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书摘:
《检察官推荐必读的一百个经典案例》:
起诉书控告他们四大罪状,48条罪行。第一大罪状: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策划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其中列举了23条罪行。第二大罪状:迫害、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其中列举了15条罪行。第三大罪状:谋害毛泽东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其中列举了6条罪行。第四大罪状:策动上海武装叛乱。其中,列举了4条罪行。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6名主犯中,林彪、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驰6人已经死亡,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决定对他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检察厅决定,对江青等10名主犯以外的本案其他人犯,另行依法处理。
经过两个多月的审理,1981年1月25日上午9时18分,特别法庭江华庭长开始宣读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决书。判决书共1.5万余字,先由江华庭长宣读集团犯罪部分,接着由伍修权副庭长宣读完10名主犯的个人犯罪部分,再由江华庭长继续宣读,直至完毕。
判决书认为经过42次法庭调查和辩论,有49名证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证,对各种证据873件进行了审查。大量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证人的证言以及被害人的陈述,充分证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所犯的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特别法庭确认,被告人江青等10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如下:
1.被告人江青,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为首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江青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1967年7月,江青伙同康生、陈伯达作出决定,对刘少奇进行人身迫害,从此剥夺了他的行动自由。自1967年5月开始,江青直接控制“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伙同康生、谢富治指挥专案组对被逮捕关押的人员进行逼供,制造诬陷刘少奇是“叛徒”、“特务”、“反革命”的伪证。1967年,江青为了制造迫害刘少奇的伪证,决定逮捕关押杨一辰、杨承祚、王广恩和郝苗等11人。在杨承祚病危期间,江青决定对他“突击审讯”,使杨承祚被迫害致死。江青指挥的专案组也使得王广恩被迫害致死。江青伙同谢富治指使对病势危重的张重一多次进行逼供,致使他在一次逼供后仅2小时即死去。江青伙同康生、谢富治等人指使专案组对丁觉群、孟用潜进行逼供,制造伪证,诬陷刘少奇是“叛徒”。由于江青等人的诬陷,致使刘少奇遭受监禁,被迫害致死。
198年7月21日,江青伙同康生密谋诬陷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88人是“叛徒”、“特务”、“里通外国分子”。
1966年至1970年,江青在各种会议上,点名诬陷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24人,使他们一一受到迫害。
1966年12月14日,江青点名诬陷张霖之,使他被非法关押,并被打成重伤致死。同年12月27日,江青诬陷全国劳动模范、北京市清洁工人时传祥是“工贼”,使时传祥遭受严重摧残,被折磨致死。
1966年10月,江青勾结叶群,指使江腾蛟在上海非法搜查了郑君里等5人的家,致使他们受到人身迫害。
1976年,江青伙同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在全国制造新的动乱。同年3月,江青在对12个省、自治区负责人的一次谈话中,点名诬陷中央和地方的一批领导干部。
江青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首要分子。江青对她所组织、领导的反革命集团在十年动乱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颠覆政府、残害人民的罪行,都负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被告人江青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02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238条诬告陷害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2.被告人张春桥,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同江青一起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在十年动乱中,张春桥是向人民民主政权实行夺权的肇始者和自始至终的煽动者、策划者,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
1967年1月,张春桥说:“我们对所有的权都要夺。”1967年至1975年,张春桥多次宣称,“文化大革命”就是“改朝换代”。张春桥伙同江青领导他们的反革命集团进行了夺取党和国家领导权的大量活动。
1966年12月28日,张春桥为了夺取上海市的领导权,制造了上海康平路武斗事件,打伤91人。1967年5月,张春桥在济南支持王效禹制造武斗事件,拘捕关押388人。
1966年12月,张春桥单独召见蒯大富,指使他组织游行示威,首先在社会上煽动“打倒刘少奇”。
在张春桥的指使、策动下,夺取了上海市的领导权。上海市领导干部12人被分别诬陷为“叛徒”、“特务”、“反革命”,曹荻秋、金仲华被迫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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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检察官推荐必读的一百个经典案例》与其他案例集有所不同,它精选古今中外一百个案例,分为国内·刑事篇、国内·民事行政篇、国际法篇、国外·大陆法系篇、国外·英美法系篇,对上下五千年古今中外不同地区的案例都有涉及。推荐者们在选材上下了大力气,在浩如烟海的案例中选出对人类历史有一定推动作用、影响法治进程、建立了某些司法制度的经典案例,通读全书,能知晓现代法学理念的诸多渊源。每个案例前都有检察官撰写的推荐词,阐明推荐理由及案例的法治意义,点出每个案例的“必读”原因,帮助读者开宗明义地了解每个案例的历史背景和法学地位,更深层次地品味案例。以检察官的身份和视角来推荐案例是一项创新之举,《检察官推荐必读的一百个经典案例》为普通读者打开了一扇学习法学的新窗户,也为专业人士提供了一个品读案例的新视角。
目录:
序言
国内·刑事篇
1.中国古代肉刑制度的废止
——缇萦救父
2.古代司法的恤刑慎杀
——唐太宗断房强兄弟谋反连坐案
3.人命至重,需“三思”而后决
——唐代张蕴古案致死刑复奏入律
4.古代贵族官僚的豁免权
——唐代裴景仙乞赃案
5.晚清四大冤案之首
——杨乃武与小白菜杀人案
6.近代司法转型的牵引
——清政府诉《苏报》案
7.民国司法独立审判第一案
——姚荣泽案
8.枪声回响几十年
——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
9.影响中国命运的判决
——公审江青四人帮纪实(节选)
10.中国“安乐死”第一案
——蒲连升、王明成故意杀人案
11.冤案背后的“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佘祥林杀妻”案
12.冤假错案推动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赵作海故意杀人案
13.中国最大的贪污、挪用银行资金外逃案
——中行开平案
14.司法介入足坛腐败第一案
——龚建平足球“黑哨”案
15.收容遣送制度的终结
——孙志刚案
16.中国首例利用网络病毒盗号牟利案件
——“熊猫烧香”病毒案
17.向“机械执法”说“不”
——许霆盗窃案
18.“危险驾驶”人律
——孙伟铭案
19.中国最大走私案
——赖昌星走私行贿案
20.保护性管辖原则的适用
——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
21.网络诽谤行为的“罪与罚”
——秦火火案
22.深刻反思依法纠错
——呼格吉勒图案
国内·民事行政篇
23.死者名誉利益同样应该予以保护
——“荷花女”案
24.全国首例“民告官”案件
——包郑照诉苍南县政府案
25.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
——“此马非彼马法学家何山获双赔”案
26.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齐玉苓案
27.司法对高等院校管理的介入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
28.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确立
——瑞士纽科货物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珲春市支行信用证项下货款拒付纠纷案
29.中国首家金融机构破产案
——广东国投破产案
30.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
——泸州“二奶”遗赠案
31.面对法律冲突时法官该如何处理
——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案
32.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张先著诉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录用国家公务员歧视案
33.以私权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全国首例旅客诉铁路餐车无发票案
47.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
——奇虎360大战QQ
48.对日民间索赔胜诉第一案
——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诉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案
国际法篇
49.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
——湖广铁路债券案
50.直线基线法的由来
——英挪渔业案
51.跨越世纪的审判
——纽伦堡审判
52.历史不容改写,正义不容否定
——东京审判
53.飞地通过权之争
——葡萄牙诉印度案
54.公平原则在国际法上的适用
——北海大陆架案
55.“国际法不禁止即为允许”原则的起源
——“荷花号”案
56.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由来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57.发展与环境的协调
——多瑙河水坝案
58.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
——光华寮案
59.中华老字号企业海外维权第一案
——“王致和”海外被抢注案
60.重大的阶段性胜利
——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诉奥巴马和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案
国外·大陆法系篇
61.“正义”的定义
——雄辩的普利尼
62.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权威
——磨坊主告威廉一世国王案
63.期待可能性与刑法谦抑性
——癖马案
64.对权利滥用说不
——宇奈月温泉案
65.理论、立法、司法的良性互动
——德国缔约过失责任案例群
66.杀害尊亲属罪法定刑违宪事件
——日本弑父案
67.劳动自由权与足球运动员的福音
——博斯曼法案
68.从首相到囚徒
——田中角荣与战后日本最大的“商业贿赂案”
69.-部电影掀开的旧案新律
——韩国“熔炉”案
……
国外·英美法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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