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业务精析系列:金融创新法律风险防范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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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称:商业银行业务精析系列:金融创新法律风险防范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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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商业银行业务精析系列:金融创新法律风险防范精析》:
  (三)法院的意见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三宝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协议》及原告与被告乐金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三宝公司办理借款240万美元,被告三宝公司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三宝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三宝公司应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乐金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三宝公司实际上从事的是一种票据贴现业务,而非出口保理业务。综上,原告与被告三宝公司之间的票据贴现业务不在被告乐金公司担保范围内,被告乐金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本案的启示
  银行在从事保理业务时,应严格遵循保理业务的相关规则,不能随意创新,明确区分业务界线,不能混淆,在面对关联方交易时,应格外谨慎,不办理基于关联方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业务。同时,在签订相关保证协议时,明确保证范围。四、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与博西华电器(江苏)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①
  (一)案情
  星展银行诉称:2005年2月2日,星展银行与艺良公司签订了一份保理协议,星展银行向艺良公司提供保理融资,艺良公司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拥有的对博西华公司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星展银行,并在星展银行处开立专设账户,由星展银行对账户进行管理和控制,并直接从账户中扣划应收账款。2005年12月20日,星展银行与艺良公司共同签署并向博西华公司发出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为履行保理协议,针对艺良公司与博西华公司之间每笔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艺良公司与星展银行还曾签署单独的转让书,在博西华公司收到的每份发票上均印有星展银行的说明,表明星展银行已取得该笔发票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自2006年4月至2008年10月,博西华公司一直按照上述债权转让通知及每份发票上印有的说明,向星展银行支付相应发票下的到期款项,共支付55笔。自2008年10月起,博西华公司停止向星展银行支付17笔发票项下到期款项共计626020.59美元。博西华公司一审辩称:1.就该三组核心证据,星展银行在开庭时明确表示其提供不出原件。2.星展银行以其受让艺良公司债权为由,向博西华公司主张到期货款626020.59美元,而艺良公司与星展银行的债权转让,为法律所明令禁止,其转让行为归于无效。博西华公司与艺良公司在2005年、2006年、2007年每个年度就相关货物采购订立了采购合同、框架合同、标准协议等,其中每一份合同中都清楚地规定:“未经买方书面同意,任何应收款项均不得转让”。
  3.由于星展银行在本案项下626020.59美元的诉请由开具日期自2007年10月3日起至2008年10月13日的17张发票构成,而在星展银行与艺良公司2005年12月所谓债权转让之时,星展银行诉请的17张发票的事实根本未发生,因此,星展银行主张的受让债权不存在。2005年2月艺良公司与星展银行签订《保理协议》,2005年12月20日艺良公司与星展银行签订《保理服务/应收账款转让》,2006年2月星展银行发出《保理服务/应收账款转让》。而其时,艺良公司与博西华公司2006年及2007年度的合同并未订立,也无所谓艺良公司合同权利或债权。因为,在合同未订立的情形下,也就不存在合同之债,星展银行无从受让所谓艺良公司合同之债的债权。星展银行主张的受让债权并不存在。
  4.星展银行与艺良公司签发的《保理服务/应收账款转让》不是一个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不产生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该份通知中未提及任何合同及合同权利,也未提及任何转让的债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有效通知。
  5.博西华公司并不知晓星展银行所谓债权转让事实,博西华公司向艺良公司支付货款所对应的银行账户,完全根据艺良公司的指令。在与艺良公司的交易过程中,博西华公司只是向艺良公司在星展银行开设的账户支付货款,从未向星展银行支付过任何款项。
  6.艺良公司尚欠博西华公司超付的98662.80美元。星展银行诉请要求博西华公司偿付已到期货款626020.59美元,该等货款是艺良公司开具的17张发票项下的款项,博西华公司已以货款或预付款的形式超额支付,艺良公司就17张发票不存在任何应收账款,也当然不存在其向星展银行转让应收账款之事项。
  ……
作者简介:
  潘修平,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现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教授、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路演审议外部独立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银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潘修平长期从事金融法理论研究和金融律师实务工作,是我国知名的金融法学者和金融律师,兼具理论和实务能力。在金融法理论方面,主要是对存款保险制度、金融创新和信托法进行研究。在银行律师实务方面,为国内的主要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办理的业务包括理财产品、贷款项目评审、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计划、发行债券、跨境业务、融资租赁、票据业务、银团贷款、房地产金融、破产重组、不良资产处置、仲裁与诉讼等。在证券律师实务方面,曾为十余家上市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办理的业务包括国内上市、海外上市、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票收购资产、上市公司收购、股权激励、发行债券、新三板挂牌和证券诉讼等。
  潘修平已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已出版专著三部:
  1.《中国律师办案全程实录一一一商事仲裁卷》,法律出版社;
  2.《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
  3.《债权法一一一原理、规则、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
内容简介:
  《商业银行业务精析系列:金融创新法律风险防范精析》从银行从业者的角度,在熟悉相关立法及监管措施的前提下,对各种创新业务的模式进行了分析,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了收集整理,分析了金融创新业务的法律风险,提出了防范措施,对指导、规范我国银行业界的金融创新业务将会有很大的帮助。
  从专家视角介绍金融创新的理论与实务、
  从银行从业者的角度审视我国金融风险、
  对各种金融创新业务模式进行梳理分析、
  将金融创新法律法规和业务案例收集整理、
  精析金融创新业务的法律风险,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指导、规范我国银行业界的金融创新业务。
目录:
第一章 银行金融创新总论
第一节 金融创新概述
一、金融创新的概念
二、金融创新的发展过程
三、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第二节 银行开展金融创新的动因
一、银行受到资本监管的约束
二、银行受到信贷规模的约束
三、金融创新是银行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下的必然选择
四、银行间的激烈竞争迫使银行不断创新
第三节 银行金融创新的分类
一、资产业务创新
二、负债业务创新
三、中间业务创新
四、本书所研究的银行金融创新
第四节 银行创新业务的风险性
一、金融创新具有杠杆性,“以小博大”存在先天的风险
二、金融创新具有虚拟性,金融创新的规模大大超过实体经济规模
三、银行面临被动清偿风险
四、金融创新可能导致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
第五节 我国银行金融创新的现状
一、近期我国银行金融创新的变化
二、目前我国银行创新业务的现状
第六节 我国银行创新业务存在的总体性问题
一、自主研发能力较差,产品同质化严重
二、资产负债业务创新还处于初级阶段
三、产品体系不完善,结构不合理,中间业务明显落后
四、创新业务缺乏整体规划
五、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第二章 银行保理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节 保理概述
一、保理的概念及操作流程
二、保理业务的优势及发展前景
三、保理的分类及法律性质
第二节 新型保理业务
一、双保理的新模式
二、反向保理
三、银团保理
第三节 与银行保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公约
一、《国际保付代理公约》
二、《国际保理通则》
三、《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
四、《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五、《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自律公约》
六、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节 银行保理案例
一、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与天津华通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案
二、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与苏州冠捷科技有限公司、韦翔塑胶
(昆山)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
三、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与三宝电脑(沈阳)有限公司、
沈阳乐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保理纠纷案
四、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与博西华电器(江苏)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
第五节 国内银行保理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一、基础法律关系中法律风险防范
二、现行业务模式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防范
三,现行格式合同文本中的修改、完善
四、业务操作层面的法律风险防范

第三章 银行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节 银行理财业务概述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概念
二、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现状
三、关于理财产品质押问题
第二节 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
一、 从投资风险的角度分类
……

第四章 银信合作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第五章 银证合作业务法律风险防范一
第六章 银保合作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第七章 银基合作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第八章 银租合作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第九章 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防范
第十章 供应链金融法律风险防范
第十一章 银行同业代付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第十二章 海外直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第十三章 银行独立保函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第十四章 国内信用证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第十五章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第十六章 银行资产管理计划法律风险防范
附录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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