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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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称:证券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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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证券法学》:
  (一)筹集资金
  筹集资金的功能是证券市场的首要功能。在国民经济运行中,资金在各部门间分布的不平衡以及有些部门的资金密集性,导致某些部门需要筹措大量资金。一般来说,公司弥补资金不足的方式主要有通过提取折旧或利润留存等方式进行的内源融资和向公司外部筹措资金的外源融资。其中,外源融资又包括向银行借入贷款的间接融资和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的直接融资。相比间接融资,直接融资由于取消了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中介角色,资金供给方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并且能够防止资产负债比例过高导致的经营危机。与此同时,资金供给方也必须承担更多的信息处理风险,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中介机构以其信誉中介的角色帮助资金供给方处理信息和分析风险。①证券市场以证券的形式为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融通资金提供了一种良好的机制和场所,资金需求者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融入资金,而资金提供者通过投资证券的方式实现资金价值的增值,通过证券市场筹集到资金的公司往往能够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扩大经营规模。企业通过证券市场的直接融资筹集到的资金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其筹资规模和速度是企业自身积累和银行贷款所无法比拟的。
  (二)分散风险
  证券市场在给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投融资渠道的同时,也提供了分散风险的途径。风险本身是与产权和收益相伴相随的,而证券作为权利的代表,投资证券可以带来收益,因此证券市场本身就是交易风险的场所。证券发行者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使投资者成为股东或债权人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便将经营风险部分地转移和分散给投资者;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选择不同风险类型的证券,或者通过选择证券市场上流通的各种证券建立投资组合的方式来分散投资风险。通过证券市场上的交易,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可以实现风险选择的均衡,进而有效地分散风险。
  (三)配置资源
  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是指通过证券价格引导资本流动进而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功能。证券市场的资金是重要的社会资源,其流向并不取决于个人的意愿,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决定其流向的关键,或者说,证券价格的高低与该证券所能提供的预期报酬率密切相关。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通过分析各类信息,选择报酬率高的证券进行投资,从而使资金流向那些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由于报酬率高且投资者众,该类证券价格便会升高,相应的证券发行人筹资能力就强。这样,证券市场就通过价格机制引导资本流向质地优良的企业,为其扩大生产提供资本支持,从而促进其跨越发展;相反,质地低劣的企业便会在这种机制的作用下难以筹集资金,进而逐渐被淘汰。证券市场通过资本的市场化配置,促使资本产生尽可能高的效率,进而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评价监督
  证券市场的价格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是证券发行人经营状况、盈利能力、资本实力和公众形象变化的客观而真实的反映。一旦证券发行人的发展前景和经营状况不被投资者认可,其发行的证券就不会得到投资者的欢迎,这些证券就会因为缺少需求而价格下降。反之,如果证券发行人前景良好,投资者就会纷纷购买其发行的证券,促使价格上升。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证券市场可以反映和评价证券发行人的基本状况。另外,由于证券市场有着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和有效的证券监管,故而能对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除此之外,广大的股东还可以通过“用手投票”的方式行使股东权,或者通过“用脚投票”等方式对证券发行人形成一定的压力,监督其勤勉合法运营。①三、证券市场主体作为证券市场的要素,证券与证券市场主体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整个证券市场体系。关于证券类型,前面已作了详细介绍,而作为证券市场上最活跃以及最基本要素的证券市场主体还需要进一步廓清。
  证券市场主体是指在证券市场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学者在广义上将证券市场主体分为发行人、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政府监管机构和自律监管机构。②也有学者在狭义上将证券市场主体局限为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者,并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与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共同构成证券市场参与者。③狭义地理解证券市场主体,显然将市场主体仅仅局限在证券交易的视域内,并且将中介机构和监管组织排除在了证券市场主体之外。
  本书认为,证券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维护证券市场稳健运行的监管组织,这些机构和组织积极参加了证券市场活动,也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是非常活跃和重要的证券市场主体。因此,本书所称证券市场主体就是指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证券市场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交易主体
  所谓交易主体,是指直接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市场主体。交易主体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为证券的卖方和买方,直接让渡或继受证券权利,取得或支付价款,处于证券交易关系链条的两端。交易主体是证券市场上最基础的主体,没有交易主体的存在就不可能有证券交易的实现,证券市场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一般认为,证券市场上的交易主体即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者。
  1.证券发行人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募集资金而向社会大众发行有价证券的资金需求者,是有价证券的供应者。对发行人的界定,关系到非法募集、发行有价证券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因此必须界定清楚发行人的范围。①在美国,发行人的范围比较宽泛,包括发行或拟议发行任何证券的任何人。但在我国,法律对证券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有着比较严格的限定,不同的证券发行人可以发行不同的证券。在我国,证券发行人主要包括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公司、发行政府债券的政府、发行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其他市场立体。
  2.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是为了获取股息红利或者买卖差价而购买证券的主体。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资金的供给者,通过支付对价取得证券。证券投资者通常可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集合资金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法人或非法人机构,如社保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以及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以及专业的投资水平,成了证券市场的重要力量。特别是近几十年来,机构投资者的崛起及其引发的“股东积极主义”成为世界范围内的重要经济现象,引发了证券法的深刻变革。②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公众个人。个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群体,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市场有效性不足,加上缺乏专业的投资技能,个人投资者往往是证券市场最为弱势的群体,对其应予以特殊保护。另外,证券投资者既包括一级市场上的从证券发行人手中认购证券的投资者,也包括在二级市场上从证券持有人手中买人证券的投资者。
  ……
作者简介:
  顾功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上海市劳动模范”“上海市领军人才”“上海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司法部优秀教师”“上海市曙光学者”等荣誉称号。主要研究方向为商法、经济法。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多项。出版《经济改革时代的法治呼唤》《公司并购法论》《国有经济法论》等著作;主编《商法教程》《商法专题研究》《公司法》《经济法教程》等教材;主编《当代主要国家国有企业法》《当代主要国家公私合作法》《公司法律评论》《经济法前沿问题》等系列性学术刊物。
  
  胡改蓉,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商法。在《中国法学》《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现代法学》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以及上海市教委创新项目等多项课题;教学改革项目《商事案例实训教学的改革与探索》(合作申报)获上海市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曾荣获上海市教育系统“三八红旗手”称号。出版《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研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等著作;合译《公司法原理》等作品;参编《商法学》《公司法》《证券法教程》《商法专题研究》《经济法》等教材。
  
  张子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兼任中国证监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导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股权投资及私募基金评估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近年来,围绕证券执法、金融监管、公司治理与并购重组等主题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内容简介:
  本教材根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修订内容,从证券市场的主体要素入手,对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专业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的主要制度进行系统分析;结合证券市场的行为类型,对证券发行、证券上市与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进行深入讲解,并就此过程中所涉及的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保护制度以及证券市场监管制度予以全面阐释。
  除正文外,每章设置导语、相关事例、相关案例、本章理论与实务探讨、本章法考与考研练习题等栏目,并以二维码的形式提供了参考答案。全书编写形式新颖,内容全面,在阐释理论知识的同时,结合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及事例,引导学生向更深层次思考,使学生巩固所学知识点的同时,进一步将知识点运用于实践,提高了学生的对知识点的灵活运用能力。
目录:
第一编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
第一章 证券与证券市场
第一节 证券
一、证券的概念
二、证券的分类
三、证券法上的证券及其特征
第二节 证券市场
一、证券市场的概念与类型
二、证券市场功能
三、证券市场主体
四、证券市场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证券法概述
第一节 证券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国外证券立法概况
二、我国证券法的历史回顾
第二节 证券法的特性与调整对象
一、证券法的特性
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证券法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一、证券法的宗旨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编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章 证券公司制度
第一节 证券公司概述
一、证券公司的概念
二、证券公司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证券公司的种类与业务范围
一、证券公司的种类
二、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三、证券公司与分业经营原则
第三节 证券公司的设立
一、证券市场的准入规则
二、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三、证券公司的设立程序
四、证券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节 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则
一、基本业务规则
二、经纪业务规则
三、自营业务规则
四、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规则
第五节 证券公司经营风险防范与处理机制
一、证券公司经营风险概述
二、证券公司经营风险防范机制
三、证券公司经营风险处置
第四章 证券交易场所制度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概述
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与特征
二、证券交易所的类型
三、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制发展趋势与我国的制度选择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与组织管理
一、证券交易所的设立
二、组织结构
三、对交易所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的职责与业务规则
一、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二、科创板的设立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职责的变化
三、业务规则制定权
第四节 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和区域性股权市场
一、场外交易概述
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三、区域性股权市场
第五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度
第一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概述
一、证券登记
二、证券结算
……
第三编 证券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
第四编 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
第五编 证券市场监管及违法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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