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庭
1.家庭的概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其特征如下:
(1)家庭是社会中的一个共同生活单位,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家庭负有组织家庭消费和进行家庭教育的职能,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共同财产、共同消费,构成了社会中最密切、不可替代的人际关系。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家庭成员一般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条件,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包括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等来源。家庭不是人们随意的组合,生活在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间必须具有亲属关系,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没有这些关系的人组成的单位,不能称之为家庭,只能称之为其他社会组织。但是任何时代并非所有亲属都构成一个家庭,家庭成员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这是因为:家庭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任何人都有许多亲属,他们纵横交错,亲疏有别,远近有序。只有一部分近亲属才能组成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越多,人际关系越复杂,越容易发生矛盾,造成家庭不和,不利于家庭的团结和稳定。我国汉唐以来,一些封建王朝为了发挥个体家庭的生产职能,极力推行大家庭制度,提倡五世同堂,但也只是由一部分宗亲组成,并不包括外亲和妻亲。
(3)家庭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因此,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其成员之间必须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互相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2.家庭的结构。家庭结构一般是指特定社会中家庭内部成员的代份与亲缘关系的组合状况,也即家庭的总体构成。就我国目前的家庭结构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核心家庭,这是我国近年来发展很快,并在城市普遍存在的一种家庭类型。核心家庭,即由一对夫妻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2)缺损家庭,这是一种在家庭成员的组成上存在一些缺憾的家庭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的家庭:①单身家庭,即终身不婚,或者丧偶、离异后独居生活者的家庭;②单亲家庭,即丧偶、未婚或离异后一方单独与子女组成的家庭;③丁克家庭,即仅有一对夫妻而无子女者组成的家庭;④断代家庭,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失去父母的未婚青少年组成的家庭;⑤空巢家庭,即子女均已成年并单独成家生活或子女不幸死亡,只剩下夫妇两人的家庭。
(3)扩大家庭,这是我国较为传统的一种家庭类型。主要是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夫妻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目前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①直系家庭,即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均为异代的夫妻与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②联合家庭,即指至少有两对或两对以上同代夫妻及其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
以上对现行家庭结构的分析,对于我们了解家庭的社会职能,正确运用法律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家庭的职能。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职能。
(1)性爱职能。性爱是人的生理本能,无可厚非。但由于这种行为可能产生生儿育女、繁衍后代的结果,关系到新生命的健康成长及社会的正常生活,因而社会必须加以规范、调节。历史证明,婚配主义是实现男女因生理冲动而产生的性爱需要的最佳选择。男女要获得正常的、为社会承认的、健康的、安全的、长期的性爱关系,只能通过婚姻的形式结合成家庭而得以满足。因而,性爱乃是家庭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存在夫妻关系的家庭所应承担的重要功能,其不仅符合人的生理需求,而且符合社会的共同利益。
(2)生育职能。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是人的本性使然,种的繁衍维系了人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自个体家庭出现开始,人类人口再生产就是通过家庭来实现的。生育职能是家庭的自然职能,受家庭社会因素的制约。从我国目前的人口状况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来看,在现在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必须实行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的人口政策,从而使得人口质量和增长速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经济职能。包括生产职能与消费职能,这是家庭产生至今恒久不变的职能。家庭的经济职能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其变化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在原始社会,氏族家庭是主要的社会组织形式,担负着多种社会功能。人们共同打猎、共同消费、共同生活,共同防御野兽和自然灾害的侵袭。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家庭仍然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形式,家庭的社会职能除了生活职能外,还包括生产职能和消费职能,家庭既是生活和消费的部门,又是从事生产的单位。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分工愈加细密,生产技术和生产规模愈加现代化和社会化,生产职能逐渐从家庭分离出来,成为社会职能,家庭变为单纯的消费和抚育子女的场所。新中国成立之初,刚刚脱离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我国广大的农村家庭,不仅是消费单位、生活单位,也是重要的生产单位,城市家庭则已经基本丧失了生产职能。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化,我国城市家庭均丧失了生产职能,成为单纯的生活单位与消费单位。20世纪70年代后期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多种经济成分又重新并存,农村承包经营户、城市个体工商户的大量涌现,使农村家庭的生产职能得到了恢复,城市中也有部分家庭具有了生产职能。
……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是在原高等警官职业教育系列教材《婚姻家庭法》基础上进行的一次修订。婚姻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和最普遍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的发展变革息息相关。2l世纪的到来,为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条件,也对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教材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考察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历史类型、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和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情况,系统论述了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婚姻家庭法领域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家庭制度、收养制度、离婚制度、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导论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婚姻自由
第三节 一夫一妻
第四节 男女平等
第五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节 计划生育
第七节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章 亲属制度
第一节 亲属概述
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
第三节 亲系与亲等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与效力
第四章 结婚制度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 婚约
第三节 结婚条件
第四节 结婚程序
第五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第五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家庭关系概述
第二节 夫妻关系
第三节 亲子关系
第四节 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第六章 收养制度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第二节 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无效与解除
第七章 离婚制度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 登记离婚
第三节 诉讼离婚
第四节 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第五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救助措施
第二节 妨碍婚姻家庭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违反收养法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论
第一节 民族婚姻问题
第二节 涉外婚姻家庭及收养问题
第三节 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及收养问题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婚姻登记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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