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与实现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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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与实现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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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当代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症结

一、当代中国法律人才的状况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推动下,我国逐步建立起布局、结构、层次比较完整和发达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为建设法治和繁荣法学作出了贡献。但目前仍存在法律人才的数量、质量不能满足政法队伍建设的实际需求等问题。目前,我国法律人才的现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一)法官总体数量偏少
当前,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与此同时,法官数量没有相应增加,导致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尖锐。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 210件,审结9 882件,比2013年分别上升1.8%和1.7%;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 565.1万件,审结、执结1 379.7万件,结案标的额2.6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0.1%、6.6%和15.7%。而同年国内法官数为19.88万人。以江苏法院为例,2014年江苏省法院共受理案件1 392 440件,审执结1 165 234件,两组数据均居全国法院首位,
一线法官人均受理案件数达194.07件,办案压力持续增大。在上海,一位法官一年平均要办理150件案件,按照每年平均250个工作日计算,每位法官每1.6天就要办理一件案件。此外,仅2014年,上海法院系统共有105人离职,其中86人为法官,法官流失人数较2013年同比上升91.1%。流失的法官呈现“高学历、年轻化”倾向,且多为审判一线部门的业务骨干。这86名法官中,有17个审判长,43人拥有硕士以上学历,63人是年富力强的70后中青年法官
2014年4月,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对该院50多名具有法官职称的法官进行了调研,并提交了一份《法官工作状况实际调查——负重坚守期盼:基层法官职业心态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基层法官约有2.3万名。“就是这支不足全国法官总人数1/10的队伍,审案数量却接近全国总量的1/4。”法官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事件占比为60.6%,司法辅助工作占9.4%,涉诉信访占5.3%,业务培训、走访联企、进社区法治宣讲、维稳与处理突发事件等工作占23.7%。在现实中,法官有限的时间、精力被大量审判实务以外的负担牵制。
随着司法法治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法官审理案件的程序更加严密,司法规范化的要求渗透到案件审理的每个环节,法官必须严格按照精细的程序和操作规则来审理每一件案件。此外,法官还必须切实做好利益平衡、诉讼调解、诉讼指导、法律释明、判后答疑、教育息诉等各项工作,法官审理个案的工作量明显增加。案多人少的尖锐矛盾,已经严重制约了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面对沉重的办案压力,广大法官忙于尽快办结案件,没有过多的时间对案件精雕细琢,难免导致有些案件办理质量不高,办理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律师职业水平偏低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律师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律师职业对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影响。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社会民主与法治进程、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这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律师的职业水平在此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律师职业水平呈现出偏低的状态。
律师职业水平有差异是自然态势,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律师职业水平不仅差距大,而且整体水平也不高,这就不得不令我们深思。随着高校法律专业的普及,学法之人何其多,但是精通者却少之又少。另外,在法律实务中,因各种非法学知识而受限,比如专利代理人只对具有理工科学历的人员开放,涉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法律外语翻译等。然而,国外与我国不同,国外则要求本科学历非法学才可攻读法律,其整套教育培养机制使律师基本执业水平较高,不同于我国的复制品教育成果。律师职业具有很强的法律专业性和社会实践性。提升律师整体的专业水平,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
(三)复合型职业法律人才短缺
培养高层次复合型的法律人才是各国面向21世纪高等法律教育发展战略中的最主要议题,我国也不例外。每个时代对人才的需求无不客观地反映这个时代的脉络和特征,现代社会生活已经使我们切身体会到,法律正在以极快的速度不断地渗入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现如今,许多法律问题的处理不再是一些单纯的法律问题的应对,它需要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不仅具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而且具有与实际问题相关的一些专业知识并灵活加以运用。可见,现代社会期待复合型法律人才。另外,我国的法制建设同样也期待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出现。法律环境的建设离不开法律人才的培养,因而着重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对于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现如今,我国不仅法律人才数量少,而且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短缺尤为严重,单一型的法律工作者已很难适应市场需要,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成为大势所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高科技开发等法律业务和涉外法律业务日益激增,然而能胜任这些跨专业法律业务的法律工作者又凤毛麟角。由此可见,社会的发展需要更多既懂法律、又懂科技、懂经济、懂外语的高层次、复合型的法律人才。
(四)职业道德意识尚需强化
任何一个行业都需要有自己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也不例外。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对于整个法律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从业人员所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法律职业在我国起步并不是很早,但法律职业近年的发展与我国的法学教育一样很迅速。在这个时候需要注重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能够帮助法律行业在社会中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使法律职业能够持续发展,吸引更多的有识之士加入这个行业,同时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有助于防止职业腐败、司法腐败。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显而易见。
目前在我国,法官职业道德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人们所指责的司法不公问题,虽与少数法官法律素养不高、司法能力不强有关,但更多的则是个别法官职业道德低下造成的。个别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拿法律原则做交易,对人民司法事业产生了极大的损害。一些案件虽然不属于裁判错误或程序违法,但在某些具体的审判和执行环节上,法官司法行为不规范,引起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少数法官不适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极个别法官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少数法官职业形象意识不够强,在庭审、听证、调查、接访等工作中,司法礼仪不周,行为举止失当,群众对此有所反映。
综上,为了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形象,我们应强化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意识,以使其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无论是教学计划,还是课程设置等方面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可以说,我国的法学教育在不断地进步。但在这些年的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我国并没有完全走上法律职业化的道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学人才教育理念定位僵化,培养目标不明确
法学教育作为大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存在“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之争。而且,由于法学教育的专业化、职业化特征,使得这种矛盾尤为凸显。有人认为,法学教育是以传授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也有人认为,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于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无论各位学者是如何表述的,可以看出在法学教育理念上都表现出“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挣扎与融合。其挣扎表现在二者在教育模式、教育手段、教育内容等方面都有不同;而融合则表现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培养既具有较高公民素质又具有专门技术的合格人才成为法学教育的不二选择。实际上,随着人们对法学教育理念认识的不断深化,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实行职业法学教育模式与以英国、法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实行素质法学教育模式之间的传统界限正在发生变化,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由此可知,我们不应固守传统的、僵化的法学人才教育理念,应以“理想主义”的素质教育为基础,以“现实主义”的职业教育为补充,实现二者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融合。
作者简介:
单晓华,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博士,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出版专著:《金融诈骗罪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律师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刑事诉讼法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曾主持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关于刑事证据规则的调研》,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少年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辽宁省教育厅项目:《违反公司法犯罪研究》等。
韩涛,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工作秘书。
内容简介: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推动下,我国逐步建立起布局、结构层次比较完整和发达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为建设法治和繁荣法学做出了贡献。但目前仍存在着法律人才培养的数量、质量不能满足政法队伍建设的实际需求等问题。本书在分析当代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症结的基础上,总结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定位与标准,提出以宽口径、厚基础为目标构建循序渐进的培养体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核心的职业素养教育,构建法学教学体系,完善师资队伍建设,创新法学教学质量评估体系。期待对我国法律教育人才的培养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目录:
Contents
第一章 当代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症结(1)
  一、当代中国法律人才的状况(1)
   (一)法官总体数量偏少(1)
   (二)律师职业水平偏低(3)
   (三)复合型职业法律人才短缺(3)
   (四)职业道德意识尚需强化(4)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5)
   (一)法学人才教育理念定位僵化,培养目标不明确(5)
   (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相对单一(6)
   (三)法学理念教育、职业伦理教育不够深入(7)
   (四)学生综合素质差,实践能力不强(8)
   (五)复合型精英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9)
  三、变革时代对法律人才的要求(10)
   (一)法治国家建设与司法体制改革对法律人才的要求(10)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对法律人才的要求(11)
   (三)法学教育与改革对法律人才的要求(12)
第二章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定位与标准(14)
  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推动法学教育改革(14)
   (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与法学教育改革(14)
   (二)“突出实践价值”的法学教育导向(17)
  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目标定位(20)
   (一)卓越法律人才的概念、内涵(20)
   (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理念(23)
   (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定位(29)
  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时代标准(34)
   (一)忠诚的政治本色(34)
   (二)坚实的法律素养(35)
   (三)高超的法律技能(35)
   (四)真挚的为民情怀(36)
   (五)宽厚的人文底蕴(37)
   (六)良好的职业形象(37)
第三章 以宽口径、厚基础为目标构建循序渐进的培养体系(39)
  一、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缺陷(39)
   (一)培养目标泛化(39)
   (二)课程设置不科学(40)
   (三)重理论、轻实践(41)
   (四)实践教学流于形式(42)
   (五)教学方法单一(43)
  二、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44)
   (一)偏重理论教育到实务教育的转型(44)
   (二)课堂教学到培养基地的转型(46)
   (三)培养目标转型(47)
   (四)考核评价模式的转型(50)
  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设计(51)
   (一)以素质和能力提升作为课程设计原则(54)
   (二)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整体框架设计(56)
  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方法改革(62)
   (一)富于实效的教学方法改革(62)
   (二)富于规模的教学基地建设(64)
   (三)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需要的师资要求(66)
第四章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核心的职业素养教育(69)
  一、当代法律职业素养教育的目标与任务(70)
   (一)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教育(70)
   (二)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教育(72)
   (三)稳定的伦理选择能力教育(73)
  二、法律职业道德素质教育现状(74)
   (一)缺乏固定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内容(74)
   (二)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单一(76)
   (三)司法考试对法律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带来的冲击(78)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80)
  四、卓越法律人才职业素养教育模式的探索(83)
   (一)推行以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教育为核心的法律教育观(83)
   (二)贯彻法学教育全过程的法律职业素养教育(84)
   (三)寻求有效的教学方法(85)
   (四)建设师风优良的“双师型”教师队伍(86)
   (五)提高法律专业学生人文知识涵养(87)
   (六)重构学生评价体系(88)
第五章 法学实践教学现状和教学体系的构建(90)
  一、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90)
   (一)忽视法学实践教学的独立性和重要性(91)
   (二)教学资源投入严重不足(93)
   (三)实践教学师资严重匮乏(93)
   (四)课程及课程内容体系设置不科学(94)
   (五)实践教学管理不规范(96)
  二、法学实践教学的特点(97)
   (一)实践性(97)
   (二)教学性(98)
   (三)参与性(100)
  三、法学教学综合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103)
   (一)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突破(103)
   (二)法学实践教学内容体系与课程设计(104)
   (三)校内实践教学平台建设(107)
   (四)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108)
   (五)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109)
   (六)实践教学评价机制创新(110)
第六章 完善师资队伍建设(112)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对师资的能力要求(112)
   (一)要求教师有广泛的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生活阅历(112)
   (二)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应用实践经验,掌握法律实务能力(114)
   (三)要求教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117)
  二、卓越法律师资队伍建设途径(118)
   (一)加强法学教师的职业素养建设(118)
   (二)加强法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120)
   (三)建设专门的实务型教师队伍(122)
   (四)推行“请进来”计划,建立健全兼职教师制度(123)
   (五)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加法学教师司法实践经验积累(127)
   (六)强化法学教师培训(129)
第七章 创新法学教学质量评估体系,促进自省与发展(131)
  一、传统教学质量评估体系的缺陷(131)
   (一)描述指标的静态性(132)
   (二)效果指标的片面性(133)
   (三)缺乏对学生知识、能力与素质的综合衡量指标(134)
   (四)缺乏对教师教学个性评估的弹性指标(135)
   (五)缺乏对教师因材施教效果的评价(136)
   (六)缺乏“以人为本”的教学评价观念(137)
   (七)开设法学学科高校法学教学质量评价主体多元化实效性差(138)
  二、建立适应卓越法律人才教育改革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139)
   (一)学生的评价与教师的评价相结合(139)
   (二)校内的评价与校外的评价相结合(145)
   (三)近期的评价与长远的评价相结合(147)
   (四)对教师教学效果的评价与对教师个人素质的评价相结合(148)
   (五)对教师个人教学质量的评估与对学校教学质量的评估相结合(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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