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物权的证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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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称:生态物权的证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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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生态物权的证成研究》:
  二、生态物权的取得方式
  (一)基于行政赋权而取得
  缺少财产权的制度安排是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而财产权缺失的真正的原因并不是财产权对生态环境的遗忘,而是界定的困难。法律的设计是为了增进人们的福利,规范和便利人们对权利的行使,而不是人为地制造成本,带来使用上的麻烦。虽然当前生态环境的生态效用的价值化在科学技术上可行,但过高的成本仍阻碍了财产权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广泛使用。以美国已经实践多年,并为我国所引进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来说,其最大的困难就是对于技术和制度的依赖,“在排污费体制中隐含了难以克服的检查和监测问题,这是一个与这些领域还处于原始状态的技术相伴而生的问题”,“主张排污费的人必须面对的真正问题是如何测量或通过某种途径估计各个污染源正式产生的排放量。考虑到那些小型排放源和难以有效地测量其排放量的排放源的数量很大,以及它们对空气污染问题的贡献如此之大,以至于我们根本无法忽略它们的存在,空气污染的问题看起来似乎是个特别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行政监管在生态利益的分配过程中不能退出,仍是要居于主导的地位,以其雄厚的技术实力和硬件设施来克服在初始分配上的困难。
  生态环境是负载了公益属性的特殊物。这一属性决定公用资源具有“公共性”和“公用性”,这就意味着生态物权的设计需要考虑不特定多数人的使用要求。在私权调整的过程中,面对生态环境与传统私权适用条件不相契合的难题,需要探索在减少订约交易成本的同时增加自由选择的机会,有助于形成公用资源各方达成协议的意思表示机制,竞标、拍卖的形式从表面看来对于社会主体获得生态物权给予了均等的机会,但是中小企业群体的利益却无法得到保障,易出现垄断的情形,当前网约车共享单车的发展说明纯粹的私权调解有市场配置资源的弊端。公益属性决定了生态环境在市场化下,私权制度需突破个体与私有的局限,不特定多数人之公共利益诉求,需引入公权力干预,通过这样一种“束权”安排,以扩展私法的适用空间。
  通过分析生态利益被纳入私法的难题,有效地回答了生态物权的设计为什么需要行政赋权。生态环境的生态利益关系到人类能否在一个舒适健康的环境中幸福安全地生活,将其纳入法律的保障不仅是因为其可以量化,具有满足人们需要的有用性,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生态利益消耗已经持续恶化到危及人类生存的地步。一个个不适宜居住的癌症村出现,对人们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而且这一切还有继续下去的可能,因此生态利益才被纳入法律的体系,从上而下地推动生态保护。是以综合考虑人们健康安全生活对生态利益所需的底线,以及国家提供生态环境产品的最低品质保证的环境保护义务,国家应当进行适当的必要的干预。虽然公权干预会因为种种原因导致权力与利益的同谋,但是测量的高额成本使生态环境的生态利益难以通过纯粹的私权进行分配,在生态环境利益呈现流动状态和整体状态的情况下,通过行政赋权来催生和确认生态物权是目前可行的方法。
  行政赋权是生态物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是由申请人根据自身发展状态提出书面的申请,申请使用生态环境的生态利益,经相关部门审查确认后予以认定的一种赋权方式。虽然行政行为无法产生私权,但此时行政主管机关行使的是所有权归全民所有的生态环境的生态利益的管理和处分权。生态物权的母权仍是所有权,并不是行政权。
  (二)基于相邻关系而取得
  我国生态环境问题在城乡、区域上的反映为生态利益分配的失衡与失范,其解决主要通过地区合作与协同,带动区域的共同发展。但其中没有权利味道,变成了政策下合作,或者区域的一种恩赐。这对于生态利益禀赋优势的地区来说,并不公平。生态利益的分配公平,不仅仅靠政策的引导和行政权力的干预,还要将生态利益禀赋优势转为生态利益的使用权,因此生态物权还可以因地缘优势而取得。当其他区域需要使用该地域的生态利益时,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来进行,支付相应的对价。
  美国的河岸权原则也说明了相邻关系作为权利取得的可行性。所谓河岸权原则是指以河岸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依据确认一定区域内的生态利益使用权的归属。相邻关系也可以作为生态物权的取得原则,从而解决当前生态利益禀赋优势无法彰显的社会问题,把统一分配与地方特色相结合,弥补行政配置手段的缺陷与不足。美国河岸权原则不仅适用于毗邻状态下的生态利益分配问题,也适用于森林生态环境、水生态环境的生态物权的取得领域。在相关权利人取得了相关地域的管理权后,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因地缘关系而取得该区域的生态利益使用权。崔建远教授曾以水权为例,分析河岸权原则在水权取得方面的作用。
  ……
作者简介:
  孟春阳,生于1981年,河南南阳人,法学博士,讲师,于江西理工大学任教,主要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毕业于武汉大学,博士毕业于武汉大学,在《环境保护》《理论月刊》等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参与多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主持、参与省级课题项目十余项。
内容简介:
  时至今日,没有哪种事物如生态环境一般,牵动着每个法律部门的内心,得到了极大的关注。在环境法率先对生态危机作出回应、系统地对生态环境问题进行研究并给予了法律上的解答之后,生态化研究方法如春风乍起,吹皱了法律体系平静的湖面,给法律带来新的生机和血液,其他法律部门掀起了轰轰烈烈生态化的浪潮,环境法所带来的交叉、融合、开放、多元等思想在模糊着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带领着法律的新一轮进化,新的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权利、法律措施不断涌现。
  在生态危机的阴影笼罩下,人们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反思,带来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的变化。生态文明理论形成、生态环境法律地位的转变以及生态利益的发现和认知,推动了物权法的生态化进程,但在物权法对传统物权理念的坚守下,物权法的生态化过程中选择性遗忘了可以转化经济价值的生态利益。而现有的生态物权理念研究过程中,对物权法的独特价值理念和顽强的坚守,或者选择了绕路而行,或者选择忽视生态物权特殊性的方法将其并入传统物权体系,对于生态物权的建构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物权法生态化的选择性忽视和生态物权理论研究的困境使生态物权研究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的意义。
  生态物权不同于环境物权,生态物权是以生态环境为客体、以生态利益的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新型物权。不同于传统物权客体的特定性可以通过物理形态进行界定的方法,生态物权客体的特定性需要借助时空结合观和科学技术方法进行确定。作为生态物权的基础和内容的生态利益关涉生存与发展的需要,生存的需要由国家通过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进行保护,生态物权是基于发展所需的生态利益的物权法表达。在生态物权内涵界定的基础上,为了使生态物权具有现实的操作性和研究的方便,根据不同的标准对生态物权进行了类型化的研究。
  生态物权作为环境法与民法交叉和融合的产物,作为准物权发展的新的权利类型,其在权利性质上也兼有公权和私权的性质,这也使生态物权具有区别于传统物权的特征:客体的一体两面性、权利变动的公权干预性、权利内容的复合性等,赋予了生态物权作为一种新型独立的物权的正当性基础。
  静态的权利设计和动态的物权变动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物权规则,在生态物权的理论证成完成的情况下,权利的取得、公示与行使就成为权利能够得到有效运行的关键。取得是物权变动的基础和前提,生态物权的公权性主要表现在生态物权的初始取得。凡物权必有公示,因生态物权客体的特殊性,生态物权宜采用登记公示的方法进行,登记制度某种意义上也是生态物权的制度载体。生态物权的特殊性还表现在同一物权客体上存在数个生态物权的类型,这就使生态物权在行使过程中要遵循相应的原则排列权利行使的位阶。
目录:
摘要

绪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价值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第一章 生态物权的提出
第一节 生态文明的提出与生态利益的彰显
一、生态危机下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的形成
二、生态危机下生态环境的法律地位反思
三、生态危机下生态利益的发现和认知
第二节 生态物权生成的物权法考察
一、生态文明理论指导下的物权法生态化进程
二、物权法生态化的文本分析
三、物权生态化的选择与缺憾
第三节 生态物权的研究梳理
一、生态物权的研究现状
二、生态物权的理论研究困境
第四节 生态物权提出的价值
一、生态物权的提出是物权生态化发展的需要
二、生态物权是环境法发展的选择
三、生态物权的提出是生态利益分配的法律选择

第二章 生态物权的界定
第一节 生态物权抑或环境物权
一、基本概念阐释
二、生态物权不等于环境物权
第二节 生态物权的客体界定
一、物权法中“物”概念的历史演进
二、生态环境是特殊的物权客体
三、生态环境特定化的方法
第三节 作为生态物权内容的生态利益
一、物权上利益发现与物权类型的演进
二、生态利益是一种新型的正当的利益
三、生态物权是生态利益法律表达的物权形态
第四节 生态物权的类型化
一、以生态物权客体进行划分
二、以生态物权的用途进行划分
三、以生态物权行使的外部性来划分
……

第三章 生态物权的性质、特征与功能
第四章 生态物权的权利设计
第五章 生态物权的实现

结语 生态物权——环境法进化之选择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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