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法学研究(2017年第1期 总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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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称:网络信息法学研究(2017年第1期 总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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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网络信息法学研究(2017年第1期 总第1期)》:
  根据破坏性创新理论,对互联网新兴产业必须采用差异性规制策略,这种策略要求运用新的规制工具强化监管。
  (一)传统规制工具难以应付互联网新兴产业的挑战
  传统的行政法规制工具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这些行政法规制工具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法规制目标的形成。但是,在互联网经济时代,仅仅依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传统行政法规制工具是远远不够的,传统规制工具难以应付新经济挑战。
  行政许可是行政规制机关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事前规制的主要手段。“所谓行政许可,系指特定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之决定的行政行为”。①为了遏制互联网经济活动对社会和公民可能造成的侵害,行政规制机关往往使用行政许可实施规制,在市场准人环节把关,通过只允许满足特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互联网经济活动的方式,确保互联网经济能够依法开展。行政许可是一个好的工具,但也是一个极易被滥用的规制工具。行政许可过多、过滥已经成为中国规制改革的主要矛盾,其严重扼杀社会经济活力、并成为腐败的重要根源。因此,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明确指出:“设定行政许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很大,必须从严控制。今后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通过新设行政许可来强化对互联网经济的规制,不是一条科学的规制道路。
  行政处罚也是一项被广泛使用的行政规制工具,属于事后规制工具。但行政处罚往往只能在违法活动已经发生甚至违法活动的现实损害已经展现的情况下使用,容易留下遗憾。在现实生活中,互联网经济已经侵入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加之互联网经济的平台集中性、地域贯通性等属性,使得互联网经济一旦发生严重违法案件,往往受害者众多、损害后果难以挽回。比如互联网金融中出现的金融诈骗案件,受害者往往动辄覆盖大半个中国、被骗金额动辄几十亿。再比如互联网一旦发生大规模个人信息泄露,其所造成的危害也不是通过行政处罚可以挽回的。因此,行政处罚尽管是一个非常好的行政规制工具,但仅仅依靠行政处罚无法解决问题。
  行政强制也是一项常用的行政规制工具。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可以有效地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活动,比如《网络安全法》第58条规定,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这种临时性“断网”措施就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但是,由于互联网经济参与人数众多,对互联网经济采取行政强制也只能是在极其危急的情形之下。在日常规制中,对互联网服务采取行政强制,往往会导致比较多的附带伤害。更关键的是,在互联网时代行政强制措施往往有“抽刀断水”之感,比如面对已经广泛散布的有害信息采取封号删帖措施,往往起不到完全禁止信息传播的效果。行政强制在互联网时代既要慎用,也要善用,更不能滥用。
  ……
内容简介:
  《网络信息法学研究(2017年第1期 总第1期)》作为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刊,汇集国内外网络信息法领域理论性、前瞻性、创新性研究成果,引领、推动、服务中国网络信息法发展。
  《网络信息法学研究(2017年第1期 总第1期)》收录了《论互联网法》《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认定》《关于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实施的思考建议》等文章。
目录:
理论前沿
论互联网法
论互联网的规制体制——在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之间
人工智能的法律想象

学术专论
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认定
互联网国际治理的法治化
破坏性创新理论与互联网新兴产业之行政法规制革新
网约车业的组织、效应与管制研究
域名治理中的网络主权之争
关键词推广商标侵权问题研究——以关键词推广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为中心
关于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实施的思考建议
数字网络环境下规制私人复制行为的思维与手段
从WTO到eWTO:多边贸易规则的数据治理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重构——欧美改革法案中的场景与风险理念初探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3条和第26条
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若干法理问题之厘定
被遗忘权视角下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研究

比较研究
比较法视野下的互联网广告屏蔽问题研究

案例评析
中国专车第一案法院判决解析

法治动态
中国网络食品监管立法最新进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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