防衛省:『平成23 年版防衛ハンドブック』、朝雲新聞社、2011年、665-666ページ。
]日本政府在1978年《防卫白皮书》中提出,“同盟国的国土、国民被侵略时行使集体自卫权,是违背宪法的”“美国本土及美军在日本以外地区遭受攻击时,日本不负有防卫义务,根据宪法解释,日本不能行使集体自卫权”[ 日本防衛省:『昭和53年版防衛白書』、1978年、http://www.clearing.mod.go.jp/hakusho_data/1978/w1978_02.html;http://www.clearing.mod.go.jp/hakusho_data/1978/w1978_03.html。
]。
二、冷战结束以来日本防卫政策的调整
经过多年的不断调整,日本防卫政策实质上已背离“专守防卫”的初衷。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提出在安全和经济领域做出国际贡献的“国际国家”“正常国家”理念,开始不断在防卫地理范围、集体自卫权、军事能力建设、海外用兵等方面突破战后体制安排,谋求与经济大国地位相匹配的政治和军事大国地位。2013年12月,日本在首部《国家安全保障战略》中进一步提出基于国际合作原则的“积极和平主义”理念。日本政府认为,“国际力量平衡正在发生变化”“日本目前所处的安全保障环境愈发严峻”[ 『国家安全保障戦略について』、日本防衛省、2013-12-17、http://www.mod.go.jp/j/approach/agenda/guideline/pdf/security_strategy.pdf,日本防衛省:『平成26年度以降に係る防衛計画の大綱について』、2013-12-17、http://www.mod.go.jp/j/approach/agenda/guideline/2014/pdf/20131217.pdf。
]。在此背景下,日本加快了修改“和平宪法”、摆脱战后体制、“夺回强大日本”的步伐。2017年5月3日,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在“和平宪法”70周年纪念日公开表示,日本将修改“和平宪法”第九条,增加自卫队合法的内容,并强调希望在2020年实施新宪法[ 『憲法改正「2020年に施行したい」首相がメッセージ』、朝日新聞、2017-5-3、http://www.asahi.com/articles/ASK534KF0K53UTFK002.html。
]。安倍晋三表示:“修宪是建党以来党的重要事业”[ 『安倍首相「憲法改正案、次の国会に」山口県で講演』、毎日新聞、2018-8-12、https://mainichi.jp/articles/20180813/k00/00m/010/063000c。
]。2018年9月,他在连任党首后宣布将修改宪法,创造新日本[ 『安倍首相「憲法改正に挑戦、新しい国造りを」』、毎日新聞、2018-9-20、https://mainichi.jp/articles/20180921/k00/00m/010/090000c。
]。
防卫范围逐步由本土向周边和全球扩展。冷战结束以后,日本更加注重防范朝鲜的核、导威胁和“有些国家”“扩充军备和现代化建设”[ 日本防衛省:『平成8年度以降に係る防衛計画の大綱』、1995-11-28、http://www.mod.go.jp/j/approach/agenda/guideline/1996_taikou/dp96j.html。
]。日本政府在1995年《防卫计划大纲》中提出,自卫队可对“周边事态”,即周边地区发生的可能影响日本安全与稳定的事态采取措施。在1997年修订的日美《防卫合作指针》中,日美安保合作重点从“日本有事”扩展至“日本周边有事”。日本还表示“周边事态”不是地理概念,而是取决于事态性质[ 日本防衛省:『日米防衛協力のための指針』、1997-9-23、 http://www.mod.go.jp/j/presiding/treaty/sisin/sisin.html。
]。1999年5月,日本通过《周边事态法案》,明确周边发生对日本安全与和平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态时,自卫队可为美军行动提供物资、劳务等支援措施,并根据事态性质在合理、必要限度内使用武器。
2015 年4月,日美出台新的《防卫合作指针》,提出建设“具有全球属性”的日美同盟,“同盟应处置严重影响日本和平与安全的事态,这种‘事态’不能用地理范围来限定”[ 日本防衛省:『日米防衛協力のための指針』、2015-4-17、http://www.mod.go.jp/j/approach/anpo/shishin/shishin_20150427j.html。
]。同年7月和9月,日本众议院和参议院先后通过由11部法律组成的“新安保法案”,包括将《周边事态法案》修订为《重要影响事态法案》,正式去除了军事活动地理范围上的“周边”限制。《和平安全法制修正法案》则规定,自卫队可被派遣到全球任何地方,支援对象不限于美国,行使武力的条件不再以受到直接攻击为限[ 内閣官房·内閣府·外務省·防衛省、『「平和安全法制」の概要』、内閣官房、http://www.cas.go.jp/jp/gaiyou/jimu/pdf/gaiyou-heiwaanzenhousei.pdf。
]。
推动解禁“集体自卫权”。日本虽声称放弃行使集体自卫权,但长期以来从未停止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努力。进入21世纪后,日本国内开始谋求通过修改宪法和“宪法解释”,解禁“集体自卫权”。2014年7月,日本政府临时内阁会议通过“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宪法解释”决议案,大幅调整1985年的“自卫权发动三条件”,提出新的“武力行使三条件”:日本遭到武力攻击,或与日本关系密切国家遭到武力攻击,威胁到日本的存亡,从根本上对日本国民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构成明确危险;为保护国家和国民,没有其他适当手段可以排除上述攻击;武力行使限于必要最小限度[ 『国の存立を全うし、国民を守るための切れ目のない安全保障法制の整備について』の一問一答、内閣官房、http://www.cas.go.jp/jp/gaiyou/jimu/anzenhoshouhousei.html。
]。上述条件将“与日本关系密切国家受到攻击”作为行使武力的条件,从而为“集体自卫权”的行使开了口子。
中国南海研究院是专门从事南海和地区安全问题研究的专业学术机构,其前身为成立于1996年2月的“海南南海研究中心”。2004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更名为“中国南海研究院”。2013年1月,在北京成立“中国南海研究院北京分院”。2015年4月,由“海南南海研究基金会”资助的“中美研究中心”在美国华盛顿正式运行,成为我国首*走向海外的智库。2016年3月,研究院与印度尼西亚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共同发起、东南亚多家重要智库共同参与的“中国—东南亚南海研究中心”正式挂牌成立。这是国内首*以南海合作为研究对象的国际学术研究机构。2017年6月,研究院被列入新增国家高端智库培育单位名单。目前,全院设有: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海洋经济研究所、海洋科学研究所、海上丝绸之路研究所以及世界海军研究中心等研究部门,主要研究领域涵盖南海史地、国际法、地区安全、地缘政治、海洋经济等多个学科。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研究院与全球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百家知名智库建立了合作关系,已经成为国际知名的海洋问题和地区安全研究智库、国民海洋意识教育基地、海洋人才培养基地、涉海问题公共外交平台。
本报告旨在向国际社会较为系统和全面地介绍二战后日本自卫队的力量建设、军力部署及军事行动,动态地呈现日本防卫政策调整的发展趋势和未来的目标指向。
第一章 日本防卫政策演变
一、二战后的日本防卫政策
二、冷战结束以来日本防卫政策的调整
第二章 日本军事力量及部署
一、国防开支
二、编制员额
三、领导指挥体制
四、力量编成
五、主要武器装备
六、军事基地与兵力部署
七、核潜力
八、弹道导弹防御(BMD)系统
九、驻日美军部署
第三章 日美军事同盟及双边安全合作
一、日美军事同盟的历史演变(1951~2011)
二、当前日美军事同盟的现状分析
三、日美军事同盟的发展趋势
四、日本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安全合作
五、日本与印太战略
第四章 军事活动
一、严密监控周边海空域
二、持续强化“管控”钓鱼岛
三、演习及训练活动
四、常态化应对弹道导弹行动
五、海外用兵行动
第五章 中日防务关系
一、现有的中日安全交流与对话机制
二、一段时期以来的中日海空危险互动
三、中日海空联络机制在推动两国防务关系中的积极作用
四、中日防务关系当前面临的障碍及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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