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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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称: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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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 论
  本文的主题不是所谓的“意志自由”,那种“自由”乃是不幸 地为了反对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学说,而提出来的。本文的 主题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所要讨论的,是社会可以合 理合法地对个人进行强制的权力之本性和限度。这个问题,虽然很 少有人从理论上提出过,也几乎无人从理论上加以探讨过,但它事 实上的存在,却深刻地影响着这个时代的各种实践问题,并且很可 能不久就会让人们认识到,它是未来的关键问题。它远非什么新问 题,因为在某种意义上,人类自远古时期以来就一直对它抱有不同 的态度,不过到了现在这个人类文明更为进步的阶段,它又在新的 条件下出现了,因而需要人们拿出一种不同以往的,更具根本性的 解决办 法。
  在我们最早了解的那些历史中,尤其是在古希腊罗马和英国的 历史中,自由与权威之间的斗争,就是一个极为引人注目的特征。 但在以往,这种斗争是臣民与政府、或某些阶级的臣民与政府之间 的斗争。那时的自由,是指对政治统治者专横暴虐的反抗。在那时 的人看来,(除了古希腊的某些民选政府之外)统治者与被统治者 必然处于敌对地位。统治者不论是一个人、一个族群还是一个世袭 阶级,其权威都来自世袭或征服,无论如何,统治者并不是依据被 统治者的意愿而拥有权威的;所以,无论人们会采取什么措施,来 预防统治者利用其至尊地位迫害他人,但对于统治者的至尊地位,人 们是从来不敢,甚至根本就不想提出异议的。那时大家都认为, 统治者的权力虽然必要,但也是很危险的东西;因为统治者既可以 把这种权力用作武器来反对外来的敌人,也同样可以用作武器来压 迫自己的臣民。为了防止共同体中的弱者免遭无数秃鹫的残害,共 同体需要委任一个更加强壮的猛禽,去压制这些秃鹫。然而这个 鹰王却一样爱好捕食同类,一点也不亚于那些力量较弱的秃鹫,于 是整个共同体便不可避免地要时时准备着防御鹰王的侵袭了。因 此,爱国者的目标便在于,对统治者拥有的管辖共同体的权力设立 一些限制;这种限制也就是他们所说的自由。设立这种限制有两条 途径。第一条途径,是大家一致承认某些豁免权,这些豁免权也叫 做政治自由或政治权利,统治者如果侵犯这些自由或权利,便被认 为是背弃了义务,而如果统治者背弃了自己的义务,那么特定的抵 抗或普遍的反叛就被认为是正义的。第二条途径,一般说来也是比 较晚近的一个办法,是在宪法上制定一些约束条款,根据 这些条 款,统治者若要采取某些比较重要的行动,其必要条件是必须得到 整个共同体的同意,或得到可以代表整个共同体利益的某种团体的 同意。对于第一种权力限制方式,大多数欧洲国家的统治者都在某 种程度上被迫屈服了。但第二种权力限制方式,却并没有被大多数 统治者所接受。因此,这第二种权力限制方式的实现,或者其更加 完全的实现,就成了各地自由爱好者追求的主要目标。只要人类还 满足于用一个敌人来对付另一个敌人,并且满足于在一定程度上保 证,能够在有效抵御专横暴虐的条件下被一个主人所统治,那么他 们就不会有更大的抱负 了。
  不过,人类事务的进步已跨入了这样一个时代,在这个时代中 人们已不再认为,统治者拥有一种与被统治者的利益相对立的独立 权力,是一件无可奈何的事情。在他们看来,各级政府官员若能成 为他们的租户或代表,并且可以根据他们的意愿予以撤换,那要好得多。而且看起来唯有那样,他们才能完完全全地保障自己,永远 也不会因政府权力的滥用而受害。久而久之,要求统治者必须出于 民选,并且不得长期任职的新主张,便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人们先 前对统治者的权力进行限制的努力,成为各地人民政党突出的奋斗 目标。于是,试图让统治者出自被统治者的周期性选择,便成为一 种斗争,随着这种斗争不断向前推进,有些人开始觉得,人们先前 是否过分看重了对权力本身的限制。诚然,只要统治者的利益习惯 上是与人民的利益相对立的,对权力本身进行限制便(很可能)是 对抗统治者的一种办法。但现在人们想要的是,统治者应当与人民 统一起来,统治者应当把全体国民的利益和意志,作为自己的利益 和意志。国民无须防御自己的意志,更不必害怕它自己会奴役自 己。只要让统治者能够有效地对国民负起责任,能够及时地被国民 撤换,那么国民就能不冒风险地将自己能够支配并加以利用的权力 委托给他们。统治者的权力此时也就成了全体国民自己的权力,只 不过是集中了的权力,并具有一种便于运用的形式。这种想法,或 者不如说是一种感受,在前一代欧洲的自由主义中间是很常见的, 今天也仍然在欧洲大陆的自由主义中明显地据有主导地位。事实 上,在现今欧洲大陆的政治思想家中,除了在他们看来根本就不应 存在的那种政府之外,那些赞成要对政府的行动进行某种限制的 人,早已是凤毛麟角而一望即知了。要不是曾经有利于这种情调的 环境已经有所变化,那么,我们英国现在也会风靡类似的情调 的。 但是,政治和哲学的理论,就像人一样,其成功都会把本来会 被失败掩盖起来的差错和弱点暴露出来。当民选政府还是人们梦想 中的东西,或者仅仅存在于历史记载中的时候,认为人民无需对自 己管辖自己的权力进行限制,看起来也许是一个自明的公理。即便 是法国大革命这样的暂时性反常事件,也不会必然地动摇这种想法, 因为这些事件在最坏的情况下,不过是一小撮篡权者的行为,无论006 如何也不属于民主制度的常态,而属于一种反对君主贵族专制的突 然爆发的动乱。不过,世界上终于出现了一个民主共和国,不仅占 据了地球表面的一大块地方,看上去还是民族共同体中最强有力的 成员之一;有了这样一个重大事实,我们就可以对民选的责任政府 进行观察和批判了。现在大家已认识到,诸如“自我治理”和“人 民自我管辖的权力”之类的语词,并没有表达出事情的真相。其实, 行使权力的“人民”,并非总是被这个权力管辖的人民,所说的“自 我治理”,也不是每个人自我管辖的治理,而是每个人都要受到其他 所有的人管辖的治理。再者,所谓人民的意志,实际上指的是人数 最多,或者最活跃的那部分人民的意志,是多数人的意志,或成功 地使自己被认为是多数人的那些人的意志,结果,人民就可以企图 压迫他们中间的一部分人,而权力的这种滥用,正如权力的任何其 他滥用一样,也是需要加以预防的。因此,即便当掌权者需要定期 地面对整个共同体,或共同体中最强大部分的问责时,对政府管辖 个人的权力加以限制,也丝毫没有丧失它原有的重要性。这种看法, 既能吸引思想家们的智力,同样也能吸引欧洲社会一些重要阶级的 爱好,因为那些阶级的真正利益或应有利益,是与民主背道而驰的, 因此便不难得到人们的赞同;今天,“多数人的暴政”在政治思想中 已被普遍地纳入到社会需要对之加以防范的种种祸害之中 了。
  人们最初觉得,并且现在的流俗看法也仍然认为,像其他的暴 政一样,多数人的暴政之可怕,主要是通过行政当局的行动发挥出 来的。然而善于思考的人们却已认识到,当社会本身成为暴君时, 亦即当社会作为集体凌驾于构成社会的各别个体时,它的暴虐手段 并不限于借助其政治机构做出的行动。社会能够,并且也的确在执 行它自己的命令。而如果它发布的命令是错误的而不是正确的,或 者发布了命令去管它不该管的事情,那么它就会实施一种要比许多 政治迫害还要可怕的社会暴虐,因为这种社会的暴虐,虽然通常并不使用政治迫害这样的极端惩罚,但却会更加深入地渗透到生活的 各种细节,乃至奴役到人的灵魂本身,从而使得人更加无法逃避。 因此,仅仅防御政府官员的暴政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防御舆论和 群情的暴政。社会往往会借助民事处罚之外的手段,把自己的观念 和做法当作行为规则,强加于持有不同见解之人,对于与社会行事 方式不相协调的个性,社会则会试图束缚它的发展,乃至设法阻止 这种个性的形成,从而迫使各种人物都按照社会的模式来塑造他们 自己,社会的这种倾向也需要加以防范。集体意见对个体独立性的 合理合法干预,是有一个界限的。为了让人类事务达到一个良好的 状况,找出这个界限,并不让社会的干预逾越它,就如防止政治专 制一样,同样是不可或缺 的。
  这个命题一般说来不会引起什么争议,实际的问题在于,这个 界限应当划在什么地方,亦即如何在个体的独立性与社会的控制之 间做出恰当的调整,那才是需要我们竭尽全力加以解决的课题。任 何一个人的生存若要有价值,都得依赖于对他人的行为有所约束。 因此,我们必须强行实施一些行为规则,首先是借助于法律,而在 许多不适合使用法律的事情上,则要借助于舆论。人类事务的主要 问题,便在于究竟应当实施哪些行为规则;不过,除了少数几种最 明显的情况之外,这个问题却是我们取得进步最小的领域之一。在 应当实施哪些行为规则这个问题上,任何两个时代,乃至几乎任何 两个国家,都没有相同的做法;一个时代或一个国家的做法,到了 另一个时代或国家就会让人感到惊奇。可是任何一个特定时代或国 家的人民,都没有觉得这个问题存在着什么困难,似乎它是一个全 人类对之从来没有争议的问题。在他们看来,他们自己所实施的行 为规则乃是不证自明的或自我证明的。这种几近普遍的错觉,乃是 习俗具有魔幻力量的例证之一,这些习俗,不仅如谚语所说是一种 第二天性,而且还不断地被误认为是人的第一天性。在防止人类对自己彼此强加的行为规则发生疑虑方面,习俗的效果更加完全,因 为在这个问题上,人们一般并不认为必须给出理由,无论是要一个 人对其他人给出理由,还是要自我给出理由。人们已习惯于相信, 并且受到一些渴望成为哲学家的人的鼓励去相信,在这种性质的问 题上,既然自己的感受胜于理性,便不一定非得给出理由。在如何 调节人的行为这个问题上,指导人们得出自己看法的原则,实际上 是各人心中的这样一种感受,即每个人的行为,都应当符合自己以 及与自己有同感的人们的意愿。诚然,任何人都不会对自己承认, 自己的判断标准就是自己的喜好;但在应当如何行动的问题上,所 持的观点如果没有任何理由,那么它只能算作一个人的偏好;而如 果它给出的理由仅仅是诉诸其他人的类似偏好,那么它虽然不是一 个人的喜好,却仍然不过是许多人的喜好。然而对一个普通人来 说,他自己的偏好若得到了他人偏好的支持,那么这种偏好,对并 不明确存在于自己宗教信条中的道德观念、趣味观念或礼仪观念来 说,就不仅是一个令人满意的理由,一般而言也是他唯一能够提出 的理由了;这种偏好甚至还是他解释自己的宗教信条的主要向导。 因此,人们对什么行为应当赞扬、什么行为应当贬斥的看法,要受 制于各种各样的因素,这些因素影响着他们对别人行为的希冀,而 且像那些影响着他们对任何其他事情的希望的因素一样,为数众 多。这些因素,有时是人的理性,有时是人的偏见或迷信,但往往 是人们的社会感情,其中反社会的感情也并不少见,例如人的羡妒 或嫉恨、傲慢自大或轻蔑他人,但最常见的,就是人们为己的贪欲 或恐惧、人的合法的或不合法的自我利益了。无论哪个国家,只要 存在着一个强势阶级,那么这个国家的大部分道德,就一定是出自 那个强势阶级的阶级利益和阶级优越感的。斯巴达人与希洛人 * 之 * 原文为 Helots,古希腊斯巴达城邦国的国有奴隶。—— 译者注间的道德、农场主与黑人之间的道德、君主与臣民之间的道德、贵 族与平民之间的道德,乃至男人与女人之间的道德,等等,便大部 分都是这种阶级利益和阶级优越感的产物;而这样产生出来的道德 情操,继而又会反作用于强势阶级内部成员彼此之间的道德感情。 另一方面,如果先前的强势阶级丧失了自己的强势地位,或者其强 势地位已不得人心,那么这个国家此时流行的道德情操,就常常会 带有一种对优越地位的厌恶。为法律和舆论所强制的行为规则,无 论是对许可还是对禁忌的规定,其另一个大的决定性原则,始终是 人类对其设想出来的世俗主人或上天神祇之好恶的卑躬屈膝。这种 卑躬屈膝虽然本质上是自私的,却并不虚伪;它会引发各种纯真的 憎恶情操;它甚至驱使人烧死了不少巫师和异端分子。当然,在众 多更为基本的影响道德情操的因素中,普遍而明显的社会利益具有 重大的引导作用,不过,这种引导作用出自理性和社会利益自身较 少,出自对社会利益的同感和反感则较多,这些同感和反感,与社 会利益本身没有多大关系或根本无关,却在各种道德的确立上显示 了巨大的力 量。
  因此,人们制定出来让大家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尽管要靠法 律和舆论的强制,但实际上决定着这些行为规则的主要东西,却是 社会的好恶或者社会上某个强权集团的好恶。一般说来,那些在思 想感情上走在社会前面的人,不论是否会在某些细节上与这种状况 发生冲突,都不曾从原则上攻击过这种状况。他们宁愿致力于探讨 哪些东西应当成为社会的好恶,而不愿去质疑社会的好恶是否应当 成为约束个人的法律。他们宁愿在自己持有异端观点的一些特定问 题上试图改变人类的感情,而不愿与全体异端分子联合起来共同保 卫自由。唯有宗教信仰是个例外,因为在宗教信仰上,各地的人而 不是某一个人,都在原则上采取了一种较高立场并一贯加以维护。 这个例子具有多方面的教育意义,尤其重要的是,它最明显不过地说明了所谓道德感的可错性:因为在一个虔诚的卫道士那里,“因 神学问题争论而引起的神学家之间的反感”*,是最能明白无误地显 示道德感情的例子之一。一般说来,那些最早打破自命的“普世教 会”的束缚的人,原本也像那个教会自身一样,是不愿意宗教内部 存有意见分歧的。但是当冲突的高潮过去之后,却没有一个派别能 够取得完全的胜利,各个教会或教派都被迫降低自己的希望,只求 能够保住自己已经占有的地盘;少数派看到自己没有机会成为多数 派,只得请求那些他们无法改变其信仰的人们允许意见的分歧。于 是,在这个战场上,也几乎只是在这个战场上,个人反对社会的权 利在广阔的原则立场上得到了肯定,而社会要求对持异议者行使权 威的主张,则公开地受到了质疑。对这个世界上的宗教自由做出了 贡献的那些伟大作家们,大多数都肯定良心自由是一种不可剥夺的 权利,并且都断然否认一个人要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向他人做出解 释。可是人类在自己真正在乎的东西上面,会很自然地持不宽容的 态度,因此,宗教自由其实在任何地方都几乎没有真正实现过,除 非我们把不在乎宗教也算作宗教自由,此时人们因为不看重宗教而 不喜欢神学争论。在几乎所有的宗教人士心中,甚至在那些最为宽 容的国家里,对宽容义务的承认也都是暗中带有保留的。有人会在 教会治理的事务上容忍不同意见,但在教义的问题上就不能容忍异 见;有人能够宽容其他任何人,却唯独不能宽容“信奉教皇制的天 主教徒”或“上帝一位论派教徒”;还有人,则只宽容一切信仰天 启宗教的人;另有一些人虽然对人要更宽容一些,但也只限于宽 容那些信仰上帝和来世的人。任何地方,只要仍然存在着真实而 强烈的从众情绪,就可发现,要求服从多数的主张便不会有多少 减 弱。
……
作者简介:

穆勒(1806-1873),19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经济学家、政治评论家。他的著作对英国人的思想有“不可估量的影响”,并延续至今。



内容简介:

《论自由》是穆勒影响深远的一本小册子,1859年在英国出版。一出版即引起轰动,至今仍是政治哲学领域的重要文献。本书共五章,分导论、思想和讨论的自由、个性是幸福的要素之一、社会对个人权威的限制和若干应用。他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讨论了自由的含义和极简原则、自由的外延,在洪堡和托克维尔思想的基础上讨论了人的个性与自由的关系。他认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益,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其他人和社会都不得干涉;只有当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接受社会的强制性惩罚。这是建立在“蕞大多数人的蕞大幸福”这一功利主义原则上的、作者以丰富详实的资料、通俗生动的语言,阐述了他的独特见解。

目录:

第一章 导 论 / 001 

第二章 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 / 019 

第三章 论个性作为福祉的要素之一 / 063 

第四章 论社会对个人行使权威的限度 / 085 

第五章 理论应用 / 109 

术语对照表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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