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性立法研究:以广东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活动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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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称:实验性立法研究:以广东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活动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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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广东省委、人大与政府在立法工作上的沟通协调不断加强,建立起多层面、多渠道的沟通协调机制,使党委与人大、人大与政府的领导在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立法所涉及重大问题上保持充分沟通协调,人大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立法各环节中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协调,人大法制工作机构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就本省立法综合性工作保持稳定的沟通协调。第一.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和立法试验田,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不断开创地方立法新领域。第二,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许多单行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有的根据上位法的直接授权,有的根据实践的需要,对上位法的某部分规定、制度、领域进行补充、细化,有力地促进了上位法的实施。第三,广东立法还承担着根据广东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解决广东省内各地的特殊问题,对中央立法没有涉及、今后也可能不会涉及的事项以及纯属地方的事务进行规范的使命。在规范广东省内几个特区的有关事务方面、规范珠江三角洲的协调平衡发展方面、促进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发展方面、充分发挥流域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方面等,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另外,广东立法体制在按照中央立法体制路线深入发展的同时,还在尝试委托立法,拓展法规起草的新途径。利用高校相对于政府部门的“局外人”身份起草法规,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有助于提高法规的科学性、操作性。因此,广东区域法治建设的经验对我国围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复次,本书研究有助于广东在立法环节上体现新修订的《立法法》精神内涵的同时,还为提高广东立法质量提出一系列新的探索性主张。第一,《立法法》明确划分了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立法的权限,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的十项专属立法权,如果全国人大和常委会不授权,国务院和地方谁也不许涉足。这个大原则确立了广东立法体制上始终以人大为主体,正确处理好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形成促进科学发展的工作合力,有利于把监督与支持有机统一起来,做到不越权、不揽权、不失职,也廓清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立法权限。第二,《立法法》第5条明确了坚持立法公开的原则。2013年以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完善了立法信息公开制度、立法论证制度、简易听证和正式听证相结合、专家选聘制度、法规表决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等五个方面的立法公开制度,切实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把立法全过程向社会公开,对立法工作形成很好的宣传效应,这样就使立法过程从后台走到了前台,成为一个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的过程,既使立法质量有了保障,也对法律和知识进行了普及,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制观念进行了强化。第三,有助于衔接《立法法》的立法评估机制。广东在探索提高立法质量过程中,增加了表决前评估环节,在制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评估工作规定(试行)》时,明确法规表决前评估的原则、组织形式、参加人员和具体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立法环节提供了依据。第四,更好地发挥《立法法》第36条所明确的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专业和智力优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借
  ……
作者简介:
  范贤政,男,1970年生,湖南省汉寿县人,中共党员,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主要代表作国家信访局立项的全国信访系统理论研究课题《信访大数据研判与应用工作机制研究——以广东省涉土领域信访事件为例》(课题编号2017BG0405)。
内容简介:
  《实验性立法研究:以广东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活动为例》在一般意义上有助于促进立法研究的多元化,繁荣立法学研究。一般而言,立法学以各种类别的立法活动如各种立法主体的立法、各种效力等级和范围的立法、不同时代、不同类型的立法为研究对象,同时,立法学还研究立法过程中的各种立法现象和各种立法规律。《实验性立法研究:以广东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活动为例》关注地方立法问题,以服务于改革开放的省级政权的主动适应性立法为分析中心,探讨地方立法尤其是省级政权的主动适应性立法如何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中国建设,这将有助于我国立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化。
  《实验性立法研究:以广东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活动为例》以市场经济发展与区域法治的制度供给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为切入点,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填补理论空白的意义。宪法和法律体系是回应社会需求的制度供给手段,合理界定国家权力、市场和个人在经济发展中的角色是法律体系的重要使命。在当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作用的背景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条件下,区域法治尤其是经济先发地区的区域法治的能动性、创新性空间究竟在哪里,需要理论界的深入、系统研究。《实验性立法研究:以广东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活动为例》以广东改革开放中的主动适应性立法为研究对象,围绕广东主动适应性立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涉及了包括专家介入、准立法协商模式等一系列相关创新立法方式,能够为立法理论提供实践经验和素材,总结得出的规律性认识对地方立法理论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填补空白作用。
目录:
总序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缘起及意义
一、研究缘起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文献综述
一、文献综述概说
二、文献综述之进一步反思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二章 省级政权主动适应性立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主动适应性立法概说
一、主动适应性立法的概念
二、主动适应性立法的性质
三、主动适应性立法的特征
四、主动适应性立法的功能
第二节 主动适应性立法的原理解析
一、主动适应性立法的立法原则
二、主动适应性立法的价值取向
三、主动适应性立法的立法体制
四、主动适应性立法的立法过程
五、主动适应性立法的立法技术
第三节 主动适应性立法的基础探析
一、主动适应性立法的理论基础
二、主动适应性立法的规范基础
三、主动适应性立法的实证基础
小结

第三章 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之发展历程
第一节 经济先发与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
一、广东省经济发展概况
二、经济先发与广东法治先行
第二节 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的演进历程
一、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的发展阶段概说
二、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的发展阶段解析
第三节 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的演进特点
一、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发展中的先行性
二、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发展中的试错性
三、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发展中的创新性
四、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发展中的示范性
小结

第四章 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之立法价值
第一节 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之民主与科学价值
一、立法的民主价值
二、立法的科举价值
第二节 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
一、市场经济发展呼唤立法价值表征的变革
二、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的价值表征变革
第三节 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价值表征之一:配置市场主体权利
一、明晰市场主体之产权
二、保障市场主体之营业自由
三、保障市场主体之“规则形成权”
第四节 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价值表征之二:配置市场机制
一、建构有序竞争的市场体系
二、合理配置资源禀赋
三、构建有效的合约执行制度
第五节 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价值表征之三:配置多元解纷机制
一、配置规范的民间解纷机制
二、配置高效的行政解纷机制
三、配置公正的司法解纷机制
小结

第五章 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之立法体制
第一节 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体制概说
一、适应性立法体制与主动适应性立法体制之界分
二、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体制释义
第二节 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体制展开之一:构建行政法治之前提
一、配置依法决策之机制
二、健全行政立法体制
三、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管机制
第三节 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体制展开之二:构建行政法治之基石
一、配置行政执法责任体系
二、建构行政执法工作约束机制
第四节 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体制展开之三:构建行政法治之保障
一、配置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二、创新行政复议制度
三、深化改革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
小结

第六章 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之立法过程
第一节 与时俱进的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过程
第二节 主动适应性立法过程展开之一:打造能动社会
一、放宽社会组织准入
二、构建动态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
三、构建完善的社会组织扶持体系
第三节 主动适应性立法过程展开之二:打造善治社会
一、综合化解社会矛盾
二、有效预防社会矛盾
三、营造基层民主法治环境
小结

第七章 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之立法技术
第一节 不断创新的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技术
第二节 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之立法活动运筹技术
一、主动适应性立法之立法方法
二、主动适应性立法之立法规划技术
三、主动适应性立法之法案起草技术
四、主动适应性立法之立法完善技术
第三节 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之法的结构营造技术
一、主动适应性立法之法的形式结构营造技术
二、主动适应性立法之立法语言技术
小结

第八章 广东经验与法治中国建设
第一节 省级地方立法的“广东经验”
一、立法价值的先进性
二、立法体制的创先性
三、立法过程的预设性
四、立法技术的前瞻性
第二节 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构想
一、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存在的问题
二、广东省主动适应性立法的完善构想

结论
一、“广东经验”的辐射效应
二、“广东经验”——主动适应性立法的未来发展面向
三、以区域法治促进法治中国建设
四、以法治广东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地方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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