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证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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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称:专家证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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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专家证人制度研究》:
  在科学上,最终检验理论或数据的“有效性”的是时间。科学是累积性的。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自我更正。科学家们不断收集新的数据,提出新的理论。有些能够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而有些不能。不好的科学,即有累累缺陷的数据或理论,经不起同行的复核。如果侥幸逃过了这一关,也会被埋在科学文献的深处,无人引用,终至被人淡忘。但是法官却不能运用这些机制拒绝承认他们不相信的科学。科学的目标与法律的目标完全不同,这可能是科学家和律师总是不能很好地来理解彼此的立场的原因。科学寻求的是一种综合性的理解。这种理解的发展要通过涉及很多科学家的集体程序。法律审判的程序和目标与此截然不同,审判寻求的是在有限的时间内解决集中讨论的法律争端。科学家和律师所受的训练不同,个性本质也常常不同。律师寻找的科学家要有能力坚定地、言简意赅地向由非科学家构成的陪审团提出科学概念,其目的是寻求支持。而做事谨慎的科学家却常常对为了达到律师的目的而做的、非常简易、非常平白的翻译感到不舒服。
  专家证据相对于其他证据而言是一种特殊的证据,专家证据是建立在对其他证据资料进行现实加工后形成的成果。即一般的证明过程是由“证据材料”向“事实”的一次转化过程。而专家证据是经过“证据材料”向“专家证据”,再经由“专家证据”向“事实”这个二次转化的过程。第一次是专家证人在案件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将具有专业领域的相关问题转化成易于法官和陪审团理解的“专家意见”即“专家证据”。而第二次转化则是法官和陪审团遵循证据规则,同时根据自己的经验,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将“证据材料”转化成“事实”,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而在第一次的转化过程中,实际上专家证人在一定程度上认定了案件的部分事实,即为事实裁判者完成了部分裁判的工作,而事实裁判者之所以让渡这部分裁判权,是因为事实裁判者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无法对相关问题进行裁判。
  在英美法系国家对抗制诉讼模式下,能成为专家证人的条件比较宽泛,相比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而言,显得门槛更低。而如何防止假冒的专家或伪科学的专家证据进入诉讼程序而影响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是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所要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从本质上说,专家证据只是众多证据中的一种,故必须经过法庭审查之后才能转化为定案的证据从而成为事实裁判者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于专家证据多涉及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专门知识,非普通人所能理解和判断,、而身为法官也只能根据自己对科学与法律的理解,运用普通人的经验和逻辑,遵循已有的判例规则,对专家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作出判断。
  专家证据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一般具有极为重要的结果,在某些案件中甚至起着决定性的影响。然而由于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是主要的事实认定者,这种具有极高专业性的专家证据对于没有经过相关领域专业修养和背景的普通民众而言是非常复杂和艰涩难懂的。这些由普通民众组成的陪审团对于专家证据的专业本质没有深入的了解,同时对于专家证据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限制也没有透彻的知识背景。这时候法官作为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审查者,就起到了“守门人”的作用。我们知道,在英美法系中,法官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主持法庭的正常审判工作,同时维护好法庭的秩序;其次是对陪审团认定事实的审判行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指导,对相关法律问题给陪审团一个正确的方向性指示,从而确保陪审团能够做出正确而公正的决定;再次是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过滤,运用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这些证据的可采性,最终确定哪些证据材料可以进入事实裁判者即陪审团的视野;最后是在陪审团给出事实上的裁判后对案件的最终审判给出法律上结论。毫无疑问,在有专家证人参与,涉及专家证据的案件当中,法官对于证据材料,特别是对于专家证据的可采性审查就显得特别重要。
  而如前文所述,专家证据是专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技能对一定的证据材料进行逻辑推理或科学实验得出的结果,其证明过程经历了两个阶段,即“证据材料”到“专家证据”再到“事实”这么一个过程。法官和陪审团除了要按照判断一般证据的可采性标准认定“证据材料”到“事实”以外,还应当确保“证据材料”到“专家证据”这一环节是科学准确的。
  ……
作者简介:
北京理工大学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硕士、博士,美国西北大学联合培养博士,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争端预防与解决研究院研究人员,院长助理。参编教材两本,参编论著三本,在《法律适用》、《河北法学》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数篇,曾经主持过国务院部级课题,参与教育部、司法部多项课题。
内容简介:
  专家证人制度契合了现代证明方法从人证为主向物证为主的历史演进,其正式确立于英美法系诉讼的发源地英国,而在当代科技、文化与法律文明集大成的美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专家证人制度研究》开始研究了专家证人制度的基础理论,接着主要运用了辩证的逻辑推理、法律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社会学分析和系统思维的方法,又从比较法的角度人手,深入研究了专家证人制度建立的基础,探讨了专家证人制度设立和运行的规律,从中探寻那些对我国具有启示意义的内容,从而合乎逻辑地对比分析了我国相关的制度即司法鉴定制度和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而指出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缺陷所在,提出了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构想与立法建议,其中包括许多结合我国实际需要的创新内容。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专家证人制度的界定
第二节 专家证人制度的历史渊源
第三节 专家证人制度成长的司法史背景考察

第二章 对抗制危机中的专家证人制度
第一节 危机中的对抗制
第二节 集中审理与专家证人制度
第三节 陪审团制与专家证人制度

第三章 专家证人制度的运行机制
第一节 专家证人资格及其审查程序
第二节 专家证人的选任制度
第三节 专家证人的法庭询问
第四节 专家证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专家证言的可采性规则
第一节 专家证言的可采性概述
第二节 美国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规则
第三节 处理民事专家证据的五种方法

第五章 比较法视野下的专家证人制度
第一节 专家证人制度比较
第二节 专家证人制度与大陆法系鉴定人制度之比较
第三节 美国专家证人制度与中国鉴定人制度的比较

第六章 外国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第一节 美国专家证人制度的经验分析与启迪
第二节 中国专家辅助人制度评析
第三节 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立法的建议

第七章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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