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警官高等职业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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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称: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警官高等职业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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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的某个阶段或几个阶段,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起重要作用的行为准则。其主要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审理一般民事案件的组织制度。它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审判集体,或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我国民事案件审理的组织形式以采用合议制为原则,目的是为了发挥集体的智慧,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按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称为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总体来说,合议庭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的审判工作,由审判长负责主持。合议庭成员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合议庭是我国人民法院最主要的审判组织形式,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适用其他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都必须组成合议庭。合议制与独任制作为两种不同的审判组织形式,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适应不同需要而确立的。独任制适用于审理简单的一审案件,合议制是审理一般案件的组织制度,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组织形式以采用合议制为原则。
  案例(1-7):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合伙纠纷一案,原告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其与被告方合伙经营饭馆的合同关系。此案由某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解除原告之间的合伙关系。被告方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沈某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一人审理此案,在程序上显然是不正确的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1.回避适用的对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
  2.适用回避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应当回避情形有: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所谓“其他关系”,是指有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之外的特殊亲密或仇嫌关系的存在,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如朋友关系、同学关系等。
  另外,民事诉讼法还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回避的方式和程序。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主动自行提出。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申请,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4.回避的法律后果。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之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
作者简介:
    女,1964年生,安徽枞阳人,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副教授,长期从事民商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兼职律师。主编、参编《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民事诉讼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公开出版教材6部,在《合肥工业大学学报》、《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等期刊公开发表《论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质疑》、《高职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改革与研究》等多篇学术论文。
内容简介: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警官高等职业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教材在“工学结合,项目导向”教育模式下,结合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内容与特点,设置模块体系,以学习任务为前引,以案件为载体,设置知识点,依据民事诉讼的基本脉络,通过纠纷发生、管辖选择、当事人确定、证据收集与证明、参与法庭审理、协助案件执行等过程性知识内容,系统介绍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实现传统课程体系与学习过程系统的有机结合,切实满足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教学改革和建设的需要。
  本教材融入了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正内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主要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相关的民事诉讼规范,逻辑严谨、深入浅出;通过图表、举例、程序流程等方式突出教材的直观性和实用性。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警官高等职业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分为八大模块,即导论、诉讼主体、民事证据与证明、诉讼保障制度、民事审判程序、非讼程序、民事执行程序及其他民事程序规定。本书可作为高职高专学校法律事务、法律文秘等专业的基础教材,也可作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师生、律师及其他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相关人员的学习和参考用书。
目录:
模块一 导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导论
第一节 民事纠纷的处理
第二节 民事诉讼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模块二 诉讼主体
第二章 人民法院
第一节 人民法院的地位和职责
第二节 法院主管
第三节 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
第三章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 原告和被告
第三节 共同诉讼人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
第五节 第三人
第六节 诉讼代理人

模块三 民事证据与证明
第四章 民事证据概说
第一节 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民事证据的分类
第三节 证据保全
第五章 民事诉讼的证明
第一节 证明对象
第二节 证明责任
第三节 证明过程

模块四 诉讼保障制度
第六章 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一节 保全
第二节 先予执行
第七章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及种类
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第八章 期间、送达和诉讼费用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三节 诉讼费用

模块五 民事审判程序
第九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说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和裁判
第一节 法院调解
第二节 法院裁判
第十二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第十三章 再审程序
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说
第二节 再审程序的提起
第三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模块六 非讼程序
第十四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五章 督促程序
第一节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支付令的签发与效力
第四节 支付令的异议
第十六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第二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模块七 民事执行程序
第十七章 民事执行一般规定
第一节 民事执行概述
第二节 民事执行一般规定
第十八章 民事执行措施
第一节 民事执行开始与准备
第二节 民事执行措施
第三节 执行中的特殊问题处理
模块八 其他民事程序规定
第十九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司法协助
第二十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与仲裁法
第二节 仲裁程序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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