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书摘:
《“约法”社会:清代民国清水江流域契约社会环境中的民族法秩序》:
“注溪十八寨联款”②要求各寨各姓各户,不分贫富,男性青壮年必须一律参加团款组织,每人自备武器一件,或长矛、大刀,或鸟铳、火枪;规定凡有一百挑田的人家,必备步枪一支,两百挑田人家自备步枪两支,三百挑田人家备步枪三支,其余人家不限。平时随时配备草鞋一双,有事则立即上路;参加人员听到警报后,自家农活再忙、家务再忙,也要参与集体活动。若借故不到,则按款约法处罚。每年各小款首自带本款人员在约定日期,到塘涧的河沙坝集中,互相检阅各寨武器装备,称为“亮团”。并由款首宣讲款约,整顿纪律,共同商议增修款规。侗族的款师在讲款时一般都站在高高的石台上或板凳上,手中拿一大把用禾秆草或芭茅草挽成的草结。每讲完一条,听众就齐声高呼“是呀”“对呀”,然后讲款者就将一根草结放在神台上,以示此条已经讲完。接着再讲一条,直至将各条讲完。款组织每议一件事,先由款首让当事者与款众据理对话,每提到一件,即折稻草一节置之,让款众议决;当事者可以反驳,如查证属实,按款规约规定处理,否则把草收回,意即此事被取消。③
如前所述,款具有“立法”的职能,“立法”场所在款坪,一般在款坪中央砌一土台,称为“款坛”,坛上竖一巨石,形状带方而扁平,称为“款石”(汉字未传人时立的是无字的石头),款组织议定或宣布第一条款约时即立此石,即所谓“立碑戒告,万古不移。”以后款组织的活动,或聚款或讲款或起款的出征仪式都在款坪举行。联合大款起款时也在一个固定的款坪上举行。“款约”经大家商议一致后颁行,其各项内容称为“款约”或“禁款”,均是在款坪集会时议定或宣布的。在通常情况下,每个款坪分别在每年的三月、九月各举行一次“聚款”,称为“三月约青”“九月约黄”。在黎平的九龙村,1949年以前三龙小款每年进入款坪讲款2次,第一次是每年农历的二月初二,称为“约青”;第二次是每年的八月初八,称为“约黄”。①这时各款坪所辖的各村寨的款众(乡民)的户主都要到会。聚款所宣布的款约、号令、规条和判例户户必须遵守,人人必须信守,所以规定“碰石者伤,违约者罚”。如清雍正六年(1732年)湖南靖州地笋(今三锹乡地笋村)吴文之破坏款规拦路抢劫,拐弄妇女,欺骗其嫂,款众就将其押至岩板田田款场溺水处死。②在黔东南锦屏县九寨侗族地区,款组织对惩处偷盗是很严厉的。在平秋和石引寨,对于偷鸡摸狗、偷鱼砍树之类,一旦抓到,就由款首通知各户拿出一块柴来,放在土坪上,把小偷被捆在土坪中央的木桩上,再由被偷的宗族人放火烤他(她),甚至烤出汗油。在彦洞寨,小偷被捆在木桩上,柴火堆好后,要叫小偷的父母或兄弟姐妹来点火。对偷猪偷牛偷粮仓的惩罚比小偷小摸加三等。在彦洞偷了猪或牛,一旦被发现,要令其退出赃物或赔偿相应的价值,再把他捆在土坪中央的木桩上,在他身边四周堆起干柴,由款首令其父母或别的家人点火,把他烧死。③通过盟誓订立的“款约法”对参加款的所有村寨都有约束力。各款为使款众遵守和谨记款规款约,每年基层款组织的款首在规定的时间集中款众到款坪宣讲或增修款约法,每当款首宣讲完一段款词后,款众便齐声合应“是呀”,使款众以此为誓,具有一种永世不可违逆的神圣之感,凡盟誓而立的新款约一经通过,就成为款区内人人必须遵守的习惯法规范,要“人人引以为戒、寨寨同护其威”。较早对“款约法”加以记载的是宋人周去非,他在《岭外代答》中说:“款者誓也,今人谓中心之事为款,狱事以情实为款。蛮夷效顺,以其中心情实,发其誓词,故日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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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谢晖,1964年生于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法学学士,哲学博士。现任中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教于宁夏大学、宁波大学、山东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曾获得首届“教育部高等学校很好青年教师”,首届山东省“泰山学者”,山东大学“泰山学者特聘教授”,首届山东大学人文社科“杰出学者”,山东省靠前届、二届“百人工程”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奖励、称号。出版、发表个人学术、文学作品25部,其中合著两部;发表学术论文2lO篇,学术随笔和散文220余篇;主编《法理文库》、《公法研究》、《民间法文丛》、《法意文丛》、《民间法》、《法律方法》等学术丛书和刊物。组织和主持系列学术会议“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全国法律方法论坛”等学术活动。
内容简介:
从清代开始贵州省黔东南地区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兴起,民间契约的大量缔结,契约环境基本形成,这就奠定了“契约型社会”法的重要基础。国家“法领域”“契约领域”“约法领域”的共存构成这一地区的法秩序,由于清水江流域地处各民族共生生存的环境下,这种法秩序便可以称为“民族法秩序”。历史上在这些民族村寨中,纯粹以国家法建构的秩序不曾有过,而是国家法结合民间法和民间惯行形成的“混和型法”秩序,即国家法、村寨法、民间惯行共同构成了村寨社会的规范体系,其重要体现就是《“约法”社会:清代民国清水江流域契约社会环境中的民族法秩序》反复说的“盟约”“乡约”“禁约”“公约”“契约”存在、联系及相互作用,使清水江流域成了典型的“约法”社会。
目录:
总论 法律的民间叙事
一 法律的官方叙事之理论和实践困境
二 法律的民间叙事立场
三 民间法、官方法与法律的民间叙事
四 法律民间叙事的方式
五 法律民间叙事的本源与法律文化再造
六 法律民间叙事的社会功能
七 以黔东南清水江流域“约法”社会为切入点
第一章 部落盟誓是契约法的最早形式
第一节 “合款”“议榔”与“盟誓”
第二节 侗族“合款”的范围
第三节 “合款”“议榔”的形式与目的
第四节 侗族“款约法”的内容
第二章 契约社会形成的经济社会环境
第一节 林业经济的兴起与经济生活的改变
第二节 轮流“当江”制度的建立
第三节 建立木业市场中介与纳税制度
第四节 “当江”与劳役摊派制度
第五节 商人自治与政府“宏观控制”
第三章 契约社会环境下的“清水江文书”
第一节 中国古代契约
第二节 “清水江文书”及其特点
第三节 小江流域地域性研究的意义
第四节 小江林业契约
第五节 小江民事契约
第四章 清水江江面上的“公约”
第一节 清水江干流上的“公约”
第二节 清水江支流上的“公约”
第三节 漂浮木回赎“公约”
第四节 清水江义渡“公约”
第五章 诚信是契约社会形成的根本
第一节 竞争与诚信
第二节 契约诚信传统
第三节 神灵信仰与诚信
第四节 伦理道德与诚信
第五节 歌唱与诚信
第六章 村寨社会的二元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节 二元诉讼机制并存
第二节 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及其调整范围
第三节 官府的审理
第七章 婚姻习俗改革“公约”
第一节 “姑舅表婚”与“舅权”
第二节 从侗族婚碑看“姑舅转亲”
第三节 从婚姻改革碑看结婚彩礼
第四节 从婚碑看“离婚”和“拐带”
第五节 婚俗改革的推力与阻力
第八章 村寨法实施过程与运行场域
第一节 “村寨法”的形式与实施范围
第二节 村寨法运行的文化场域
第三节 寨老的职能及其在村寨法运行中的作用
第九章 清水江流域社会民族法秩序的形成
第一节 清水江流域“契约型社会”的形成
第二节 清水江流域民族法秩序的建立
第三节 林业商事活动中的“法秩序”
小结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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