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作者敬力嘉,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本硕博均毕业于武汉大学,博士期间为德国特里尔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访问学者。近两年内发表多篇关于网络犯罪的CLSCI、CSSCI文章,并参与多个课题,如作为2018年第64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负责人、2017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对策研究”子课题参与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子课题参与人。作者近几年专注于网络犯罪研究,具有较好的研究积累和学术功底。
内容简介:
“以罪名反思理论变更,以理论指导罪名适用”是作者在本书中所进行的学术尝试。具体来说,本书稿立足于预防刑法理论,结合信息网络犯罪的新罪名,在对信息网络犯罪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等厘清的基础上,针对当前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预防转向表现,结合对世界主要法治发达国家的相关研究,以预防转向的政策、实质、形式与责任限度为核心,构筑了本书稿对信息网络犯罪刑事规制预防转向限度的论证体系,为刑法这一具有最后手段性的法律介入信息网络犯罪划定了界限:刑法不能让人成为实现社会政策目标的纯粹工具。
基于对以上问题明确而清晰分析的目的,本书稿共划分为了七章,各章节重点分明且层层递进,逻辑清晰,具有理论深度,且本书结合了当前刑事立法中的新动向,具有前瞻性,总体来说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
目录:
导言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二 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第一章 预防刑法的理论基础与价值根基
第一节 预防刑法的理论基础
一 作为刑法功能的犯罪预防
二 作为刑事政策的犯罪预防
三 作为刑罚目的的犯罪预防
四 预防刑法的规范表现与关键内涵
第二节 预防刑法的价值根基
一 预防刑法视域下安全与自由的冲突
二 核心矛盾:自由与秩序的关系
三 价值根基:社会发展的消极自由
第二章 网络空间中的信息网络犯罪
第一节 网络空间的结构特征
一 流动性
二 多层次
三 去中心化
四 “双层社会”及其否定
第二节 信息网络犯罪的概念厘清
一 犯罪学视域的信息网络犯罪
二 刑法学视域的信息网络犯罪
第三节 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与严峻现状
一 域外国家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与严峻现状
二 我国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与严峻现状
第四节 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特征
一 德国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特征
二 美国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特征
三 英国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特征
四 我国信息网络犯罪立法的现状
第三章 信息网络犯罪规制的预防转向
第一节 刑事法治运行机制的转变
一 企业与公民合作义务的增加
二 网络空间监管主体权力边界的扩张
第二节 刑法功能边界的扩张
一 预防转向与刑法最后手段性的内在冲突
二 网络时代对刑法最后手段性的质疑
三 对刑法最后手段性的坚持与重构
第四章 预防转向的政策限度:比例原则的贯彻
第一节 比例原则:刑事政策的指导原则
一 比例原则的基本内涵
二 刑事政策的功能:风险管理权能的合比例分配
第二节 应然要求:作为义务、权限与法律责任合比例
一 作为义务与权限分配的合比例
二 法律责任分配的合比例
第五章 预防转向的实质限度:信息法益的确立
第一节 法益政策化的困境
一 法益概念去实质化与法益功能的转变
二 二元论法益观与“一元人本法益观”及其缺陷
第二节 法益的确定标准
一 法益的现实关联与具体化
二 法益内涵与法益衡量的价值基准
第三节 对既有信息法益观的反思
一 对“信息秩序”法益的反思
二 对“信息安全”法益的反思
三 网络时代信息的公共性与信息主体身份的重构
第四节 信息权法益的确立
一 信息:刑法评价的行为对象
二 权利来源:作为宪法权利的信息自决权
三 中间进路:法定主体信息专有权的确立
四 信息专有权的具体权能
五 狭义信息网络犯罪所保护法益
六 信息专有权的核心价值
第六章 预防转向的形式限度:构成要件行为的定型化
第一节 信息网络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定型化的困境
一 法益侵害社会化与刑事责任个别化的冲突
二 “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及其反思
三 “网络预备行为实行化”及其反思
第二节 定型化困境的超越
一 客观-目的与合宪的构成要件解释方法
二 判断集体法益适格性
三 法益侵害风险与危险的区分
四 法益侵害抽象危险规范内涵的重构
第七章 预防转向的责任限度:刑事责任的认定
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功能:刑事归责的基准
一 责任原则的功能化
二 消极责任原则视域下刑事责任的功能
三 坚持消极责任原则的必要性
四 抽象危险犯的责任判断需遵循消极责任原则
第二节 间接刑事责任的否定
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刑事责任的概念厘定
二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纯正不作为刑事责任不是间接刑事责任
第三节 不纯正不作为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一 刑事责任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
二 刑事责任根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三 刑事责任认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展开
第四节 实质预备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一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及其判断
二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及其判断
三 正犯归责模式的理论价值:行为不法的类型化
第五节 作为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一 保护集体法益的情节犯与抽象危险犯
二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三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1款第(2)、(3)项刑事责任的认定
第六节 网络化传统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一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二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三 智慧金融背景下非法集资犯罪共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结语 刑法介入信息网络犯罪治理的功能限度
参考文献
后记
好评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