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学研究(第1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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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称:诉讼法学研究(第1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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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诉讼法学研究(第11卷)》:
  一、必须明确商业贿赂犯罪的证明对象
  研究商业贿赂犯罪证据的应用,就是研究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查明和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商业贿赂犯罪的证明对象。
  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明对象,同其他犯罪案件的证明对象基本相同,都指的是需要司法机关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案件事实包括:(1)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发生,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及结果,以及罪责轻重的各种情节;(2)行为人的基本情况。犯罪的证明对象要受到刑事法律的制约,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行为主体,要受到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规范和限制。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就一种罪而言,包括犯罪的主体要件、犯罪的客体要件、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以及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与犯罪构成有关的四大实体要件的事实、情节,均要用证据加以证实,而构成证明对象。当前,我国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在证明范围的确定中,有以下两个突出问题要加以解决:
  一是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我国刑法规定的商业贿赂主体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述规定,把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局限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这尚不足以涵盖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主体范围,如医疗、教育等领域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本质上也是商业贿赂行为。因此,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对刑法第163条进行了修改,将商业贿赂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中的药品、器械采购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土地转让领域、产权交易领域、政府采购领域、资源开发领域、教育领域、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资格的证明可以从公司、企业扩大到其他单位,即用证据证明其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合法身份,即可确定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资格。
  二是关于商业贿赂犯罪对象的范围问题。按照刑法学理论,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要件是紧密相连的。“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体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具体物或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我国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对象的规定,仅仅限于“财物”,而将其他非物质性利益或好处排除在外。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当前社会生活中,商业贿赂犯罪形态多变,存在的形式多种多样,其手段可谓形形色色。例如,出国经济担保、长期“借住”房屋、提供交通工具、代为签单购物,等等,其实质上都是权力与物质利益的交易,“体现了贿赂的非法对价关系,与金钱贿赂行为在本质和社会危害性上并无区别,对这些行为如果不按照商业贿赂犯罪处理”,必然导致对此类犯罪打击不力。在这个问题上,作者认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规定中确认的对象是“不正当好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也都有类似的规定,并且已经收到很好的效果,对此不妨作一借鉴。
  ……
内容简介:
  《诉讼法学研究(第11卷)》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诉讼法学研究》自第六卷始全面实行匿名评审。
  《诉讼法学研究》于2004年6月被中国政法大学正式评定为核心出版物。
目录:
主编絮语
商业贿赂犯罪与证据

诉讼原理
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十年回顾与前景展望
我国司法解释体制的反思与重构
——以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为范例
我国陪审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初探

诉讼前沿
中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行性研究
刑事诉讼中的弱势群体论要
论律师的独立性
中外家事裁判制度比较研究
论阐明权的诉讼机制背景
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理论基础
司法裁判视野中的案件事实
揭开盖然性的面纱
一种间主观的存在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重述

实证调研
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调研报告

外国法制
争论中的程序正义观
——对群体价值模式的社会学评论
民事诉讼和司法文化
新世纪的证据法
检察审查会制度的展望

澳门特别行政区诉讼法
浅谈澳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的强制措施
侦查阶段中警察权力样态比较分析
——以中国内地、澳门为比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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