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书摘:
《英美契约法的变迁与发展》:
1.对价原则的形式功能
对价原则的功能与对价的特性是密不可分的,其所发挥的制度功能可以最大化地展示对价原则的独特性征。由于自霍姆斯以来的学者基本都认可对价原则的形式性,并在相当程度上把对价原则比作是一种类似于“盖印”的“形式”,所以在分析对价原则的功能时,我们便可从“形式”人手来分析对价原则的功能。对价原则的此种功能被称作对价原则的形式功能,具体是指作为特定形式性要求的对价原则在合同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到的作用。其实,通常情形下要求对价原则的目的,就是企图通过对价原则这一特定形式对可强制执行的协议在范围上加以限制,同样意旨的法律限制在大陆法国家法律中就采取其他更为直接的方式,例如采取公证等特殊书面形式等。因此,对价原则的形式功能基本上就可以比照通常的合同形式所发挥的功能来进行系统的总结和观察。
一般说来,各国法律之所以要对当事人间的允诺或合同强加“形式”的要求,就是因为合同(法定)形式能发挥证据、谨慎警示和引导等三种功能,具体内涵如下:(1)为当事人的协议提供良好的证据。用奥斯丁(Austin)的话来说,合同形式所发挥的最为明显的功能就是“当出现争议时,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的存在与合同的意旨(existence and purport)提供证据”。(2)确保当事人在作出一种有问题的允诺之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不管是早期的蜡封盖印还是后世的书面证明或公证文书,都代表了一种法律的庄严和庄重,表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经过慎重思考的。(3)确保当事人能够有效地理解那些具有强制执行力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允诺之间的明确区分,并进而进行合乎理性的行为。盖印等合同形式能够用来区分能执行与不可执行的允诺,从而为合同的执行性提供了一种简便的外部原则。
与合同(法律)形式所发挥的上述功能相对应,对价原则的形式功能也主要有以下三点:(1)证据功能,即对价之存在是双方当事人有意缔结一具有约束力的契约之客观证明,它能于法院在决定哪些约定是当事人所意欲成就者,或哪些约定只是出于赠与(gift)、恩惠(gratuity),而无强制执行之意思时,提供一可资判断之依据。(2)警示功能,即对价具备后,使契约得出强制执行之效果,能促使当事人事前谨慎为之,减少交易行为之瑕疵。(3)引导功能,即对价之存在是区分可得强制执行的允诺与不可强制执行的允诺的外部标准,进而引导当事人的进一步行为。对价原则的上述三种形式功能最终为美国合同法重述这一经典法律文本所肯认,在《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72条的评论中,对价原则的证据功能、谨慎警示功能和引导区分功能都获得了自己应该获得的名分。
(1)对价原则的形式功能之一:(意思或意图的)证据功能(evidential function)。
所谓对价原则的证据功能是指对价的存在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及其具体内容的一种客观证明,更深入地说,对价是用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一种试图建立有约束力的法律关系意图的证据,是主观意思的客观证明。它能为法院决定哪些允诺或协议是当事人所意欲成就并生效者,或哪些允诺或协议只是当事人出于赠与(gift)、恩惠(gratuity)而无强制执行之意思,提供一种可资判断的标准和依据。正如科宾所说,对价的存在可以证明当事人间存在一种在法律上有约束力的意思,或者证实当事人信守诺言的真实意愿。
但是,如果允诺人或立约人显然无真实意思并且无受约束的意愿,也许法院确实应该要求特别的和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受约人对于履行的期待以及对该允诺的信赖是合理的。而一旦受约人出具了这种有说服力的证据,该允诺就应当对这种无真实意思和不情愿的立约人具备强制力。我们称作对价的事物的存在是证明对履行的期待为合理以及拒绝给予强制执行将为社会共同体所不容忍的十分常见的证据。
……
作者简介:
刘承韪,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比较法学。2005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获得民商法学博士学位后入职中国政法大学担任教师,为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2006—2007年度Randle Edwards Fellow,2014—2015年度再次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学一年。此前曾出版《英美法对价原则研究:解读英美合同法的理论与规则之王》《英国法中的实用主义与理论》《产权与政治: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研究》《比较法的新发展》等著作多部。曾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有10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及《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曾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等省部级课题多项,曾获得钱端升法学成果奖等部级奖励若干项,也曾获评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等奖项。
内容简介:
《英美契约法的变迁与发展》解析了英美两国契约法的形成与建构、英美契约法的核心原则、古典契约法和新古典契约法的内涵与构造、法律社会化浪潮与现代契约法方案,分别阐述了契约法历史嬗变的不同阶段、理论内涵及内在关联,追踪评论契约法在现代社会中的最新发展动态和未来发展趋势,在借鉴西方法治经验的同时,研究中国契约法治的困境并为中国契约法治现代化寻找出路。
目录:
引言:英美契约法为何值得关注?
一、欧陆契约法的反理论性和封闭性
二、英美契约法的开放性和多元化
三、英美契约法的高度国际化和广泛影响力
四、中国法的英美化
第一章 英国契约法的形成与建构
一、普通法形成的三要素:王室法庭、陪审制度与令状制度
二、令状诉讼:普通合同法形成的核心要素
三、违诺赔偿之诉(Assumpsit):英国一般契约法进化之工具
四、违诺赔偿之诉的历史功绩:现代英美合同法模式之型塑
五、法学家在契约法体系形成中的关键作用
第二章 美国契约法的形成与建构
一、法律形式主义的大本营:哈佛法学院
二、兰代尔的法律科学化观念
三、霍姆斯的“形式主义契约法”和威灵斯顿的“统一合同法”
四、ALI与《美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美国古典契约法形成的标志
第三章 古典契约法核心原则的起源与流变:对价原则
一、对价原则的概念起源
二、对价原则理论模型的变迁
三、对价原则的功能变迁
第四章 古典契约法核心原则的形成与流变:合同相对性原则
一、所谓合同相对性
二、大陆法系合同相对性的缘起与解释论的演变
三、英美法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确立——内部作用还是外力影响?
四、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未来
第五章 古典契约法的构造与特质
一、契约自由:古典契约法的核心理念
二、古典契约法的哲学倾向:契约法的客观性与标准化
三、古典契约法的心理学假设:抽象平等的理性人
四、古典契约法的法学品性:不证自明和演绎性质
五、古典契约的个别性、不连续性与静态性
六、古典契约的即时性与现时性
七、古典契约法理论的固有缺陷
第六章 新古典契约法:英美契约法的调整与改良
一、新古典契约法的思想基础:现实主义法学与“回应型”法社会学
二、新古典契约法的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三、新古典契约法的经典文本:《统一商法典》与《第二次合同法重述》
四、新古典契约法的理念与内容
五、新古典契约法的特质
六、新古典契约法的经典制度:保护信赖利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
第七章 契约法社会化浪潮与现代契约法的发展
一、契约社会化与“关系性契约”难题
二、社会化的契约法理论方案的兴起
三、关系契约理论:契约法社会化运动的最强音
四、关系契约理论的困境
第八章 英国契约法与美国契约法之比较
一、法律体系的差别:英国法的形式性vs美国法的实质性
二、法律传统的差别:英国法的保守vs美国法的开放
三、核心法律制度的差别
四、法律渊源形式的差别
第九章 中国契约法治现代化的思考
一、英美契约法变迁阶段的启示:以共时性发展完成历时性任务
二、新古典契约法对于中国民法典编纂的意义
三、关系契约理论的启示与反思
四、英美契约法精神的启示:合同法是市场交易基本法
五、英美现代契约法的规范意义:微观制度价值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好评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