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821-2012):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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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821-2012):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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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 选址与总体布局
  2.1 选址
  2.1.1 煤炭建设项目的工业场地及附属设施,严禁建设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2.1.2 煤炭建设项目选址或选线,应对所处地区的地理、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名胜古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工农业布局、自然保护区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并应在收集建设地区的大气、水体、土壤、生态等基本环境要素的背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技术、经济、环境和社会综合分析论证后制定出最佳的规划设计方案。
  2.1.3 矿井、露天矿、选煤厂及矿区辅助附属企业中,排放有害气体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生活居住区全年最大风向频率(或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排放污、废水的建设项目的排污口应布置在当地集中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排矸场、排土场、垃圾场和其他废渣堆置场应布置在工业区和居民生活区主导风向下风侧且距离不小于500m的地区;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建设项目应避开居住、医疗、文教等噪声敏感区域。
  2.1.4 煤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用地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选定。
  2.2 总体布局
  2.2.1 矿区和矿井、露天矿、选煤厂等建设项目的总图布置,宜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将污染危害最大的设施布置在远离非污染设施的地段,并应合理地确定其余设施的相应位置。
  2.2.2 露天矿的采掘场、排土场,矿井、选煤厂及矿区汽车修理厂、机电设备修理厂等各车间的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车间,不宜布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同一轴线上。
  2 无组织排放有害气体或颗粒状物质的生产区或车间的边界与生活居住区边界之间,应设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该距离的计算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 的有关规定执行。
  2.2.3 在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时,应根据污染源合理确定建(构)筑物间距、卫生防护植物带的位置及宽度。翻车机房、装车仓、受煤坑、储煤场、事故煤泥沉淀池、锅炉房等粉尘、废气源,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对工业场地污染最小的地点,与进风井口、提升机房、压缩空气站、变配电所、机电设备维修车间、办公楼、化验室等建筑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和《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有关总平面布置的规定。
  2.2.4 临时排矸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在便于运输、堆存和今后进行综合利用的地点。
  2 临时排矸场不得设置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不得影响农田水利设施。
  3 当沿沟谷、山坡排弃矸石时,应防止滑坡等地质灾害发生。
  4 排矸场的位置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对工业场地和居民区污染影响较小的地点。排矸场边界与集中居民区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
  2.2.5 工业场地的总平面布置应在满足工艺流程与生产运输的前提下,结合功能与工艺要求进行合理分区,并宜发挥建(构)筑物的屏蔽与缓冲作用,以及绿化的吸声与隔声作用。
  ……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821-2012):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和收集资料,结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内其他行业环境保护的相关规范、标准,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821-2012):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共分5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选址与总体布局、生态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管理与监测。
目录:
1 总则

2 选址与总体布局
2.1 选址
2.2 总体布局

3 生态保护
3.1 一般规定
3.2 土地复垦
3.3 水土保持
3.4 开采沉陷防治
3.5 绿化
3.6 搬迁与安置

4 环境污染防治
4.1 大气污染防治
4.2 水污染防治
4.3 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
4.4 噪声与振动防治
4.5 煤炭资源综合利用

5 环境保护管理与监测
5.1 环境管理机构
5.2 环境监测
5.3 清洁生产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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