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书摘:
(b)存在着可以依据本章之规定签发授权实施截听的法院命令的依据。
可以对此类有线、口头或电子通信进行截听,其条件是在该截听开始进行或者着手实施以后的48小时之内,提出了符合本款所规定条件的要求获得批准实施该截听的法院命令的申请。在缺乏法院授权命令的情况下,在所探寻的通信已经获得或者申请获得法院授权命令的申请被驳回的时候,该截听应当立即停止,二者不一致时应当以先到达者为准。如果要求获得法院授权进行截听的申请被驳回,或者该截听在没有获得法院授权命令的任何其他情况下停止,通过对任何有线、口头或者电子通信实施截听所获得的通信内容应当被作为违反本章之规定的情况处理,一份关于截听的详细清单应当按照本节
(d)小节之规定送达申请书中所指定的人。
(8)小节
(a)依据本章规定的授权,通过采取任何方式对有线、口头或电子通信实施截听而获得的通信内容,只要可能,均应当被录制到磁带、有线装置或其他类似装置进行记录。依据本小节之规定对任何有线、口头或电子通信内容的记录均应当采用能够防范该记录被剪辑或者被其他方法修改的方式进行。授权实施截听的法院命令或者它的延长命令到期后,该记录应当立即提交给签发该截听命令的法官并且按照该法官的指示封存。该记录应当置于法官命令所指定的场所保管。这些截听记录不得被销毁,除非签发截听命令的法官或者驳回截听申请的法官签发命令要求予以销为进行调查,可以依据本章第2517节第(1)小节和第(2)小节之规定使用或者披露该记录的复制品。本小节之规定所要求的密封条的存在,或者在缺少封存条的情况下能够对其缺少的原因作出符合要求的解释,是按照2517节第(3)小节之规定使用或者披露截听所得的有线、口头或者电子通信内容或者源于它们的证据的前提条件。
(b)依据本章之规定提出的要求实施截听的申请以及法官作出的批准实施截听的命令应当由法官封存。对此类申请和法院命令的保管应当置于法官要求的地方。此类申请和法院命令的披露只能在向拥有适格司法管辖权的法官提供正当理由后进行,并且不得被销毁,除非签发此命令的法官或者驳回该申请的法官签发命令予以销毁。而且,在任何情况下,此类申请和法院命令均应当被保存10年。
(c)对于本小节之规定的任何违反,均可以由签发命令的法官或者驳回申请的法官按照藐视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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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涛,男,汉族,1973年3月出生,四川南江人。1992年~1996年、1998年~2001年就读于四川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和诉讼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2004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获诉讼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副教授,预审教研室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出版专著《刑事诉讼主体论》,译著《美国涉外情报监控法及涉外情报监控法院诉讼规则》,主编《侦查措施》教材。曾在《中国法学》、《法商研究》、《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研究》、《南方周末》、《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主持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部级科研项目5项。
内容简介:
《美国涉外情报监控与通信截取法律制度》以美国国会编纂的《美国法典》2010年2月的版本为准,翻译收录了美国法律中与涉外情报监控和通信截取密切相关的四部主要法律:《涉外情报监控法》、《电子通信隐私法》、《联邦通信法》中的相关条文和《通信协助执法法》。其中,《涉外情报监控法》是美国国会制定的一部关于反恐怖活动、反间谍活动、情报收集活动以及秘密司法程序的一部基本法;适用对象主要为外国势力及其代理人;对电子监控、物理性搜查、通信记录与通信追踪、使用商务记录等秘密调查和情报搜集措施进行了全面规定;2001年《爱国者法》、2007年《保护美国法》、2008年《涉外情报监控法增补法》等法案对其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他三部法律则对于在美国境内针对美国人的通信隐私保护和通信截取以及电信营运商对于政府实施通信截取的协助义务、协助能力、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全面、细致规定。
目录:
美国涉外情报监控与通信截取法律制度简介
一、与涉外情报监控和通信截取相关的立法及判例简况
二、《爱国者法》以来的主要修改情况
三、《电子通信隐私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四、《涉外情报监控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五、《通信协助执法法》的主要特点
第18编第119章 有线和电子通信的截听以及对口头通信的截听
第2510节 含义界定
第2511节 禁止截听和披露有线、口头或者电子通信
第2512节 禁止生产、销售、持有以及广告宣传用于截听有线、口头或电子通信的装置
第2513节 对用于截听有线、口头或电子通信的装置的没收
第2514节(已废止
第2515节 禁止将截听有线或者口头通信所得信息作为证据使用
第2576节 对有线、口头或电子通信实施截听的授权
第2517节 通过截听获得的有线、口头或电子通信信息的披露和使用的授权
第2518节 对有线、口头或电子通信实施截听的程序
第2519节 关于截听有线、口头或电子通信的报告
第2520节 民事损害救济的授权
第2521节 针对违法截听的禁止令
第2522节《通信协助执法法》的实施
第18编第121章 对于存储的有线和电子通信以及业务记录的使用
第2701节 非法使用存储的通信
第2702节 用户的通信内容或业务记录的自愿披露
第2703节 用户的通信内容或业务记录的披露要求
第2704节 备份保存
第2705节 延期通知
第2706节 费用补偿
第2707节 民事诉讼
第2708节 救济的排他性
第2709节 政府反情报部门使用电话费账单和通信业务记录
第2710节 对于出租或者销售的录像磁带记录的不当披露
第2711节 本章中相关术语的含义界定
第2712节 针对美国提起民事诉讼
第18编第206章 通信记录器和通信追踪装置
第3121节 关于安装和使用通信记录器与通信追踪装置的一般性禁令;例外
第3122节 向法院提出要求获得安装或使用通信记录器或通信追踪装置授权命令的申请
第3123节 安装或使用通信记录器或通信追踪装置法院命令的签发
第3724节 对安装和使用通信记录器或通信追踪装置的协助
第3125节 紧急情况下通信记录器和通信追踪装置的安装
第3126节 关于安装或使用通信记录器和通信追踪装置的报告
第3127节 本章中相关术语的含义界定
第47编第5章 《联邦通信法》中关于通信隐私保护和截听的规定
第605节 未经授权对通信的公开或使用
第606节 战争期间总统的权力
第47编第9章 通信协助执法法
第一分章 对数字通信和其他通信的截听
第1001节 含义界定
第1002节 对提供协助的能力要求
第1003节 关于容量要求的通知
第1004节 系统的安全与完整
第1005节 设备生产商以及电信后勤服务提供商的协助
第1006节 技术要求和标准;遵照执行日期的延长
第1007节 强制实施命令
第1008节 向电信营运商支付遵照执行能力要求所花费的成本费用
第1009节 关于拨款的授权
第1010节 报告
第二分章 向电信营运商的协助行为支付报酬
第1021节 司法部电信营运商协助执行基金
第50编第36章 涉外情报监控法
第一分章 电子监控
第1801节 含义界定
第1802节 无法院授权命令的电子监控;司法部长的证明文件;向国会相关委员会提交报告;加盖公章
移送;公用电信营运商的职责和补偿;申请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第1803节 法官的选任
第1804节 向法院申请获得命令
第1805节 法院命令的签发
第1805a节 至第1805c节(已废止)
第1806节 电子监控所得信息的使用要求
第1807节 向美国法院的行政管理办公室和国会提交报告
第1808节 司法部长向国会相关委员会提交报告;国会
相关委员会情报收集活动的职权或责任范围;
国会相关委员会向国会提交报告
第1809节 刑事制裁
第1810节 民事责任
第1811节 战争期间的授权
第1812节 对某些通信进行电子监控和截听所使用的专用
手段的说明
第二分章 物理性搜查
第1821节 含义界定
第1822节 为获取涉外情报,物理性搜查的批准与授权
第1823节 申请获得法院的授权命令
第1824节 法院命令的签发
第1825节 物理性搜查所得信息的使用要求
第1826节 国会审查
第1827节 刑罚
第1828节 民事责任
第1829节 战争期间的授权
第三分章 为获取涉外情报信息,安装和使用通信记录器与通信追踪装置
第1841节 含义界定
第1842节 为获取涉外情报和调查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安装、用通信记录器和通信追踪装置
第1843节 紧急情况下的授权
第1844节 战争期间的授权
第1845节 信息的使用要求
第1846节 国会监督
第四分章 为获取涉外情报而使用某些商务记录
第1861节 为获取涉外情报和调查国际恐怖主义活动而使用某些商务记录
第1862节 国会监督
第1863节(已废止)
第五分章 报告要求
第1871节 司法部长的半年度报告
第六分章 关于针对某些位于美国境外的人实施情报收集的额外程序
第1881节 含义界定
第1881a节 针对某些位于美国境外的非美国人收集情报的程序
第1881b节 在美国境内针对位于美国境外的美国人实施某些情报收集行动
第1881c节 针对位于美国境外的美国人的其他情报收集行动
第1881d节 联合申请与合并授权
第1881e节 依据本章之规定获得的信息的使用
第1881f节 国会审查
第1881g节 保留条款
第七分章 对向政府提供协助的人的保护
第1885节 含义界定
第1885a节 实施法律规定辩护的程序
第1885b节 联邦法优先适用
第1885c节 报告
好评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