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知行(第6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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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称:法治知行(第6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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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法治知行(第6辑)》:
  (一)民事简易程序之立法反思
  1.适用简易程序机构未予明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机构,但具体由基层人民法院哪个机构或部门负责,法律并未予以明确规定,在不同的基层人民法院机构设置也各不相同,造成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机构混乱,不利于简易程序统一管理。而对于小额速裁案件,众多法院都相继设立了速裁庭,明确了专门的审理机构,有利于小额速裁案件的处理。由于小额速裁程序是简易程序案件的分支,属于简易程序范畴,非常容易造成简易程序案件与小额速裁案件混合适用,甚至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案件混合审理的情况。因此,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机构,对于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正确适用相对应的诉讼程序显得至关重要。
  2.适用简易程序标的额未予限制
  2015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发[2015]7号通知,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相应地调整为3000万和2000万,基层人民法院承担起原来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案件数量和诉讼标的均呈现上升趋势。在法院长期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将缓解案件井喷的局面。随着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标的额不断增加,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也应当予以相应调整和限制。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但没有对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予以明确规定或相应限制,容易造成诉讼标的额较大或巨大的案件仍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导致案件出现瑕疵,引起当事人对裁判产生质疑,不利于化解当事人的纠纷和矛盾。
  3.答辩期间不符合程序设置目的
  我国新出台的《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并未考虑简易程序的答辩期限,仅对小额速裁程序进行了修改,即答辩期限不超过7天。由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一般为较为简单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不需要较长时间的准备答辩,期限不宜过长,如果确定简易程序答辩期为15天,则与普通程序无异,不能体现简易程序的快捷和高效。如果答辩期间规定过长,当事人有可能依据较长的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延期审理或调查证据等,这样无形地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使当事人的纠纷不能得到及时的化解。
  4.简易程序送达方式有所欠缺
  简易程序的送达方式应当体现简便和高效,在当前互联网思维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现行的简易程序的送达方式过于传统,送达方式未完全涵盖。简易程序的送达方式应当在传统的送达方式基础上有所创新,可以适时将微信、QQ等现代即时通讯送达方式纳入其中。在送达方式上应当有“互联网+”思维,充分利用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弥补传统的送达方式,能让当事人在送达方式上感受到法院在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充分运用,真正体现简易程序送达方式的便民和快捷。
  5.简易程序审理期限过长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可以延长3个月,延长后的审理期限不超过6个月。简易程序的特点就是简便高效,如果将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延长至6个月,就与普通程序审理期限毫无差别,不能体现简易程序的价值所在。为了能够及时解决当事人纠纷,不仅不能延期审理期限,应当对简易程序审理期限进行严格控制,适时缩短简易程序审理期限,通过限制或缩短审理期限体现简易程序之高效与快捷。
  ……
内容简介:
  《法治知行(第6辑)》系贵州大学法学院推出的法学专业性刊物,以连续出版物的形式出版,该刊物分为法治专论、司改聚焦、法治热点等栏目,力争体现贵州省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研究水平。
  《法治知行(第6辑)》涉及面主要包括:企业破产、基层棚户区拆迁、《民法总则》的进步与不足、第三人利益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既有理论问题,又有实践困境。
目录:
法治专论
《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实证研究
——基于现状、困境及完善路径三维度分析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困局及破解之道
《民法总则》的进步与不足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评析

司改聚焦
关于司法改革中人员分流问题的调研
关于执行工作警务化的思考
——G县法院的探索与实践
论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基于比较法视角的分析
民事简易程序再简化制度之构造
西部地区法官助理的功能定位及配置
——以黔南州建立法官助理制度为例

法治热点
浅议我国律师职业惩戒制度的完善
——以两大职业惩戒机制的协调为视角
浅析侮辱国歌罪
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兼议不动产物权变动之交易安全
——从梅因《古代法》之“从身份到契约”谈起
民法典制定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细化研究

理论探讨
担保物权人之物上代位问题研究
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功能定位及实现路径
论智力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法律适用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司法类型化研究
涉外赌债在我国内地法上的法律分析
——从孔某某“赌债”事件谈起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法律书评
基于人格和实用性的人权
——评詹姆斯·格里芬《论人权》
论个性自由:以密尔《论自由》为例

法学教育
贵州大学《案例与法》课程教学思考
以兴趣为导向的案例教学法在通识教育中的价值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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