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婚姻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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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称:人类婚姻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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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乱婚
  一、乱婚是否存在
  目前,史学界所说的“乱婚”,实际上是由瑞十法学家巴霍芬1861年在其《母权论》一书中*先提出来的。不过,他不称“乱婚”而称“杂婚”。1887年,美国民族学家摩尔根在其《古代社会》一书中,不仅肯定了“杂婚”的存在,而且勾画了人类婚姻史的基本蓝图:由杂婚到血缘家族,到群婚家族(普那鲁亚家族),到对偶家族,再到一夫一妻制。1882年,考茨基出版了《婚姻和家庭的起源》-书,对于摩尔根的杂婚观点加以否定,认为人类婚姻一开始就是一夫一妻制。1884年,恩格斯在其《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对摩尔根的观点加以肯定,不过,他不称“杂婚”而称“杂交”。1889年,芬兰人类学家韦斯特马克在其《人类婚娴的起源》一书中,认为巴霍芬与摩尔根的“杂婚”之说毫无根据,人类婚姻一开始就是一夫一妻制。
  人类历史上究竟有没有乱婚?乱婚究竟存在于什么时代?这是近几十年以来,史学家争论的重大问题之一。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内学者根据苏联学术界的说法,认为乱婚存在于原始群时期,也就是存在于猿人和尼人两大时期(亦即1日石器早期和中期)。以此而论,那也就是说乱婚在人类历史上存在了约290万年的耐间。可是,从20世纪70年代起,学者们弄清了列宁与斯大林所说的“群”或“群团”的原意,指的是非人的群体,是“过渡期间的生物”或“使用棍棒的猿猴群”。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则把这一时期称为“人类的童年时代”(或译为“人类的幼年时代”)。这样一来,既然乱婚是与原始群时代相适应的,而原始群指的义是非人的群体,于是,学者们就义顺理成章地把乱婚排除于人类历史之外,认为人类历史上根本不存在乱婚。直到目前,无论是在专著、论文或教科书中,当讲到人类婚姻史时都还是把班辈婚或血缘群婚作为第一章的。
  在人类历史上真的没有乱婚的存在吗?关于乱婚的存在,从远古的神话传说、古典作家的文献记载,以及后代落后部族中残存的关于乱婚的遗风,与大量的“乱婚节日”,都可以获得证明;同时,人类在自身的演进过程中,不可能昨天是猿,是“杂交”,而今天就学会了制造工具,因而立刻就会是班辈婚,就是禁止父辈与子辈的通婚。冈为,社会规范、道德标准、各类禁例,以及习惯法等,都是在人类社会形成之后的漫长岁月里逐步形成的。因此,可以肯定地讲,人类社会之初,确曾有过乱婚。“杂交”存在于原始群时期,乱婚存在于猿人的初期。
  事实上,否定乱婚存在的说法,早在19世纪80年代就已经屡见不鲜。自1884年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肯定了巴霍芬的人类初期曾有杂交状态存在的观点之后,时隔7年,到1891年,恩格斯就说:“近年来,否认人类性生活的这个初期阶段,已成时髦了。”①因此,恩格斯在该书的第4版中,就不得木对否定乱婚存在的思潮进行批判。
  好心的人们总想替人类免除乱婚这个母女共夫、父子共妻、父女为婚、母子为婚的“奇耻大辱”,但如此的“奇耻大辱”是无论如何也无法免除的。正如虔诚的基督教徒们总想说人类都是砸当夏娃的后代,不肯承认连他们自己同样也是野兽——古猿的子孙一样,这是无补于事的。如果说当初人类的母子为婚、父女为婚就是乱伦,那么,后来的同辈婚、群婚、走访婚与入赘婚有哪个能够合乎今天的道德标准呢?
  否定乱婚存在的另一理由,则是说乱婚的存在“缺乏任何直接的证据”②,这乍一看似乎有理,但实际上又有谁能把300万年之前的人类请到今天来作证呢?
  还有人曾用大量的动物与鸟类的婚媾方式作例子,来证明人类是绝对不可能J'现杂交的。事实上,这些事例并不能说明人类社会的任何问题。冈为,人类既非起源于一般的野兽,更非起源于鸟类。反之,如果去从全部动物与鸟类中搜集那些证明乱婚确曾存在的事例,可能要比那些证明乱婚不存在的事例还要多得多,但同样也不能说明人类社会之中的任何问题。因为,人类的远古祖先既不是一般的动物,更不是鸟类。
  二、乱婚实况
  乱婚究竟是什么样子呢?所谓“乱婚”,就是在原始的人类集团内部,所有的男性都是所有女性的共同丈夫;而所有女性也就都是所有男性的共同妻子。在*原始的人类集团内部,实行不分年龄、不分班辈的共夫共妻制。在这种乱婚的情况下,男女之间的亲热是自由的,没有任何的限制或禁例,不仅妻子是大家的,而且丈夫也是大家的,任何人对于自己酷爱的异性都没有绝对的独占权力。
  由此看来,乱婚的*本质的特征就是乱,就是婚无伦次,就是婚姻关系在“群内”。为什么婚姻关系必须在“群内”呢?这是由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因为,那时的生产T具仅仅是木棒与石块,生产门类仅仅是采集和狩猎,人类的生活来源完全是依靠采集或猎取自然界已有的现成物品。在一个地区把所能获得的现成物基本上消耗殆尽之后,人们就不得不重新开始到处游荡,到处去寻找食物,定居是不可能的。既然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各个人群都处于游荡之中,那么,一定的人群之间就不可能经常发生交往而出现旗外婚。因此,那时,婚姻关系在“群内”是历史的必然。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在乱婚时期,一个男性可以和许多女性发生关系,不仅包括自己的姐姐妹妹,而且也包括自己的生母在内;同时,一个女性也可以和许多男性发生关系,不仅包括自己的哥哥弟弟,而且也包括自己的生父在内。可是,根据英国著名的人类学家珍妮﹒古多尔在非洲丛林中长期追踪黑猩猩的结果,发现黑猩猩母子之间从不交媾,人们就不得不对乱婚时代母子性交的结论提出质疑。看来,人类的近亲黑猩猩尚且母子不婚,何况人乎?乱婚时代尽管父女婚配比比皆是,可是,母子婚媾的结论很可能是要被否定的。
  在乱婚的情况下,既然后代任何婚姻形态下所出现的婚娴禁例都是不存在的,那么,在当时的社会,就必然是没有家庭、没有夫妻、没有众多的亲属关系,没有兄弟姊妹,人人不知生父。那时,人类所知道的唯一亲长就是母亲。甚至,那时的人类尚还不知道男子也是生儿育女的必然因素,认为生儿育女只是妇女单方面的事,没有男子妇女照样可以生儿育女,繁衍后代。
  时至今日,人们不应因为人类的祖先曾经实行乱婚、近亲通奸、男女混杂、大乱人伦而感到羞愧,更不应用今日的道德标准去苛求古人。因为,道德不仅是有阶级性的(指阶级社会),而且是有时代性的。乱婚是人类社会之初,生产力低下与愚昧无知的必然产物。在当时的生产力状况下,人类不可能出现定居,更不可能出现族外婚,因此只有依靠群体共同生产劳动,共同生活才有出路。只有集体采集,集体狩猎,共同对抗猛兽才能保留人类的种属。而愚昧无知、不分性别、不分班辈的“兽处群居”、“聚生群处”的结果必然产生乱婚,这在当时是人类能够生存下去的唯一出路。
  三、乱婚存在的证据
  乱婚是人类历史上为时*古的一种婚姻形态,是人类婚姻史的“第一章”。因此,关于乱婚的资料是十分贫乏的,很多问题由于没有足够的资料而至今无法说清。遗憾的是连人类婚姻史的开山鼻祖摩尔根与恩格斯都没有为我们提供任何关于乱婚的具体资料或实例。难怪许多学者就根本不承认乱婚的存在。不过,既然承认人是南其他动物——古猿转化而来的,那么,就得承认有乱婚的存在。因为,古猿本身就是“杂交”的。当古猿转化为人时,不可能役有一个漫长的过渡时期。班辈婚的出现绝不可能是在人类开始制造工具伊始就完成的。人类社会之初,必然存留着乱婚。这里仅仅根据远古的神话传说、古老的文献记载,以及某些落后部族中残存的乱婚遗风与乱婚节日,概要介绍几则有关乱婚的资料。
  在古代希腊的神话传说中,地母盖娅和她的亲生儿子天神乌伦就曾长时期地母子相爱,二者发生了关系,结果生了6男6女,这就是古希腊神谱中所说的12名泰坦巨神。此后,这12名泰坦巨神又自相结合,繁衍后代。显然,这反映的就是人类远古时代的乱婚。在古代苏美尔人的《天国神话》里,天神恩吉曾经与自己的女儿、孙女、曾孙女发生过关系。在古代犹太人的神话传说巾,那位犹太人的始祖亚伯拉罕曾经以妹为妻;而另一祖先罗得曾经与自己的两个女儿都发生了关系,生了子孙。显然,这些都是早期人类的乱婚的反映。
  此外,古希腊唯物论哲学家们关于人类婚姻起源的观点,曾经在卢克莱修的叙事诗《物性论》中获得了明确的反映,诗中写道:
  那时候,维纳斯(爱情之神——引者注)会在树林间把情人们的身体结合起来;因为一个女人或者由于共同的欲焰,或者由男人的暴力和不顾一切的欲求,或者因为一点利诱一像橡实、好梨子、或杨梅的野生莓子——而听任摆布。
  在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人类社会之初,男女之间的婚媾交配是在树林之间,毫无规范,毫无限制,自由地进行。这里既没有年龄与班辈的限制,也没有族内族外的区分,更没有“月下老人”与婚娶仪式等。显然,诗巾说的就是远古的乱婚。不过,应当明白,卢克莱修的这些说法,并不是他个人的凭空臆想,而是来源于古希腊的神话和传说。②
  关于乱婚的存在,在古老文献的记载中也有不少反映。例如,存《列子》中就有这样一段记载,说是“长幼侪居,不君不臣,男女杂游,不媒不聘”。③这显然说的就是不分年龄,不论班辈与尊卑贵贱的,不经媒聘与婚嫁的男女杂交。在另一文献《吕氏春秋》中也说:“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无进退、揖让之礼。”④显然说的也是老百姓不分年龄,不论班辈与尊卑贵贱,男男女女聚生群处的乱婚。
  如果再由古希腊著名的历史学家希罗多德的记载来看,乱婚的存在就更无可疑了。希罗多德在他的名著《历史》一书中,当谈到北非利比亚的欧赛埃司人时曾说:“那里的男女之间是乱婚的,他们并不是夫妻同居,而是像牲畜那样的交媾。”⑤不仅如此,根据该书记载,类似的风俗,在索伊——阿加杜尔人,以及里海北岸的玛撒该塔伊人与北非的纳撒摩涅司人中也都存在。既然被誉为“历史之父”的希罗多德说欧赛埃司人那里的男女之问是像牲畜那样的交媾,即使那还不是地地道道货真价实的乱婚,那么也是原始乱婚的遗风。除此以外,古罗马学者普林尼在其《自然史》一书中说埃塞俄比亚的加拉曼特人“并无婚姻可言,他们只是混杂地与女人同居而已”。①显然说的也是古代乱婚的残迹。公元前1世纪,古罗马共和圉的朱里乌斯﹒恺撒“大帝”,在他的《高卢战纪》中,讲到不列颠人时说:“妻子们是南每一群十个或十二个男人共有的,特别是兄弟们之间和父子们之间共有*为普通”。②显然,这说的就是古代不列颠人的乱婚遗风。
  由于人类实行乱婚的时代距今天已经相当遥远,所以就是在当今世界上*落后的原始民族那里也很难找到一个实行乱婚的无可争辩的事例。当然,关于乱婚的残迹或遗风还是可以见到的。例如,在云南怒江一带的傈僳族同胞中,“男女青年之间,每到晚间可以互相找伴睡觉,特别是在‘守谷子’的秋收季节,就不分长辈小辈,只要互相喜欢,就可以睡在一起”。⑧在云南永宁地区的纳西族同胞中,新中国成立以前,还有母亲与女儿共有“丈夫”的。还有“在同一母系家庭中,舅父与甥女之间或长或短地发生性关系。”④
  此外,20世纪初,德国学者缪勒利尔在做了大量调查研究之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在有些民族中间,新娘要泥杂地献身于其夫族的一切男人,然后才能视为她丈夫所专有的妻子。”后来则是僧人或酋长“代表所有其余的人”对新娘行使“初夜权”。再到后来,就是只在举行婚礼时,“当场的人们作普遍的杂交以结束婚宴”。⑤显然,原先夫族的一切女性是“夫族的一切男人”所共有的;后来就由酋长“代表其余的族人”行事;再到后来就仅仅只在婚宴时,由本族男性杂交了事。既然在本族内部,一切女人属于“一切男人”,当然,“一切男人”也就属于一切女人,那难道不是地地道道的乱婚吗?直到20世纪70年代,在东非,白尼罗河下游生活的裸族人,仍以各类野生植物的果实、根茎、嫩叶为食物,不知农耕。他们数十人为一群,有男有女,有老有少,没有家庭或家
内容简介:
《人类婚姻史》是国内关于人类婚姻史领域的专著。其突出特点是:融学术性于知识性之中,深入浅出,雅俗共赏。作者广泛应用古今中外有关婚姻习俗的文献资料,以生动的事例与通俗流畅的笔调,全面系统、淋漓尽致地揭示了人类历史上各个婚姻形态发生、发展与演进的来龙去脉,并展示了人类婚姻家庭的美好前景。《人类婚姻史》兼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填充了人类婚姻史研究的一大空白,为民俗学家、民族学家、人类学家、历史学家提供了许多宝贵的资料,是大学文科师生与广大青年的理想读物。
目录:
目录
丛书总序i
前言V
第一章 乱婚1
一、乱婚是否存在1
二、乱婚实况3
三、乱婚存在的证据4
四、乱婚节日7
五、乱婚节日如何兴起8
第二章 同辈婚11
一、同辈婚的问世11
二、同辈婚概况13
三、神话中的同辈婚14
四、文献中的同辈婿15
五、称谓中的同辈婚残迹16
六、同辈婚遗风17
七、“掷石礼”起源同辈婚18
第三章 群婚20
一、群婚的产生20
二、群婚概况20
三、群婚实例与群婚遗风22
四、群婚琐例三则25
第四章 走访婚27
一、走访婚的形成27
二、走访婚实况29
三、走访婚实例、走访婚遗风30
第五章 入赘婚35
一、入赘婚的产生35
二、入赘婚概况36
三、入赘婚实例、入赘婚遗风38
第六章 由女娶男到男娶女52
一、妻子当家的时代52
二、由母权到父权54
三、抢劫婚56
四、由入赘婚到个体婚69
五、由从妻居到从夫居84
六、有趣的产翁制85
第七章 个体婚初期,89
一、个体婚的形成89
二、对偶婚遗风91
二、群婚遗风92
四、贞操要求94
五、夫权统治103
六、初夜权113
七、独占妻子115
八、父母之命,媒妁之言121
九、婚俗实例123
第八章 个体婚中期161
一、买卖婚姻与童婚161
二、近亲婚配悲剧多164
三、孤寡老人再婚难166
四、结合要白愿、离异要白由167
五、由包办婚到自由婚172
六、论欧美情人制177
七、婚俗实例179
第九章 由性禁锢到性解放217
一、“万恶淫为首”217
二、“灭人欲,存入理”218
三、基督教禁淫“训诲”221
四、太平天国禁淫“天条”223
五、面纱、盖头、小板鞋224
六、应当开展性教育226
七、瑞典的性教育、巴黎的性解放230
八、性解放冲击单偶婚231
九、同性恋与同性婚234
第十章 婚姻的未来237
一、婚姻廊向何处去237
二、解放妇女,夫妻平等244
三、如何求爱250
四、择偶的标准265
五、婚娶五忌275
入、小家庭好299
七、男子出嫁好301
八、忘年之恋应肯定306
九、论欧美的“非婚同居”309
十、争取婚姻白由312
附录325
结语338
后记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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