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职业发展路径研究

售价 降价通知
市场价 ¥44.61
会员等级价格
  • 上架时间
    2022-04-18
  • 累积评价0人评价

  • 累计销量

  • 赠送积分31

  • 数量
    减少数量 增加数量   有货
平台自营
商家名称:
标准查询网
客服邮件:
2591325828@qq.com
客服电话:
010-62993931
在线客服:
QQ

扫一扫,手机访问微商城

推荐精品

同类品牌

最近上新

  • 商品名称:农民工职业发展路径研究
  • 商品编号:12009131
  • 品牌:
  • 上架时间:2022-04-18
精彩书摘:

  中国“农民工”的前身、今世及未来

  “农民工”,农民身份的务工者,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受二元户籍制度限制,他们的生涯背景呈现一种身份与职业分离的扭曲状态。1958 年1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计划经济时期曾严格控制农村人口在城乡间迁徙流动。

  改革开放后虽然放开了流动限制,允许农民进城打工,但户籍约束依然限制着他们和城里人享有平等的择业、就业、用工以及保险等权利。出于生计他们奔波在城市之间,从事着与农业无关的各类非农工作,但“农业户口”却注定了他们的身份只能是农民,他们的根永远在农村,只能在“城—乡”之间往返奔波。这甚至无关他们已经进入城市多少年,是否已经在城里娶妻生子,否已经有了可供临时容身的蜗居。回顾56 年的漫漫民工路,农民工群体的发展、变迁如幻影般蹉跎而过,令人顿生无数感慨。

  前身:“盲流”时代

  我国的二元户籍制度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二是限制农业人口在城乡之间随意流动,曾一度,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容易,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难乎其难。“盲流”便指那些不符合政策要求却离开户籍所在地流动在外的人,一般特指流动在城市里的农民。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并不禁止人口流动,但新中国成立后人口增长特别是城镇人口的快速增长,迅速超过城市资源可容纳的限度,为了减轻城市压力,限制城市人口增加,从20 世纪50 年代中期,国家开始陆续限制农村人口进城,限制力度由弱到强,终至明确立法。

  1953—1957 年间,城镇人口的年增长率达到了6.8%,而同期全国人口增长率和农村人口增长率分别只有2.4% 和1.7%。新中国成立初期,经过三年经济恢复,国民经济得到根本好转,全国人口和城镇人口都出现快速增长,此时急剧增加的城市人口对当时本就薄弱的城市基础构成明显压力。1953 年的城镇人口从1949 年的5 765 万人一下子增加到7 826 万人,增幅高达35.75%,高于同时期的全国人口6.12% 和农村人口3.96% 的增长率,显然去掉人口自然增长因素,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城镇人口增长的主力军。三年经济恢复后期,国家制定了从落后的农业国向先进的工业化国家发展的战略目标以及“一五”计划阶段目标。

  “一五”计划以苏联帮助建设的156 个项目为中心,以694 个大中型项目为重点,以发展重工业为主,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进行工业化建设。此时出现了我国第一个短暂的城市化高潮,工业区数量和城市数量双重增加,城市规模扩大,城市人口继续大幅度增加,甚至造成强烈冲击,引发并加重了如就业不足、食品供应短缺等城市病。为缓解城市压力,政府一方面想方设法减少城市人口,包括精简机构下放干部,号召中小学毕业生到农村去;另一方面就是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1953 年4 月,政务院发布《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

  指出:“目前由于城市建设尚在开始,劳动力需用有限……望各省、市人民政府向准备或要求进城的农民耐心解释,说明城市工业建设尚在开始,现有建筑工人已供过于求。自由进城无法找到工作,不但遭受路费的损失,而且还要耽误农村的生产。”“将来城市建设需要增加工人时,将正式通知区、乡政府,有计划、有组织地招收。”要求“县、区、乡政府对于要求进城找工作的农民,除有工矿企业或建筑公司正式文件证明共为预约工或合同工者外,均不得开给介绍证件。”这是“盲流”一词的最早出处。此后几年又陆续发布了多份相关文件,如1954 年3 月内务部和劳动部共同发出《关于继续贯彻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

  1956 年底政务院再次发出《防止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仅1957年,国务院、内务部就先后发布《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补充指示》、《关于制止农民盲目外流的指示》等8 个文件,从“劝止”、“防止”直至“制止”,措辞由委婉到严厉,态度也逐渐由和缓变得严格。1958 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诞生,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要严格限制农民进城的意图得到了合法化和制度化,该条例不仅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而且在第10 条明确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1959 年3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了《关于制止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的紧急通知》,制止农民外流,同时指示各省、市将“盲目流入”城市和工业矿山地区的农民收容和遣返,长达几十年的城乡隔离管理由此产生。1975 年修改宪法时,取消了五四宪法(即1954 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所规定的“迁徙自由”条款,从法律角度确定了城乡隔离的格调。由于这些文件里多次提到“盲目流动”的字眼,“盲流”一词以缩写形式成为“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村人口的代名词。

  从历史看,新中国成立初期控制农村人口进入城市,既是出于资源短缺情况下优先发展工业、维护城市建设的需要,也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对社会生产和劳动用工集权控制的现实体现。学自苏联的集权经济模式没有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经营活动、劳动组织和就业都由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按计划统一配置,“城市和工矿区都不再随便招用人员,今后在农村招用人员要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有计划地调配;盲目外流对本人、对农业生产、对国家建设都是有害的。”(1957年12 月19 日,人民日报《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用工有指标、工作调整有调令调函,企业招工以城镇用工为主,只有少数指标用于农村招工。“各单位一律不得私自从农村中招工和私自录用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农业社和农村中的机关、团体也不得私自介绍农民到城市和工矿区找工作。”(1957 年12 月国务院《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这种情况下城市对农村劳动力封闭大门,农村劳动力即使进入城市也无法找到工作,“盲流”一定程度上也是“无业游民”的同义词。

  “盲流”这个极具时代特色的名词,无论过去还是今天看来都有歧视性,但当时条件下它的歧视色彩还不完全来自城里人对农民身份的偏见。因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盲目流动不为政策和法律所允许,人们在政策之外的随意流动属于非法行为,是“不事生产、游手好闲、喜欢外跑并且引诱别人外出的人”(1957 年12 月19 日,人民日报《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所以通俗意义的“盲流”一词在外延上不仅包括农民,一些城镇人口的盲目流动也被归在“盲流”之列。

  从发展来看,二元户籍政策及其导致的城乡隔离,这种依靠强力控制城市人口增加并以农村为无限容量劳动力蓄水池的管理思路,显露了决策者对工业化与城市化发展理解上的局限性。只看见资源消耗方面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城市供应不足的矛盾,而忽略了工业化发展可以释放的创造能力,也忽略了城市发展为社会经济带来的巨大收益、对农村生产的溢出效应和回报,更忽略了工业化发展与伴随而来的城市化进程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户籍分类、城乡隔离、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等“逆城市化”活动,割裂了第一产业与第二产业之间在人口流动、产业互惠、技术补偿等方面的互通互补,与社会发展大势相悖。至于“文革”时期以“割资本主义尾巴”为名,对农村人口在农村之间的流动和贸易、手艺人外出做工揽活也加以禁止,并通过遣返收容制度配合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更是走向了事物的极端。

  总的来说,计划经济时期的户籍分类和城乡隔离政策作为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对新中国成立初期集中优势资源建立我国工业化体系和维持城市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长期沿用则存在极大弊端。二元户籍形成城乡二元社会,由此产生的城乡之间的巨大落差使亿万农村人口居于劣势社会地位,沦为“二等公民”,形成人格上的不平等,受到整个社会以制度确立的身份歧视。城乡隔离限制农民自由流动,以户籍身份禁锢农村人口安守农村,除少量招工指标和参军外,外出工作的机会非常少,农民只能一直从事农业生产,几十年下来,代际传承的农村人俨然形成一个以低技术水平、低教育水平、低收入水平为特征的社会阶层。

  今世:身份与职业背离的“农民工”

  始于1978 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农村劳动力不得流动的禁令。一方面,农村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极大地解放和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农民剩余劳动时间增加,大批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解脱出来;另一方面,国家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放开企业招工用工权,为农村人口离开土地之后寻找非农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大批农村人怀着对新生活的向往离开土地,走出农村,走向城市,象征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城市化发展的真正开端,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劳动力转移由此开始。虽然不再被限制流动,但户籍制度并未改变,农民走遍天下也是农民,“农民工”这个极具国情特色的称谓就这样产生了。

  我国改革开放的时间表是农村先于城市,当农村联产承包已经风生水起、乡镇企业遍地开花的时候,城市和企业的改革还处在酝酿中,加上1982 年制定的宪法没有恢复“迁徙自由”的条款,地方行政管理对放开流动有所顾虑,所以早期农民工流动距离比较短,多在当地乡镇企业或小城镇集体企业工作,俗称“离土不离乡”。随后,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城乡流动的限制逐步放宽,先是1983年建筑业允许使用部分民工代替专业施工队伍;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则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到20 世纪80 年代中期以后,城市和企业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随着外资企业开始进入我国和南方多个经济特区的建成,大量成年劳动力需求增加,国家也继续放开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开放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大规模劳动力跨地域转移成为常态,又称“离土又离乡”。

  三十多年来,以农民工进城为象征的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城市化转移,其发展过程并不顺利。早期因进城人数急速增加,为铁路运输、城市管理和基础设施带来重大压力,政策也曾进行过局部限制。如1989 年春节期间“民工潮”爆发后,国务院在3 月份发出《关于严格限制民工外出的紧急通知》,4 月份民政部、公安部又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控制民工盲目外流的通知》,但这些政策在开放的经济环境里并未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得到严格落实,享受到开放福祉的农民工,其流动趋势没有丝毫减弱,国家政策也随之顺应民意由强调控制转为强调疏导。到1994 年前后,尽管春运潮流依然让铁道部门不堪重负,国务院也只是反

  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春节前后民工流动疏导工作。1996 年后,限制农民工流动和就业的政策逐步取消,政府对农民工进城的关注从控制流动完全转向允许和鼓励流动,转向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环境,保护农民工权益、为农民工维权上升到农民工工作的首要位置,如2000 年7 月,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与国务院发展中心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取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2003 年4 月,国务院公布的《工商管理条例》(375 号令),则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2009 年以后,从南方一些城市如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开始,陆续出现“民工荒”现象:很多中小企业订单大量增加却招不到工人。随后国内其他省市也陆续出现了这一现象,特别在春节前后,民工荒成为众多中小企业头疼的事情。关于“民工荒”的解释见仁见智,有学者以刘易斯(W.Arthur Lewis)的“二元经济”发展模式解释中国城市化和农民工,认为“民工荒”象征城市无限制吸收廉价劳动力的阶段已经完成,农民工廉价供给由剩余变为短缺,刘易斯拐点来临;也有人认为民工荒只是结构性现象,有些地方虽然一面在闹“民工荒”,同时又有很多农民工无法就业,根本原因是待遇太低;或称2008 年金融危机后很多企业减产停产、大幅裁员出现的用工反弹。无论如何,“民工荒”都说明了农民工在就业市场上的态度转变和角色转变,从城市就业开始时的被动受雇转变为主动选择,用行动对过低的工资待遇和一些歧视行为说“不”,他们以用脚投票的方式表达了自己分享经济发展成果、追求自我发展的要求,这是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的一个极大进步。和“民工潮”一样,“民工荒”也没有减弱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势头,2013 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 894 万人,较2009 年增加了3 916 万人,年均增长速度达4.2%[1]。国家统计局关于《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的统计分类中,农民工从事的职业涉及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多种类型,一些长期在城市工作和居住的农民工已经形成深深的职业认同,农民工已经成为新时代劳工队伍的主力军。

  然而,虽然农民工被允许进城务工,但进城的过程并不顺利,城市为保证本地人口的就业安全在诸多职业领域设置户籍门槛,将这些职业留给城里人。如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1995),将上海市行业工种针对外地劳动力分为可以使用(A 类)、调剂使用(B 类)、不准使用(C类)三个类别,其中C 类包括20 多种职业;《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1996)规定全市实行统一规范用工审批程序,按允许使用、禁止使用、调剂使用三类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等级管理,对金融、宾馆服务、驾驶、售票等行业规定禁止使用外来劳动力,并限期清退;北京市劳动局发布通告(1998年2 号通告),公布当年允许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行业和工种,允许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行业只有12 个,主要集中在农业、机械、水利、建筑、冶金、化学、纺织、建材、矿山和运输等行业,工种由过去的200 个削减为198 个,均属重体力劳动[1]。这些地方政策的实施意味着城市诸多就业领域对农民工紧闭大门,加上长期薄弱的人力资本存量以及后期有限度的增量提升,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和职业选择可谓举步维艰。部分人自我创业、经营些小买卖;大部分人在私营和个体企业打工,所从事工作以临时性、阶段性、低技能、重体力为多;也有少数人得以进入政府机关或大型企业(包括国企、外企),但用工形式多为派遣工,只有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与这些组织的主流职业体系基本无缘。如此种种,都很难改变在社会分层的最底层艰苦谋生的地位处境,致使农民工就业最终都集中在最低层次的劳动领域,短工、季节工、小时工、派遣工……这些没什么技术含量的重复劳动是他们打工的主要形式,时间短而碎、更换频率高、没有任何持续发展可能的工作状态基本谈不上职业特征,“赚钱”(如果遭遇黑工头则连分内的工资都不能保证)是所有农民工唯一的职业目标,也是唯一的职业追求。他们进入了城市,却难以融入城市,没有稳定的就业,缺少晋升机会,缺乏文化认同,不能得到正常的权益保障,未来发展迷茫,这就是当代农民工的职业现状。

  应该承认,相对计划经济时期的“盲流”,“农民工”的社会地位有了一定变化,个人尊严得到了一定尊重。“农民工”这一称谓的歧视色彩也大为减弱,甚至客观意义上这个称谓本身已经没有了歧视意味,使用者只是使用一个词来指代某一固定群体。但是,站在今天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角度,他们对这个词依然比较敏感,敏感源自这一群体的固定身份——户籍限制。二元户籍制度没有改变之前,不管他们在城市从事什么职业,也不管工作了多久,他们和城里人总是不一样,他们总归是农民!这种与户籍绑架在一起的身份标识,在权益上将农民工排除在城市居民享有的就业、住房、教育等权益之外,在职业上使他们难以进入正常的职业发展轨迹,在人格上使农民工群体孤立于城市民众,在社会分层上使他们居于社会底层,这种身份与职业的扭曲和脱节,在感情上已经成为广大农民工心里深深的痛。

  十八大以后,新型城镇化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又一轮新的热点,而农民工的城市化和职业化正是这一热点的核心内容。城市化需要他们进入城市、成为市民、和市民一样承担城市责任和履行城市义务,职业化需要他们清晰职业身份、培育职业素养、提高职业技能、追求职业提升。显然,无论城市化还是职业化,户籍问题依然是其中的主要障碍,与户籍捆绑的农民身份、与职业相背离的户籍身份,是约束农民工融入城市发展自我的最大瓶颈和制度束缚。

  未来:居民——二元归一

  2014 年7 月30 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决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居民有稳定的合法住所(含租赁)就可能获得城市户籍。这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是继2011 年底城镇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后的又一个标志性事件,它以政策名义为数亿农村人身份正名,在制度上取消农民“身份”的二元化歧视。这意味着我国自1958年以来延续56 年的二元户籍制度正式终结,“农民”一词开始回归职业本质而不再是某一类人的身份象征;也意味着改革开放36年来农村劳动力转移大军的代名词“农民工”即将成为历史。从此以后农民就是农民,工人就是工人,都是不同职业的称呼而已,政策层面上“农民身份的工人”已经没有了意义。当然我们也要看到,政策推进的制度建设不等于现实中农民工现象会在瞬间消失。毕竟《意见》是大政纲领文件,操作层面还有很多细节性工作需要跟进,农民工群体要从形式到本质实现与城镇居民的完全无差异尚需假以时日。《意见》指出:“稳步推进就业服务、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到2020 年基本建立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这说明现阶段农民依然可以保留城镇居民没有的与土地相关的自有权益,而进城就业、城市居住等短板条件的改善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农民与城镇居民的差异不会在一夜之间消失。未来一段时间里,具备农民特征却从事非农工作的“农民工”群体将在事实上阶段性续存。这也是本书依然采用“农民工”一词的缘由。

  虽然《意见》的出台不能够立即消除农民工现象,却为农民工个人发展揭开了新的一页,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新思路,拓宽了新路径,提供了更多可能。取消户籍差异后,进城农民身上的“弱势群体”、“外来者”等标签也会随之消失,农村人和城里人社会地位平等,就业、居住、社会保障等权益平等。如果说过去的农民工出于过客或淘金者心态,进城工作目标更多集中在赚钱维持生存,基本不考虑个人成就和职业发展;此后他们便可以心安理得地以居民心态进入城市,按照政策规定积累个人资本、完善落户条件,根据个人偏好选择喜欢的职业、追求个人发展。因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发布,对农民工下一步的职业发展解除制度约束、提供政策保障,有着非常正面的实质性影响。以下三方面可以解释这些影响:

  第一,打通“城—乡”职业流动通道,有利于农民工行之有效

  地进行职业选择。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不分城乡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打破当前禁锢农民工城镇化的户籍限制,实现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户口登记尊重农民意愿,不勉强必须退出“三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这意味着农民工可以在城乡之间自由进退,进则进城落户,实现工作与居住的统一,退则享受土地相关“三权”,根据个人需求选择或工或农的职业类别。

  第二,明确在不同规模城市落户的政策条件,有利于农民工确立符合个人特征的职业目标。过去大城市控制户口指标通常对学历、身份有着苛刻的要求,学历低、农民身份的农民工基本上没有合法进入大城市的可能。此次《意见》根据不同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按建制镇和小城市、100 万人以下的中等城市、300 万人以下的大型城市和500 万人以上的特大城市分别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农民工可以通过对照不同城市落户标准和自身人力资本状况合理选择目标城市,从而确定自己职业目标的方向。

  第三,清晰设定农民工落户城市的具体标准,有利于农民工打造个人发展的职业路径。《意见》细化了从建制镇到特大城市四类不同城市的落户标准,由简入繁地设计从“有合法稳定住所、有合法稳定就业、一定就业年限、一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到按所有以上因素设置积分分值”的具体指标,为农民工判断自己能否在城市落户和在哪些城市落户指明方向,显示可能。农民工在选择目标城市后,可以比照落户标准设计职业路径,逐步提高个人人力资本以适应城市用人标准。

  曾经一段时间,国内各界人士围绕“农民工”的称谓展开讨论,很多人认为“农民工”一词含有歧视,主张以“新市民”、“外来工”、“外来务工人员”、“新劳工”等称呼代替。对此笔者认为大可不必,一来“农民工”一词本身歧视含义并不重,是一个比较准确的含有身份与职业两种要素的混合词,所谓歧视主要来自称呼者的心理暗示;二来“农民工”一词作为我国二元户籍制度的产物,具有特殊的历史性指代,只要二元户籍制存在,任何替

  代词都改变不了当代农民身份与户籍捆绑的现实,任何替代词都是对这个特殊群体的另一种形式的深化与定位。但一旦二元户籍制度消失,这个名词的历史含义也会随之消失,并不复杂。所以消除农民工歧视的方法不是寻找替代词,而是寻求制度破冰,让这一群体随着制度变换、历史发展自然消失,不是简单的名词变化,重要的是这个群体真真实实地不复存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预告了彻底消除农民工歧视的正确路径:取消二元户籍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差异,统一登记为居民。农民工的未来不是新市民、不是外来工,而是没有任何特殊含义、特殊定位的普通居民——城市居民或者农村居民。

  ……

作者简介:

  梁栩凌,

  山东潍坊人,1965年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经管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培训师。主要从事人力资源开发、知识员工与农民工开发等领域的研究。主持和参与“北京市农民工职业培训与发展研究”等多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发表《人力资本理论的渊源、流派与发展》等专业论文二十余篇;主编《人力资源管理》等教材五本。


  陈胤羽,

  1991生,男,湖北荆门人。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学士,康涅狄格大学金融风险管理硕士。研究方向:人力资本与数学建模。本科及研究生期间参与实验经济学多项科研项目,公开发表专业论文3篇,其中《An Experimental Economics Analysis of Graduates’ Job Selection Strategy》录入ISTP论文检索系统;“中国铁道客运系统竞争形态的实验经济学模型设计与分析”发表在《现代经济信息》,入选北京市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展、全国大学生创业创新年会。

内容简介:

  “农民工”城市化是新型城镇化的主体部分,职业发展是农民工职业生涯的核心内容。二元户籍制度下的农民工因身份约束,长期游离在“城—乡”体制边缘,多数以获取物质收入作为进城工作的独一目标,较少考虑个人成就等综合性因素的职业发展。国务院决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为农民工职业发展在畅通路径基础上提供了政策保障。

 

  本书从职业发展理论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理论入手,划分农民工职业发展的不同类别,分析当前农民工职业发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从人力资本积累、职业培训和工作搜寻三个方面探索农民工实现职业目标的有效路径。

目录:

序言 中国“农民工”的前身、今世及未来 / 1

前身:“盲流”时代 / 1

今世:身份与职业背离的“农民工” / 6

未来:居民——二元归一 / 11

第一章 导 论 / 1

1.1 研究背景 / 3

新型城镇化是促进农民工职业化的客观条件 / 3

新生代农民工非农职业认同的主观诉求 / 6

户籍制度改革为农民工职业发展提供政策契机 / 7

1.2 相关概念界定 / 9

农民工 / 9

新生代农民工 / 12

职业化 / 14

职业发展 / 17

1.3 相关理论 / 18

人力资本理论 / 18

培训评估与培训转移理论 / 23

劳动力迁移理论 / 24

职业发展理论 / 28

1.4 农民工职业现状及发展模式 / 35

农民工职业现状及分类 / 35

农民工职业发展模式 / 40

1.5 农民工职业发展路径 / 44

农民工职业发展路径 / 44

本书内容框架 / 47

第二章 农民工职业发展的社会分析 / 51

2.1 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简况 / 54

总量不断增加,增速随年代推移逐渐加快 / 55

新中国成立初期三十年城乡劳动力转移 / 58

改革开放三十年农民工流动状况 / 67

2.2 中国农民工户籍制度变迁 / 73

2.3 农民工职业化存在的问题及困境 / 78

2.4 社会分层及农民工职业流动 / 85

社会结构、社会分层与职业流动 / 85

社会分层的分类标准 / 86

我国社会分层与农民工职业流动 / 88

农民工职业流动影响因素分析 / 91

第三章 社会资本:农民工职业发展的外驱动力 / 97

3.1 农民工社会资本界定 / 100

社会资本 / 100

农民工社会资本及其构成 / 101

我国农民工社会资本的特点 / 102

3.2 农民工社会资本形成 / 106

农民工社会资本形成及其理论基础 / 106

农民工社会资本的研究目的 / 110

农民工社会资本的定性研究方法 / 115

农民工社会资本的定量研究方法 / 116

3.3 农民工社会资本积累对职业发展的影响 / 127

农民工社会资本的积累对职业规划的影响 / 127

农民工社会资本的积累对职业选择的影响 / 129

农民工社会资本的积累对职业提升的影响 / 130

第四章 政府行为:农民工职业发展的政策保障 / 133

4.1 政府行为影响农民工职业发展的现实意义 / 136

4.2 研究综述和理论预设 / 137

国外经典理论综述 / 138

国外劳动力转移实践 / 140

国内已有研究成果 / 142

国内政策文件 / 144

理论角色预设 / 145

4.3 政府行为实证调研 / 150

政府网站信息搜集 / 151

网络信息搜集 / 159

问卷调查 / 164

访谈NGO 组织 / 166

电话调查培训机构 / 167

调研信息归纳 / 167

4.4 农民工职业发展中的政府定位 / 171

角色分析 / 171

建设性建议 / 172

第五章 人力资本:农民工职业发展的内驱动力 / 175

5.1 农民工人力资本界定 / 177

人力资本 / 177

人力资本投资决策 / 178

人力资本价值 / 178

5.2 农民工人力资本投资决策 / 179

农民工人力资本投资决策影响因素分析 / 180

农民工人力资本投资决策分析 / 198

农民工人力资本投资决策模型的构建 / 204

5.3 农民工人力资本积累对职业发展的影响 / 215

从农民工自身职业选择和技术积累角度 / 215

从政策变动条件下农民工人力资本积累角度 / 221

农民工人力资本投资组合建议 / 225

对政策制定者的启示 / 226

第六章 职业培训:农民工职业发展的有效路径 / 229

6.1 研究背景 / 231

概念界定 / 232

问题提出 / 233

6.2 相关理论与研究假设 / 235

相关理论综述 / 235

理论模型设计 / 239

研究预设 / 241

6.3 研究设计与变量描述 / 241

数据来源 / 241

变量描述 / 243

统计模型 / 245

6.4 实证分析 / 246

不同因素对农民工培训直接效果的影响分析 / 246

不同因素对农民工培训就业效果的影响分析 / 248

不同因素对农民工培训收入效果的影响分析 / 251

6.5 结论与建议 / 253

结论 / 253

政策建议 / 254

参考文献 / 257

后 记 / 266

商品评价
  • 0%

    好评度

  • 好评(0%)
    中评(0%)
    差评(0%)
  • 全部评价(0)
  • 好评(0)
  • 中评(0)
  • 差评(0)
  • 用户晒单(0)
售后保障
售前服务电话:010-62993931
售后服务电话:010-62993931
本商城向您保证所售商品均为正品行货。本商城还为您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商品价格和运费政策,请您放心购买!

注:因厂家会在没有任何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更改产品包装、产地或者一些附件,本司不能确保客户收到的货物与商城图片、产地、附件说明完全一致。只能确保为原厂正货!若本商城没有及时更新,请大家谅解!
权利声明:
本商城上的所有商品信息、客户评价、商品咨询、网友讨论等内容,是标准查询网重要的经营资源,未经许可,禁止非法转载使用。

注:本站商品信息均来自于厂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拥有者(厂商)负责。本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常见问题
下单后可以修改订单吗?

由本网站发货的订单,在订单发货之前可以修改,打开“订单详情”页面,若已经出现物流信息,则表示订单无法修改。

无货商品几天可以到货?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获取商品的到货时间:若商品页面中,显示“无货”时:商品具体的到货时间是无法确定的,您可以通过商品页面的“到货通知”功能获得商品到货提醒。

订单如何取消?

如订单处于暂停状态,进入“我的订单"页面,找到要取消的订单,点击“取消订单”按钮,若已经有物流信息,则不能取消订单。

可以开发票吗?

本网站所售商品都是正品行货,均开具正规发票(图书商品用户自由选择是否开发票),发票金额含配送费金额,另有说明的除外。

如何联系商家?

在商品页面右则,您可以看到卖家信息,点击“联系客服”按钮,咨询卖家的在线客服人员,您也可以直接致电。

收到的商品少了/发错了怎么办?

同个订单购买多个商品可能会分为一个以上包裹发出,可能不会同时送达,建议您耐心等待1-2天,如未收到,本网站自营商品可直接联系标准查询网在线客服。

如何申请退货/换货?

登陆网站,进入“我的订单”,点击客户服务下的返修/退换货或商品右则的申请返修/退换货,出现返修及退换货首页,点击“申请”即可操作退换货及返修,提交成功后请耐心等待,由专业的售后工作人员受理您的申请。

退/换货需要多长时间?

一般情况下,退货处理周期(不包含检测时间):自接收到问题商品之日起 7 日之内为您处理完成,各支付方式退款时间请点击查阅退款多久可以到账;
换货处理周期:自接收到问题商品之日起 15 日之内为您处理完成。

温馨提示

确定取消
温馨提示

关闭
您尚未登录

用户登陆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