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3版 商事卷 套装全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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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3版 商事卷 套装全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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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3版 商事卷 套装全3册)》:
  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公司诉讼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实际上也已经成为审理公司纠纷案件应当坚持和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要正确处理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是保障公司自治、矫正公司自治机制失效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受理公司诉讼案件时也要坚持法定的条件。公司是股东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自治的产物,公司的管理与运营一般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公司之间产生的纠纷,应依法慎重对待。尤其是要注重正确适用内部救济为先的原则。目前看,下列公司诉讼纠纷应先行内部救济:(1)因股东知情权产生纠纷的,股东应首先向公司提出行使知情权的请求并说明目的;(2)因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讨论决策公司重大问题的,股东可以提议,并依次由董事会、监事会直至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3)公司连续5年盈利而股东会决议不分配的,股东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就股权收购问题与公司进行协商;(4)股东在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前,应当先以书面形式,请求董事、监事以公司的名义对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另外还要注意,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应当尊重公司自治。要尊重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之间的约定,准确识别《公司法》规范的性质,特别是要注意《公司法》中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的区别。对不违反《公司法》效力性规范的公司内部约定,一般应当依法认定有效。
  第二,要正确处理维护商事主体的稳定与完善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的关系。当出现公司僵局,股东起诉请求解散公司时,要正确把握《公司法》关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规定的立法宗旨。在审理过程中要注意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寻求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当事人之间不能和解的,要尽量促成当事人通过股权转让、减少注册资本等途径实现纠纷股东的退出,以达到股东虽离散但公司不解散的效果,保持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的存续,维护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整体利益。要看到,在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我国的公司,特别是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还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只有在不依法解散就不足以解决矛盾的情况下,方可采取判令强制解散公司的方式处理。
  第三,要正确处理维护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与维持公司内部各参与者之间约定效力的关系。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也具有较强的涉他性。公司机关的决策、内部各参与者的意思自治,往往影响到公司外部当事人的利益。在审理公司诉讼案件过程中,要注重贯彻外观主义原则,在维持公司内部当事人约定的效力的同时,注重保护外部善意当事人的权利。
  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上,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等法律文件的记载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亦可依据股东名册等法律文件的记载识别股东,并向其履行诸如通知召开股东会、分配利润等义务。实际出资人与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之间有关“名实分离”的约定,一般应在订约人之间产生效力,但不能当然对抗公司。在股东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上,应按照外观主义的要求,即使未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一致,也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因合理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而作出的行为效力。
  第四,要正确处理资本多数决规则与少数股东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资本多数决规则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规则,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贯彻。但是,也要正视公司诉讼实践中反映出的控股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滥用资本多数决侵害少数股东权利的现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注意在资本多数决和少数股东权利保护之间寻求妥当的利益平衡,实现对资本多数决规则的遵守和少数股东权利的保护并重。2005年《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禁止股东滥用权利规则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矫正资本多数决不利影响的功能,但如何正确妥善适用该条规定在当前还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
  ……
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3版 商事卷 套装全3册)》在前版基础上,大幅更新,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文书及公报案例等为素材和依据,以附录形式选摘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法官著述、信箱,梳理专题,分门别类,并以说明的形式阐述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的适用要点。这些司法观点覆盖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政及国家赔偿等各个审判领域,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态度和立场,也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倾向性意见。
目录:
第一册:
第一章 公司、企业
(一)一般规定
(二)主体资格
(三)公司设立
(四)股东出资
(五)股东资格
(六)股东知情权
(七)公司盈余分配
(八)股权转让
1.一般问题
2.合同效力
3.善意取得
4.优先购买权
5.交易场所
6.合同履行
7.合同解除
8.股权置换、挂靠、代持及回购
(九)公司决议瑕疵诉讼
(十)股东代表诉讼
(十一)增资类纠纷
(十二)公司法人格否认
(十三)公司关联交易
(十四)公司担保
(十五)其他公司纠纷
(十六)公司解散与清算
(十七)其他企业纠纷

第二章 企业破产
(一)一般规定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三)破产管理人
(四)破产财产
(五)破产债权申报与处理
(六)破产衍生诉讼
(七)破产重整
(八)破产清算
(九)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及上市公司破产

第二册:
第三章 商事合同
(一)一般问题
(二)借款合同
(三)委托贷款与资金拆借合同
(四)金融不良资产处理
(五)供用电、热力合同
(六)融资租赁合同
(七)承揽合同
(八)运输合同
(九)委托合同
(十)居间合同
(十一)信托合同
(十二)涉互联网合同
(十三)其他合同

第四章 银行卡、储蓄合同、存单纠纷
(一)银行卡、储蓄合同
(二)存单纠纷

第五章 保证担保
(一)一般原理及担保效力
(二)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
(三)保证责任与保证人的追偿权
(四)以贷还贷与保证责任
(五)最高额保证
(六)人保与物保的关系及其处理

第六章 担保物权
(一)一般原理
(二)抵押担保
(三)质押担保
(四)其他担保物权

第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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