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社会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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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称:中国传统社会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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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国传统社会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以维护专制皇权为核心。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基本政治制度与以三纲为核心的儒家伦理纲常的法律指导思想,决定了中国传统法维护皇权、维护专制的属性。
  从制度层面来看,经济基础决定了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中国传统社会的宗法小农式经济结构,决定了传统法必然以符合宗法小农经济的存在形式运行。于是以“家国同构”为基础,中国古代社会很早便确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并且在专制集权不断加强的过程中,对皇权的维护也愈加严密。
  在思想方面,由于礼法结合是中国传统法的最突出的特点,而礼的基本原则便是维护社会中以君主为核心的等级性。汉代董仲舒将之提炼为封建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其中“君为臣纲”无疑是第一位的。随着儒家学说成为社会中的主流意识形态,“三纲”思想被历代统治者推崇,成为历代立法思想的灵魂。因此,皇权至上在封建法律中被淋漓尽致地体现出来。
  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皇帝享有国家中一切人、物、财产的所有权,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森林资源自然也是以皇帝为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所有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我国传统社会国家法律多以禁令的形式保护森林资源,实际上就是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出于维护皇权的需要。尤其是某些特定区域,如皇陵、龙脉、名山等地的森林资源,因是皇权的象征或是与皇权联系紧密,所以法律还对其进行特别保护。例如明代法律明确规定,凡诸陵山麓,不得入斧斤、开窑冶、置坟墓。凡帝王、圣贤、忠义、名山、岳镇、陵墓祠庙等有功德于民者,禁止樵采。综上所述,中国封建社会森林资源保护立法的核心价值取向便是维护皇权,只是客观上起到了保护森林资源的效果。
  虽然近代社会在移植西方文化的过程中,我国自有的政治制度以及传统法受到强烈冲击,遭到前所未有的质疑,但是传统法的价值理念并未就此断裂。以民国时期的森林资源保护立法为例,无论是北洋政府还是国民政府,其颁行的《森林法》及其相关法规的价值取向都与各政权的性质息息相关。民国北京政府的当权者是北洋军阀,决定其政权本质上是为地主、官僚买办阶级的利益服务,那么它所制定的法律自不会考虑国家的长远利益,《森林法》保护的是地主、官僚、买办的森林所有权。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民政府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代表,国家的经济命脉由四大家族掌握,其制定的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无疑保护的是四大家族对森林资源的控制权。因此,从本质上来看,近代社会除革命根据地外,森林资源保护立法的价值取向与封建社会是相似的,是以维护专制、维护皇权为代表的统治集团的利益为核心。
  第二,以义务本位为主要表现形式。义务本位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固有价值取向的表现形式之一,传统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也充分体现出这一特点。义务本位主要表现为以禁令的
  ……
作者简介:
  于游(1978-),女,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人,2001年7月获得东北林业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7月获得东北林业大学环境法学硕士学位,2012年7月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史学博士学位,现为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教师。主要从事法律史及其相关学科的教学与研究。近年来在各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在《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关键问题》等两部教材编写中担任副主编,并先后参与多项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内容简介:
  

  森林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核心资源,森林资源的法律管理与保护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森林资源法律保护发展史,不难发现,我国在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构建方面存在诸多不足,诸如立法缺失、制度设计不科学、管理体制不顺、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针对种种问题,多数学者主张参照西方的法律与制度来重构我国当前的森林资源保护法制。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单纯学习西方法并不能解决中国式的森林生态问题。我们用开放性的眼光借鉴国外研究成果与法律制度的同时,还应该尊重历史和传统,从我国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自身的发展史中总结经验。故《中国传统社会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以中国传统社会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全面系统地梳理传统社会森林资源保护法制的历史变迁,探寻我国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演进的规律与历史作用,从中汲取有益成分,为构建当代社会的森林资源保护法制提供借鉴和支持。 
  《中国传统社会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包括绪论、正文四章以及结语三个部分,具体架构如下:
  在绪论部分,笔者分析了研究传统社会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缘起,并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了归纳、梳理,在此基础上笔者阐述了《中国传统社会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主要创新点。
  第一章“中国传统社会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本章中,笔者首先阐释了“森林”及其相关名词的含义,并对森林资源与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笔者分析了传统社会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即以维护皇权专制为核心,以义务本位为主要表现形式,以实现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为主要目标。但是客观上,它对于保护森林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最后,笔者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分析了各历史阶段森林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立法背景、指导思想、主要特征。
  第二章“中国传统社会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思想渊源”。本章中,笔者阐释了传统社会与森林生态保护有关的思想理论及其对各时期国家森林保护立法与民间护林法律规范的影响。首先,笔者认为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图腾崇拜、原始生态伦理等思想是我国传统森林生态思想的萌芽,是早期森林资源保护立法的思想基础。其次,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诸子学说,包含了诸多合理利用、遗惠子孙等保护森林的论述。这些思想是当时各诸侯国森林保护法令的重要指导,并奠定了其后三千余年封建社会森林保护法制的基调。此后,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农本思想、风水思想以及宗教文化等理论都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森林资源保护法律规范。最后,鸦片战争之后,西方近代林业思想逐渐渗透到我国,并与我国传统的森林生态思想相结合。这是民国政府制定森林法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中国传统社会国家制定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本章主要运用历史陈述的方法,对传统社会有关护林造林的法律诏令、政策措施以及森林行政管理体制等内容进行阐述。首先,笔者在阐述各代森林资源保护律令的基础上,总结出中国古代森林保护法令的总体特点,并运用比较的方法评析了民国时期颁行的三部《森林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革命根据地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文件。其次,笔者分析了我国自夏商周时期至近代推行的一系列鼓励造林的政令措施及其成效,指出由于中国传统社会始终以农为本,因此当农与林二者发生利益博弈时,对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影响巨大的农业的利益高于森林的价值。故大量的植树造林远远不及毁林的数量,亦无法弥补毁林的危害。最后,笔者阐述了传统社会森林行政机构的变迁及其规律。
  第四章“中国传统社会民间习惯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本章通过搜集、整理史籍和地方志等资料中各地契约与风俗习惯,对传统社会民间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规范加以评述。在种类繁多的民间习惯法中,少数民族习惯法、家法族规、乡规民约对保护森林资源影响较大。笔者通过详细阐述三种习惯法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规定,总结出传统社会森林资源保护民间法律规范的主要特点及其运行情况,认为这些习惯法对于完善当代林权制度,有效解决林权纠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结语部分,笔者从总体上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与评价,并说明其对于完善当代社会的森林资源法律保护体系的价值。笔者认为,一方面以“天人合一”为代表的传统森林资源保护理念与当代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代际公平等思想暗合,有利于克服当前的“人类中心主义”、“趋利”价值观,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另一方面传统森林资源保护法律规范,诸如严禁滥伐、植树造林等国家政令以及封禁山林等民间规约,对完善现行森林资源保护立法具有启示和借鉴作用。

目录:
内容摘要
绪论
第一节 研究缘起
第二节 研究现状
第三节 研究内容
第四节 研究方法
第五节 主要创新

第一章 中国传统社会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概念解析
第二节 传统社会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
第三节 传统社会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

第二章 中国传统社会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思想渊源
第一节 传统社会森林生态思想的萌芽及其对森林资源保护立法的影响
第二节 诸子学说中的森林生态思想及其对传统社会森林资源保护法制的影响
第三节 农本思想及其对传统社会森林资源保护法制的影响
第四节 风水思想与传统社会风水林的培植和法律保护
第五节 宗教文化中的森林生态思想及其影响
第六节 近代森林生态思想概述

第三章 中国传统社会国家制定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第一节 传统社会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 传统社会督励植树造林的法律规范
第三节 传统社会森林行政管理体制的变迁

第四章 中国传统社会民间习惯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第一节 少数民族习惯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第二节 宗族习惯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第三节 村落习惯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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