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法规选编(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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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称:上市公司监管法规选编(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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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上市公司监管法规选编(2018)》: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七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内容简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之家系列读物》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组织编写。
  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之家系列读物》拟出版四本书《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问答》、《中小企业板、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问答》、《上市公司监管法规选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本书是其中的一本。
  《上市公司监管法规选编(2018)》选编了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是我国并购市场非常实用、非常及时、非常全面的并购重组指南。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2013年12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2014年8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2009年2月28日)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2006年5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三章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第四章 发行程序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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