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检察(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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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称:西部检察(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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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原则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工具,惩罚危害其利益的犯罪人是应有之义。随着近代人权理念的扩散和深入,统治阶级意识到在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惩罚更有利于维护自身的统治。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文纳入,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权利在刑事诉讼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同时,这一原则将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之中,并规范指导刑事诉讼领域的各项具体措施。指定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性措施,是介于羁押性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之间的一种“半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该措施的有效适用将有利于改变侦查阶段“审前高羁押率”的司法现状,使犯罪嫌疑人在非羁押状态下接受调查取证,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尤其是特别重大的贿赂案件,由于侦查水平比较低,加之犯罪嫌疑人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许多案件的侦办仍然摆脱不了“以供待证、先供后证”的传统侦查模式,案件突破的口供依赖性较强。指定监视居住使侦查机关摆脱了提审、突审嫌疑人的羁押限制性规定,并为案件侦查提供充足的时间保障,对有效侦办重大贿赂案件、保证案件诉讼进度、发挥最优诉讼效果均有积极作用。
  (二)少用、慎用原则
  指定监视居住作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一项新措施,由于其适用对象、适用内容、法律后果的特殊性,在适用的过程中,若不能准确界定适用条件、明确适用范围、完善监督机制,就极有可能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造成严重侵害。自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嫌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适用指定监视居住措施时,由于法律规定的概括性,致使实践部门在适用条件、适用场所等方面均存在认识分歧,增加了制度适用的风险。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必须严格执行指定监视居住的审批,少用、慎用该强制措施,不能将指定监视居住作为办案的常态化措施。具体需要从以下几点进行把握。
  1.不可忽略或扩大解释“在居所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这一限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经常将是否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作为适用指定监视居住的唯一参考,刻意回避“在居所执行可能有碍侦查”这一限制性规定。对于一些没有适用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同样适用指定监视居住,这既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又浪费了司法资源。《规则》第110条对于有碍侦查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界定,司法实践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执行。2.对于哪些案件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应当严格按照《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规则》第45条明确界定了三种案件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1)涉嫌贿赂金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对于《规则》规定的上述三类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认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如是否有主动索取的意思表示)、犯罪手段(如是否具有要挟、胁迫等索贿的手段)、赃款去向(赃款是否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2)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认定要从严把握,案件必须要在该区域为普通民众所知晓,并为民众所关注。(3)对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认定,要从犯罪嫌疑人所处的职务、通过权钱交易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否严重影响到该领域的正当行业竞争、为国家造成的损失是否具有可挽回性等方面来把握。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于涉嫌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可以适用指定监视居住。那么,对于涉嫌特别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能否适用指定监视居住?笔者认为,按照程序法定原则,对于涉嫌特别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贿赂犯罪部分达到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标准,并符合其他适用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可以适用指定监视居住;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贿赂犯罪部分没有达到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标准,而涉嫌贪污、贿赂的总金额达到50万元,且情节恶劣,同样不能适用指定监视居住。但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规则》第45条规定的后两种情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应认定为属于可以适用指定监视居住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倾向于将“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扩大解释为“涉嫌特别重大贪污贿赂犯罪”,从而对此类犯罪适用指定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这种做法是不科学的。
  ……
内容简介:
  《西部检察(第五卷)》共收录46篇优秀论文,其内容涵盖了新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研究、刑法适用问题研究、民事检察及综合类问题研究三个方面,收录的论文紧紧围绕修改后两法实施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紧密贴近检察实务,采用实证分析方法,较为全面地归纳分析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论文选题涵盖面广,既涉及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如对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有关问题、“撤回报捕”现象、公诉案件撤回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非法证据的认定、检察官参与庭前会议的程序和任务、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等进行了实证和理论研究,也对民事诉讼相关问题、刑法适用及综合类问题展开研究,如检察机关对民事申诉案件的调查核实权、民行再审检察建议相关问题、民事执行监督权的完善与发展,以及在办理危险驾驶、毒品和合同诈骗等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检察建议监督实效、检察权运行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等相关问题。
目录:
卷首语
新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研究
论“撤回报捕”现象——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为调查对象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研究
不批准逮捕决定执行监督问题研究——2012年渝中区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执行监督的调研分析
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方案制定研究——“知、情、意、行”心理学视角下的未成年人矫治教育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研究——对重庆市近年来检察机关撤诉案件情况的分析
强制医疗执行程序之完善——以检察监督为视角的思考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几个关键问题的思考——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为调查对象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电子数据的收集问题研究——以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为视角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制度设计
辩方证人出庭作证研究
刑事和解协议效力及救济问题初探
检察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然建构与实践路径
非法口供的认定——兼论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理解
职务犯罪侦查中适用强制措施研究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刑罚适用条件的立法完善
试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具有证据属性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几个问题
职务犯罪侦查到案措施研究——以渝北区检察院侦办案件为样本
职侦部门执法方式及执法行为规范化问题初探——选择性执法、随意执法现象分析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适用指定监视居住问题研究
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路径探索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关问题研究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的构建
证据制度的完善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撤回起诉制度研究
自侦案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若干问题探讨
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立法解读与实践反思
公诉环节刑事和解的困境及出路
刑法适用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实证研究——以50起危险驾驶案件为样本
实名制视野下若干倒卖车票行为的界定与评价
对“两高”司法解释中“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适用范围的合理界定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评析
办理毒品案件的现实问题探讨
毒品案件中“代购毒品”的法律认定问题研究

民事检察及综合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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