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论评(第18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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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称:司法改革论评(第18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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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法律地位的重构
  就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发展状况来看,绝大多数国家都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条款。就社会主义法系发展而言,即使在苏联解体及东欧剧变之后,这些原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也仍旧保留着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一些规定。相反,当代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已经完全抛弃了绝对意义上的自由处分原则,适用社会本位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取代原本的个人本位的立法指导思想;在相关的历史背景和当今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下,转向由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或多或少的“国家干预原则”。
  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有助于以权力制约权力,增强民众对司法审判的信任度,有利于弥补我国审计制度的缺陷;可以抵制地方保护主义,从而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维持民事诉讼结构的稳固和平衡。
  笔者认为,“诉讼当事人说”较为合理。无论检察机关是独立地提起诉讼,或是参与起诉,与他人共同提起诉讼,还是主起诉,或是辅助起诉,纵使起诉的方式不尽相同,诉讼涉及的类型也不相同,但是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都处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绝不能因为检察机关的性质不同,就改变了其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将其视为当事人,赋予其类似原告的诉讼权利,令其承担类似原告的诉讼义务。但是,必须明确的是,此时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检察机关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它只是程序上的当事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是应诉,并且有权请求法院保护一定的民事权益。虽然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具有当事人的资格和条件,但是对于提起诉讼时意欲保护的利益却不能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其原因在于:毕竟检察机关不是民事诉讼所要保护的实体权利的真正享有者,而只是替代者。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其真实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纠正和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即主要是对民事实体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无论在有没有真正的权利主体的参加下提起民事诉讼,都会与对方的当事人发生直接的对抗,所以,为了保证民事诉讼平等对抗的结构的稳定性,检察机关也只能处于原告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民事诉讼结构是指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关系。民事诉讼结构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地位的界定有一定的限制。在民事诉讼结构中,以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为基本的结构,在这之中不仅允许法院作为与原告、被告保持一定距离的第三者的角色,而且还要求法官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中立者,法院不能偏向任何一方,以此保证r审判结果的公平、公正,从而使原告、被告、法院这三者之间形成了一个稳固而平衡的民事诉讼结构,人们常把这种结构称为“等腰三角形”的诉讼结构。在这种诉讼结构中必须而且只能存在三种最为基本的诉讼职能,具体包括:原告方的控告职能、被告方的抗辩职能以及法院居中裁判的职能。这种三角形的诉讼结构的稳固性要求,不仅不能缺损其中的某项诉讼职能,而且也不能以其中的某种职能取代其他某项职能。同时,在这种诉讼结构中,只存在两种基本权利,即法院审判权利和原告、被告双方各自享有的诉权。任何主体在参加诉讼时都只能服从或附属于这种等腰三角形的诉讼结构,而不能动摇或改变这种诉讼结构,否则就会严重破坏这种诉讼结构的稳定与平衡。
  原告和被告双方处于同等地位进行博弈,如果不赋予检察机关原告的身份,而是授予检察机关一定权力,使其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那么,无论其参与到哪一方,都会使该方力量相对增强,对方的诉讼实力相对削弱,从而致使稳固而平衡的“等腰三角形”诉讼结构因双方实力不对等而被打破。审判结果就会有不公正之嫌,司法的权威性必将遭到质疑。
  ……
作者简介:
  张卫平,男,山东人,1979年考入原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83年本科毕业。1986年研究生毕业留校执教。1993年从讲师直接破格晋升为教授。同年赴日本留学,先后在东京大学法学部和一桥大学法学部学习。1996年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同年任《现代法学》主编。1999年初调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至今。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代表著作:《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1992)、《破产程序导论》(1993)、《诉讼构架与程式》(2000)、《探究与构想:民事司法改革引论》(2004)、《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2005)。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杂志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
  
  齐树洁,男,河北武安人,1954年8月生。1972年12月自福建泉州一中应征入伍,1978年4月从新疆军区某部退役。198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8月毕业于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11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在西南政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香港大学、澳门大学、台湾政治大学、菲律宾雅典耀大学、英国伦敦大学,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国巴黎第二大学、美国佛罗里达大学研修和访问。现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
内容简介:
  司法改革论评系列已出版十余册,受到广泛好评和赞誉,成为诉讼法学前沿研究和学术探讨的重镇。本书汇聚了一些司法和诉讼法领域的新观点和新理论研究成果,对于指导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的理解和适用具有理论和实务价值。
目录:
卷首语
司法改革之司法的去政治化

本刊特稿
证据“材料说”的立法评析
论现代科技在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运用
论原告股东诉讼费用补偿制度

民诉法理
检察建议之监督方式的兼容性反思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视域探析
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
民事诉讼一体化论要
日本财产开示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探析
中国基层法院调解问题研究报告
论上诉利益的衡平与救济

部门法理论探索——法学理论
比较法视域下生命自主处分的法学理据
反思威格莫尔司法证明科学体系
理性主义的中国式解读
香港特区政党立法之缺陷及其完善

部门法理论探索——民事法研究
论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现金选择权的归属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分析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与变更登记的相关问题探析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初探

部门法理论探索——刑事法研究
论刑法上的体系性思维与问题性思维
人民监督员制度之完善
假释提请程序的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
论我国未决羁押审查程序主体的构建

部门法理论探索——行政、卫生法研究
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我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济制度之完善
论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构建

司法改革
跨区域设立专门行政法院的实证分析
基层政权的执法困境与对策
司法公信力的重塑
自媒体时代我国司法“庭外民主”的民主性辨析
深化司法改革 完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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