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市场规制:自我规制与政府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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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称:股票市场规制:自我规制与政府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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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政府规制政策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规制的执行成本和提高政府规制政策的效果。正如斯蒂格利茨所认为的那样,秘密主义即信息的限制,常常被政府官员用于限制外部人员对决策过程的参与。其结果是:决策过程的排他性使担当官员的影响力和租金得以提高。信息的限制实际上只不过是在决策过程中限制竞争。提高开放性和透明度可成为削弱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力、改善政府效率的一种有力手段。
  第二,合法性原则。政府监管行为的合法性原则应该包括两个层面:一方面,它必须得到宪法的明确授权;另一方面,当对政府行为合法性问题产生分歧的时候,要允许公民用法律诉讼的方法予以裁决。一般经济主体在从事有关经济社会活动的时候,可以遵循“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但是,为了构建一个有限且有效的政府,政府的监管权力必须是由宪法在下述意义上授予的:监管行为必须是宪法文本的明确授权,或者必须能够在宪法中发现默许的证据。很明显,默许权力至关重要,因为当年的宪法制定者无法预见今天监管行为出现的背景。而对这种默许权力的运用,则应该授权给对宪法作出最终解释的最高法院行使,而不能由立法和执法部门就自己的宪法权限作出有利于自身的最终认定。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政府的监管行为必须严格限定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从而有效地防止政府的各种越位行为。即对于政府规制和监管者而言,必须遵循“法无授权则不可为”的原则,以防止政府越位;同时,为规避政府不作为所带来的规制不力问题,还应遵循“法若授权则必须为”的原则,以防止政府缺位,真正致力于打造一个“有限而有效”的政府。
  合法性原则的第二个方面,无论是公民还是政府,当他们对政府行动的合法性出现分歧,并且这些分歧无法用不那么正式的途径解决的时候,他们都把法律诉讼看作是一种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法。我们必须树立这样的理念:那些寻求对政府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公民,并不是以一种不可接受的方式挑战权威,而是以一种正常和适当的方式;同时,政府也不应该感到这类诉讼是一种威胁,相反,这种司法审查增加了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原则。尽管政府官员可能与挑战者意见相左,他们会尽力辩解自己行动的合法性,但是挑战者验证这些行为有效性的权利没有什么不妥。保持对政府监管机构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法律诉讼的原则,可以使政府机构及其官员对其自身的决策和行为时时保持一种压力状态,使其能够对自身的决策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以防止其对权力的滥用。
  第三,竞争性原则。政府监管活动的竞争性原则同样包括两个层次:一方面,要反对政府限制竞争的措施,支持政府为促进竞争而采取的措施。政策的制定者们应该集中于促进竞争。因为通过政府限制竞争的行为几乎都伴随着社会福利的削减,这往往是特殊利益团体俘获政府规制的主要目的。另一方面,在提供规制这一公共产品方面,政府应鼓励包括NGO(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供给。这不仅会对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产生有效的竞争而使公共产品的供给受到规则的约束,而且作为传达意见的方法也是有效的。从股票市场上而言,政府规制与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包括证券交易所在内的市场中介组织的自我规制功能,从而形成股票市场政府规制与产业自我规制之间的竞争和协调的良性互动局面。
  ……
作者简介:
  沈伯平,男,江苏如皋人。2006年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为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先后主持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委托研究项目各一项:2008年,作为子课题负责人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的研究工作,2010年教育部马工程教材《国际政治经济学概论》专家组成员。先后在国内核心期刊(CSSCI)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曾经获得省教育厅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2006)、教育部“精彩一课”(2007)、南京大学中翰石林奖教金(2010)、宝钢教育基金会优秀教师奖(2011)等荣誉称号。主要研究方向:规制经济学、制度经济学、转型经济学与国际政治经济学等。
内容简介:
  股票市场作为市场化程度最高、也是发展层次最高的生产要素市场,如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话语。这本《股票市场规制——自我规制与政府规制》从系统分析中国股票市场现行政府规制体系制度性缺陷的视角出发,广泛借鉴与吸收西方发达国家股票市场规制体系自然演化的历史进程以及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详细探讨了股票市场上以证券交易所为主体的产业自我规制以及政府规制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性,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中国股票市场政府规制与产业自我规制良性协调与互动格局的构建。《股票市场规制:自我规制与政府规制》的研究认为,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国股票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必须实现政府的适度退出,将政府手中过于集中的规制权力源源不断地移交给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更多地发挥市场自身和证券交易所的自我规制作用,建立起政府规制与产业自我规制协调互动的良性格局;也只有这样,才能不断稳定广大投资者对中国股票市场持续改革的预期,树立起其对中国股票市场未来发展的信心,真正意义上扭转其动辄被边缘化的困境。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管制、规制与监管: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国外学者的研究
二、国内学者的研究
三、本文的界定
四、政府在股票市场上的作用:规制还是监管?
第三节 股票市场上的自我规制与政府规制:文献综述
一、自我规制论
二、政府规制论
三、协调论
第四节 政府规制的“三只手理论”:一个理论分析框架
一、政府规制的“无为之手”的理论
二、市场失灵理论与政府规制的“扶持之手”
三、公共选择学派的“政府失败”理论
四、施莱弗、维什尼的“掠夺之手”理论
五、转型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制的理论边界
第五节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及内容安排
一、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二、本文的内容安排
三、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第二章 中国股票市场规制体系的制度性缺陷
第一节 中国股票市场规制体系现状
一、中国股票市场集中统一政府规制体系形成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股票市场政府规制体系形成的体制背景
第二节 中国股票市场政府规制体系的制度性缺陷
一、中国股票市场低迷困境的制度性根源
二、中国股票市场政府规制体系的制度性缺陷

第三章 股票市场规制的理论基础和规制目标
第一节 有效市场假说及其局限性
一、有效资本市场假说概述
二、有效资本市场假说的理论前提及其局限性
第二节 股票市场规制的理论基础
一、信息不完全与市场的不完备性
二、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参与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
三、信息成本的存在与信息的不完全披露假说
四、投资者的有限理性与资本市场的“羊群效应”
五、系统性风险与股票市场规制
第三节 股票市场政府规制的目标及中国的选择
一、股票市场政府规制的目标
二、投资者保护与转型期我国股票市场规制目标的选择

第四章 股票市场的自我规制
第一节 股票市场的自我规制研究
一、科斯定理
二、股票市场自愿信息披露规制:激励—信号传递的分析角度
三、市场自我规制及其局限性
第二节 股票市场产业自我规制研究
一、股票市场产业自我规制的含义
二、股票市场产业自我规制的理论基础
三、股票市场产业自我规制组织的职责
四、股票市场产业自我规制的优势及其局限性
五、股票市场产业自我规制条件下公共部门的作用
第三节 美国股票市场产业自我规制体系的历史演变及其启示
一、美国股票市场产业自我规制体系的确立及其演化
二、选择性交易系统的出现与交易所组织形式变化及其对规制结构的挑战
三、美国股票市场产业自我规制体系历史演变的启示
第四节 转型期中国股票市场产业自我规制现状
一、中国股票市场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单位的产权结构
二、深沪两大交易所的外在竞争环境

第五章 股票市场的政府规制
第一节 股票市场政府规制的效果分析
一、对西方政府规制效果理论的述评
二、没有政府规制条件下股票市场运行状况
三、有政府规制条件下股票市场运行的状况
第二节 规制失灵与“对规制者的规制”
一、对规制者进行规制的理论基础
二、对监管者的激励与约束:谁来监管监管者
三、对规制者进行规制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中国股票市场政府过度规制体系的负面影响及其选择
一、股票市场过度集权政府规制体系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转轨期中国股票市场规制主体选择

第六章 中国股票市场自我规制和政府规制协调与分工关系的构建
第一节 中国股票市场自我规制与政府规制的职能分工
一、信息披露规制
二、入市和退市决策
三、对交易所交易行为的监督
四、内幕交易和股票价格操纵
五、对交易所交易能力的监督
第二节 中国股票市场证券交易所与证券规制当局协作关系的构建
一、发达国家证券交易所与监管当局的监管协作关系
二、中国证券交易所与证监会的监管协作关系的构建
第三节 中国股票市场政府退出机制与交易所自我规制地位的确立
一、政府的适度退出机制研究——交易所自我规制地位确立的前提条件
二、交易所及其会员单位产权地位的确立
三、交易所外在竞争环境的塑造
四、政府适度退出机制的社会文化条件研究
研究结论:后危机时代交易所产业自我规制职能的再思考
一、交易所组织形式的变化及其全球并购浪潮
二、交易所组织形式变化对其自我规制功能所带来的挑战
三、公司制、全球并购浪潮与后危机时代交易所的自我规制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参考文献
一、中文文献
二、外文文献
三、互联网资源

索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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