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小丛书: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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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小丛书: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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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小丛书: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
  第三阶段: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前后
  1951年冬,各地依照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进行一次大规模检查,许多地方开始重视对《婚姻法》的贯彻。然而1952年春季以来,由于受到“三反”运动的冲击,不少地方又忽视了对《婚姻法》的贯彻,导致各地因婚姻问题自杀或他杀的现象陆续发生并逐渐增加。
  1952年7月25日,中央内务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指出:对于因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的人命案件,必须“采取严肃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各级人民政府对于这种已经发生的伤害、虐杀妇女或逼致妇女自杀的案件,应即进行检查。已判者,如有错误,应予查明,依法处理;未办者,必须严加追究,依法制裁,务使每个犯罪者都受到应有的惩处”。各地即应将执行情况,切实具报。“干部中如有宽纵、袒护罪犯,或干涉男女婚姻自由因而促成妇女被杀或自杀者,应按责任轻重,予以应得的处分。今后如有妇女因婚姻问题得不到婚姻法所赋予的权利与保护而被杀或自杀者,区、乡(村)、街级的主要干部,首先应负一定责任。”
  11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强调:贯彻《婚姻法》运动首要工作是宣传《婚姻法》。在广大干部和群众中进行教育,树立对《婚姻法》的正确认识,在思想上划清封建主义婚姻制度与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界限。婚姻制度的改革是一种反封建的民主改革,但它不同于农村中的土地改革和其他社会改革。婚姻制度的改革完全是人民内部的事情,需要进行长期的耐心的工作,而不能采取粗暴急躁的态度与阶级斗争的方法。以1953年3月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以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移风易俗。从1952年12月开始,各地应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做好系列的准备工作。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专门的婚姻法庭,负责处理婚姻案件。各县(市)所辖的区人民政府以及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婚姻登记处,正确办理婚姻登记工作。
  1952年11月26日,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在指示上批语:“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市区党委,地委,县委;各级军区党委;并告中央和军委各部门,中央人民政府各党组:兹将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发给你们,望即遵照执行,并在党刊上发表。”
  不久,内务部向全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通知,督促各地通过人民代表会议讨论贯彻《婚姻法》的工作。各省、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督促其所属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人民政府,在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协商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必须对贯彻《婚姻法》问题进行专题报告、组织讨论,并将讨论结果逐级上报。
  为了进一步加强《婚姻法》的贯彻实施,1953年1月9日,政务院举行第一百六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沈钧儒为主任,副主任为刘景范、何香凝、彭泽民、邓颖超、史良、萧华6人,秘书长由刘景范兼任,副秘书长为杨之华等22人。
  1月14日,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成立,并举行第一次委员会议,讨论如何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的问题。刘景范副主任在会上说明了全国贯彻《婚姻法》的情况和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意义。指出:过去两年多来,由于忙于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一系列重大政治运动,还来不及进行一次贯彻《婚姻法》的大规模运动。各项社会改革运动已基本结束,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正在开始,为了根本摧垮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消除包办买卖婚姻、虐待妇女和因婚姻不自由而死人的现象,树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建立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式家庭,以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为了具体领导与推动即将到来的全国大规模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还成立了办公室,从1月14日起开始办公。华北、东北、中南、西南、西北各大行政区和北京、天津两市也相继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华北由张磐石任主任,东北由李卓然任主任,中南由李先念任主任,西南由王维舟任主任,西北由马锡五任主任;京、津两市分别由副市长张友渔、吴德任主任。各大行政区所属各省(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也陆续成立。各级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下都设立了办公室,负责研究情况、交流经验、编写宣传材料和接待人民群众等工作。
  ……
作者简介:

 刘维芳,女,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史、妇女史等。曾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课题等的研究。出版专著《当代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辉煌四十年——中国改革开放成就丛书 政治建设卷》,参著《20世纪中国妇女运动史》(中)、《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政治前提与制度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史(1949-2019)》等,在《中共党史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学报》《当代中国史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光明日报》等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为五个部分。首部分是1950年《婚姻法》制定的历史背景。第二部分是1950年《婚姻法》的制定和颁布,主要阐述了婚姻法制定的经过及其该法的主要内容。第三部分是1950年《婚姻法》贯彻实施的进程及方式,主要阐述了该法贯彻实施的经过及其中的典型案例。第四部分是对1950年《婚姻法》贯彻实施效果的评价,具体阐述了该法贯彻实施的成效及问题,以及对1950年《婚姻法》的总体评价。第五部分是对该法改革开放之后被修订以致废止的历史变迁的考察。具体阐述了1950年婚姻法最终被修订及《婚姻法》最终被废止的历史变迁。
目录:
前言

一、背景:旧式婚姻制度下的中国
近代以来对封建纲常的批判
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
封建婚姻制度下妇女的悲歌

二、制定:新中国的第一部基本法律
“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三、实施:大张旗鼓地宣传贯彻
贯彻《婚姻法》运动
使《婚姻法》家喻户晓
“我的婚姻,我做主”

四、影响:《婚姻法》的成效与贯彻的失衡
新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误读与自杀
为新中国婚姻法制奠定了基本框架

五、变迁:三十春秋后的演进与废止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包二奶”“家庭暴力”等条款写入婚姻法
设立离婚冷静期
社会历史变迁的生动反映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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