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控辩审三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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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称:新控辩审三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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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新控辩审三人谈》:
  问题对新法救济措施的探讨
  关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7条,我简单说几句,这也是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提出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这次修法,律师界包括学术界有一个共同的观点,就是整体上救济措施不力,保障措施不足,这是这次修法的一个很大的缺陷。按照我们的想法,应当在一些具体的规定当中针对每一个具体问题都能够写出相应的救济条款,比如证人出庭问题、排除非法证据问题、律师辩护权问题等。但遗憾的是,这种要求在立法中没有体现出来,只是最后在第47条中作出了一个比较概括的总体性的救济措施:“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应当说这条规定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比单独的规定要差很多,现在我们只能在实践当中尽力去争取,但是能有多大的作用,不敢抱太大的希望。
  第47条规定了一个救济的渠道,但是能起到的作用如何,要在实践中看。
  实践中对律师权益保障不够,主要在于司法机关对律师和律师的权利不够尊重,对律师依法提出的申请有时处理得不及时、不认真,这是主要因素。但同时,实践中确实也有个别律师盛气凌人、耍特权、耍威风,教训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这种情况也时有发生,造成了双方的矛盾。我常听到律师抱怨说不被尊重,也做过一些调查,有的律师确实也不尊重司法人员、耍大牌。举个我知道的例子,某律师去法院立案,在法院快下班的时候过去的,立案法官说你还需要一份材料,但是律师若是回去取再回来法院就下班了,这个律师就不干了,教训法官说:“我从某某(大城市)来的,我走哪儿都这么立案,你比别的地方特殊吗?”之后当着围观群众的面在立案大厅叫嚷,拿个笔比比划划,戳伤了法官,法官也急了,这样就发生了冲突、闹下了矛盾,这一冲突网上就炒作了,说法官打律师了。可见,实践中确实有个别律师不遵守工作程序,不尊重司法人员。像文昌讲的要求每一条每一项规定都有救济规定,律师的权利要保障,保障不了就要申诉、控告,而且申诉、控告了就要受理,不受理下一步庭审就不再进行了,这样下去,对庭审的效率、法律的公平正义都有损害。这里面还是有一个价值考量,我认为目前立法规定有一个总体的救济方式,是比较现实的。
  姜伟说的想法和我的是一致的,但你说拧了,我说的救济措施和你说的不一样,不是律师申诉、投诉、控告,而是要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哪些可以做,哪些有效,哪些无效,这才是真真正正的救济措施。比如证人出庭,我们现在规定了证人要出庭,但不出庭也没有什么后果。救济措施就是要明确规定,关键证人不出庭,他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样的救济措施才是最有效的;又比如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不出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能证明不存在非法证据,有什么法律后果?现在我们需要规定法律后果的地方都没有规定,反过来在第47条中规定了申诉、控告和审查等事后的救济方式,但事后投诉解决问题的效果不大。
  ……
作者简介:
  张军,1956年生,山东省博兴县人。1973年在吉林省插队,1975年在长春团市委工作。1978年起先后在吉林大学法律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在职获得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历任研究室副主任、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具体负责刑事审判、司法解释和应用法学研究工作。期间,曾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任职,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任副院长,在司法部任副部长。曾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参与1996年、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和1997年及其后多次《刑法》的修订工作。兼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现在中央纪委工作。
  
  姜伟,1957年生,山东龙口人。曾下乡插队,入伍当兵。1978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先后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自1985年起,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学,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期间赴日本任客座研究员一年,曾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任兼职副检察长三年。历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公诉厅厅长、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职务。
  多次参与刑事立法修订工作,现在是中国人民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
  
  田文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学院名誉院长,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高校客座教授。1983年至1995年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1985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1995年创办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北京市首届十佳律师,被美国刑事辩护律师协会授予“终身荣誉会员”称号,获得“ALB2013年度中国十佳诉讼律师”称号,被评为全国普法办、中央电视台“2013年度十大法治人物”。出版著作《刑罚目的论》《刑事辩护学》《控辩审三人谈》《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律师制度教程》《律师与法治》《中国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专辑——田文昌专辑》(上、下)《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热点问题及辩护应对策略》。
内容简介:
  十年前推出的《新控辩审三人谈》,当时三位作者的职务分别为最高法刑一庭庭长、最高检公诉厅厅长及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十年后,为从控诉、辩护及审判三方面诠释新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我们组织了三位作者,以学者的身份,从各自职能的角度进行的高端谈话,并将上述谈话整理出版。
  《新控辩审三人谈》的出版,无论从理论的角度还是刑事司法实务领域,都将在学术界及刑事司法实务界引起一定的反响。
目录:
序一 张军
序二 姜伟
序三 田文昌

第一编 总论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
二、如何贯彻落实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三、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制定司法解释

第二编 辩护制度
一、委托辩护人(第33条)
二、刑事法律援助(第34条)
三、辩护人的举证责任问题(第35条)
四、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工作职责和权限(第36条)
五、辩护人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规定(第37条)
六、辩护人阅卷(第38条)
七、辩护人申请调取无罪或罪轻证据(第39条)
八、辩护人将有关无罪证据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第40条)
九、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规定(第41条)
十、对辩护人违法取证的处理(第42条)
十一、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第46条)
十二、辩护权利的救济(第47条)

第三编 证据制度
一、证据种类(第48条)
二、举证责任(第49条)
三、依法收集证据(第50条)
四、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第52条)
五、证明标准(第53条)
六、非法证据排除(第54—58条、第182条第2款)
七、对证人的特别保护(第62条)

第四编 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第99条)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第101条)
三、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第102条)

第五编 提起公诉
一、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责任(第171条)
二、审查起诉中补充侦查的规定(第171条)
三、全案移送案卷材料、证据的规定(第172条)
四、没有犯罪事实不起诉(第173条)

第六编 审判制度
一、树立庭审中心主义意识
第一审程序
二、庭前程序——庭前会议(第182条)
三、涉及商业秘密不公开审理(第183条)
四、举证质证(第190条)
五、专家证人出庭(第192条)
六、量刑程序(第193条)
七、撤回起诉
八、简易程序(第208—215条)
第二审程序
九、二审开庭审理(第223条)
十、二审检察机关阅卷时间的规定(第224条)
十一、审限
十二、发回重审(第225条)
十三、上诉不加刑(第226条)
死刑复核程序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的案件处理规定(第239条)
十五、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中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意见的规定(第240条)

第七编 特别程序
一、未成年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第266—276条)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277—279条)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280—283条)
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284—289条)

第八编 关于新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对话
一、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介绍
二、辩护律师的调查权问题
三、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以及相关保护措施的规定
四、收集程序、方式有瑕疵的证人证言的补正
五、证人出庭
六、监所外提讯的供述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七、非法证据排除
八、强制措施
九、当庭提交证据
十、如何应对破坏法庭秩序的问题
十一、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次数
十二、二审开庭
十三、再审程序
十四、庭审直播问题
十五、对速裁程序的探讨
编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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