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顾远文集(第1卷):中国法制史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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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称:陈顾远文集(第1卷):中国法制史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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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陈顾远文集(第1卷):中国法制史概要》:
  由隋迄唐,廷尉寺改称大理寺,与御史台刑部分掌司法,而其他行政官吏恒亦参与其间也。隋,不采北周之制;盖北周设官,独成系统,秋官大司寇、小司寇、刑部中大夫、下大夫、司厉下士等,皆法官之属;御史台亦兼掌法禁,而以司宪称焉。其所承者齐制,故置大理寺,设官如旧,惟开皇三年,则罢监、评、律博士等员,加置正为四人;炀帝时,改丞为勾检官,增正为六人,分判狱事。司直增置其数,降其品级;并别置评事四十八人,仅正九品,为后世大理寺有评事之始。都官尚书在隋,改为刑部尚书,炀帝又置刑部侍郎,是为刑部尚书侍郎名称之始。天下刑狱上于尚书省,刑部隶于其下,以主掌之。是偏于司法上之行政事务者;其遇有死囚及可疑者,则移送大理寺,考核鞫讯后,奏上请裁,是偏于审判之责者;再有不当,则御史台纠正之,是偏于纠察之责者。然而文帝晚年,每于殿廷问事决罚,或杖或杀,亲自监临;至炀帝愈肆淫刑,理刑之官,实亦等于虚设。唐,大理寺为审判之官,卿、少卿掌析狱详刑;正,掌议狱,正科条;丞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司直评事掌出使推按。京师徒刑以上由其讯断,送其审断,其下则由京师法曹参军事与诸司断之;若执金吾糺获,亦送大理。御史台为行政诉讼与检举之官,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中丞为之贰,侍御史掌纠举百寮,推鞫狱讼;监察御史掌分察百寮,巡按州县狱讼。刑部为司法行政之官,尚书侍郎掌律令刑法徒隶按覆谳禁之政。三机关之责任固各有其所专,然刑部以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大理及天下奏谳则有按覆之权,遂不免侵及审判权限。盖大理讯断京狱,流徒刑皆送刑部覆核,州县徒罪以上者,亦达于刑部,除死刑必奏外,流徒仍由部核,或责令更审,或径为覆判,其事刑部郎中员外郎掌之也。至于大狱之鞫,往往诏下尚书刑部,御史台,及大理寺同按之,谓之三司推事,为明、清三法司之所本,于是御史亦参与司法矣。且死罪等,大理寺审断后,初则仅由刑部上奏,准其可否,后又命刑部会同中书门下二省更议,虽日慎刑,而中书门下皆参与司法矣。此外天下冤而无告者,则给事中,中书舍人,侍御史鞫其事,分直朝堂,迭知一日,谓之三司受事。穆宗时,又下令有司每断大狱,令中书舍人一人参酌而轻重之,号参酌院。其目的固在申理冤滞,并正刑部大理寺之弄法,然司法权之不统一,殊为显然。
  有宋一代,覆按之权,由审刑院而刑部,审断之权由御史台而大理寺,辽金两朝则又有异也。宋在元丰以前,刑部掌狱讼奏谳赦宥叙复之事,司法上行政事务为主,初犹详覆诸州大辟案,太宗时,夺其覆按之权,增置审刑院于禁中,有知院及详议官六员,详断大理寺刑部所断案牍,而上中书以奏天子论决。真宗时,又置纠察刑狱司纠察官,凡御史台开封府及在京有刑按之处,刑在禁徒以上,即时以报,若理有未尽,或置淹恤,追覆其案详正而驳奏之。于是详天下之法,其责归于审刑纠察矣。元丰官制行,两罢之,入其职于刑部,刑部遂又有详覆之权,此其一也。大理寺,宋初尚有定员,分掌断狱,旋以他官兼理详断官检法官等职;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置,以上于朝,故大理寺几同虚设。当时断天下之大狱者,实际上为御史台,台置推直官一人,专治狱事,并设狱以霸罪囚;后又置推勘官多人,鞫讯大狱,元丰间罢之,惟置检法一人,掌检详法律而已!自是大理寺始置卿、少卿、正、推丞、断丞、司直评事之官,主掌折狱详刑鞫断之事。职分左右,少卿分领;凡天下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称日断刑,由评事检法丞议之,正审之;凡在京百司事当推治,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隶右,称日治狱,由丞专推鞫之。此又其一也。至于刑部大理寺所断狱不当罪,则由门下省以法驳正焉。辽初决狱,悉由南北两院办理,南院治汉人,北院治契丹人;而事关覆奏者,则以翰林学士给事中及政事舍人详决之。后始置大理寺少卿及正,主详决狱讼之事。南北两院之分,其特点也。金,各法司由汉人金人辽人分任其职;刑部大理寺皆同中国之旧;凡内外刑狱所属,理断不当,有陈诉者付御史台治之,则又同于宋初而异于元丰以后也。
  元人中国,废大理寺,既于宗正府置断事官,又于刑部置狱,行政与司法更混同也;元初,于中书省置断事官,掌刑政之属,其名甚重,每以相臣任之。大宗正府亦置断事官,日札鲁忽赤,掌诸附马投下蒙古,色目人所犯一切公事,及汉人奸盗诈伪诱掠逃驱等罪。仁宗皇庆元年,以汉人刑名归刑部,刑部置狱自此始,盖始终未设大理寺也。泰定帝又复初制,增札鲁忽赤为四十二员;而以省台覆核之;并诏自罪囚当释者,悉由宗正府审核,于是刑部虽存,不复过问刑狱之事。旋又定制,以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并怯薛军站色目与汉人相犯者,归宗正府处断;其余路府州县汉人蒙古色目词讼,悉归有司刑部掌管焉。
  ……

作者简介:

陈顾远(1895-1981),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出版图书多部。1949年去台湾,出任台湾地区“立法委员”“民法委员会委员长”,曾任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中国文化学院教授。其代表作《中国法制史概要》《中国婚姻史》已被收入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

内容简介:

《中国法制史概要》是公认的法制史名著,堪称以近代部门法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经典性著作。本书与传统法制史研究重考据的方法不同,着重按照近代法律文明六法之别研究中国法制史料,其关于中华法系演进的理论独成一家,是以部门法方法研究法制史的开山著作。《中国法制史概要》为作者数部著作中影响Z大的一部,被法学界誉为开专题史研究之先的著作。几十年来,这部著作一直影响着法制史教学与研究,滋养着海峡两岸的几代法律学人。现代中国法律专史研究就是追随陈顾远开辟的学术路径经久不衰,陈顾远文集出版价值很大。 

目录:

《中国法制史》1934年版序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开宗明义

第二章 探源索流

第三章 固有法系

第四章 重要典籍

第二编 各论

第一章 组织法规

第二章 人事法规

第三章 刑事法规

第四章 家族制度

第五章 婚姻制度

第六章 食货制度

第三编 后论

第一章 礼刑合一

第二章 今古相通

陈顾远先生学术年表

不可不读的《中国法制史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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