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书摘:
首先是在知识的起源问题上发生分歧。经验主义认为一切知识都来自经验,普遍必然的知识只有在经验的基础上才可能,反对理性主义的天赋观念说,认为人心只是一块“白板”,它的一切材料都是由经验来的,否定天赋观念的存在。理性主义认为普遍必然的知识起源于心中固有或与生俱来的天赋观念,这些知识是自明的、无误的,通过对它们的理性推演就可以形成普遍必然知识的体系。
其次是在认识方法上的分歧。经验主义采取“经验+归纳”的认识方法,强调通过观察实验手段获取知识。理性主义则推崇演绎推理的认识方法,强调通过演绎的手段获得确定性的知识。
再次是经验主义者对常识给予坚信和依赖。经验主义的知识大厦就是建立在对常识的信赖和推崇上。所谓常识是指正常的普通人所具有的知识或信念,它们可以用判断和命题来表示。常识的主要特征是它的自明性、直接性和普遍性,这些特性使其清楚明白,不需要证明就为人们普遍接受。常识可以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最普遍、最有哲学意义的是关于事物的存在和本质、自然的根本法则、逻辑规则、道德的基本原理等方面的常识。经验主义者之所以对常识抱有本能的信念,是因为常识与经验相通,对常识的信赖就是对经验的信赖。于是,经验主义者在常识那里找到了梦寐以求的经验哲学确实性的基础:他们几乎一致地认为,哲学不能违背常识,常识是哲学研究不可逾越的界限,任何违背常识的观点都是不能接受的。
自近代以来,英美法系的认识论基础是经验主义。由于经验主义坚持经验的可靠性和合法性,推崇“经验+归纳”的认识方法,再加上对常识的坚信和依赖,使之否认有一种绝对的、具有普遍适用的真理的存在,这种思维方式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是追求法律的个别正义、法官的造法活动、遵循先例等,这是一种典型的经验的归纳方式,这种方式体现着从经验事实出发,从经验事实中概括出带有普遍性、共同性的法律原则的思维方式。正因如此,我们说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经验主义认识论基础之上的。
在政治制度上,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经验主义的民主,尤其是美国式的民主,在国家政权中行政、立法和司法严格分立,相互制衡(权力的分散性)。法官的权力较大,可以审查国会通过的法律。法官既可根据国会立法,也可以根据判例,甚至可根据法官自身的价值观念对个案作出评判,他有选择的可能性和余地,而这种选择权也是基于法官的经验。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则是建立在理性主义认识论基础之上。自近代以来,欧洲大陆一直是理性主义哲学占主导地位,否认归纳推理、经验的可靠性,强调真理在逻辑上的自明和完美,即真理性的认识必须是从一些不证自明的观念出发(大前提),再根据个别的事实或经验与不证自明的观念的结合、对照,推导出是否具有真理性的认识。这种思维方式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是追求法律的普遍正义、法律体系的完美、法律规范的详尽等。表现在法律制度上更多地采用的是演经椎理的方式。
作者简介:
阎朝秀,女,1967年出生于四川省通江县,1985年毕业于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获诉讼法学博士学位。先后在《河北法学》、《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多篇,主持研究省级重点课题一项。现在为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教师,副教授。
内容简介:
作者对司法认知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比较法的考察,重点研究了司法认知范围确定的一般原理及其在我国运用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相关程序保障问题,分析了我国司法认知制度程序的完善途径。《司法认知研究》扩展了我国证据制度研究的版图,对学界和实务界就司法认知问题的研究均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目录:
多一点技术少一点随意(代序)
前言
第1章 司法认知概论
1.1 司法认知的概念释义
1.1.1 学界的观点
1.1.2 笔者的观点
1.2 司法认知的特征
1.2.1 认知主体的特定性
1.2.2 认知事实的特殊性
1.2.3 认知结果的相对性
1.2.4 认知过程的抗辩性或交涉性
1.2.5 认知程序的法定性
1.3 司法认知的理论基础
1.3.1 司法认知的认识论基础
1.3.2 司法认知的价值论基础
1.3.3 司法认知的现实意义
1.4 司法认知与相关概念辨析
1.4.1 司法认知与免证事实
1.4.2 司法认知与推定
1.4.3 司法认知与自认
第2章 司法认知的历史沿革与现实难题
2.1 司法认知的历史沿革与特征
2.1.1 英美法系司法认知的历史沿革
2.1.2 英美法系司法认知的特点
2.1.3 大陆法系司法认知的历史沿革
2.1.4 大陆法系司法认知的特点
2.1.5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司法认知的比较视角
2.2 司法认知的发展趋势
2.2.1 司法认知的总体发展趋势
2.2.2 司法认知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趋势
2.2.3 司法认知在立法中的发展趋势
2.3 司法认知运用中的现实难题
2.3.1 司法认知运用中的消极性
2.3.2 法官的经验思维对司法认知的影响
2.3.3 司法认知的原则
第3章 司法认知的范围
3.1 司法认知的事实范围
3.1.1 显著的事实
3.1.2 法官职务上知悉的事实
3.1.3 自然规律、科学原理和科学技术分析方法
3.1.4 能够被证实的事实
3.1.5 立法事实
3.1.6 经验法则
3.1.7 习惯
3.2 司法认知的法律范围
3.2.1 国内法
3.2.2 国际法
3.2.3 外国法
3.3 应当予以排除的司法认知事项
3.3.1 私知
3.3.2 公证的事实
第4章 司法认知的分类和效力
4.1 司法认知的分类
4.1.1 必须认知的事项
4.1.2 可以认知的事项
4.2 司法认知的效力
4.2.1 司法认知的主体效力
4.2.2 司法认知的对象效力
第5章 司法认知的程序构造
5.1 司法认知程序构造的意义
5.1.1 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5.1.2 司法认知的程序设置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5.2 司法认知的程序构造体系
5.2.1 司法认知的启动程序
5.2.2 司法认知的调查程序
5.2.3 司法认知的抗辩程序
5.2.4 司法认知的上诉审程序
第6章 中国诉讼证明中的司法认知问题研究
6.1 中国诉讼证明中司法认知的现实状况
6.1.1 理论研究的薄弱
6.1.2 立法上的空白
6.1.3 司法上的困境
6.2 中国诉讼证明中的司法认知问题现状的成因
6.2.1 对证据裁判原则作机械的解读
6.2.2 对客观真实性的深厚情结
6.2.3 法官素质的影响
6.3 中国诉讼证明中建立司法认知规则的必要性
6.4 中国诉讼证明中确立司法认知规则的可能性
6.4.1 司法认知没有损害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6.4.2 法律真实为诉讼证明中的司法认知提供了理论支撑
6.4.3 参审制而非陪审制为诉讼证明中确立司法认知提供了制度支撑
6.5 中国司法认知制度的完善
6.5.1 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6.5.2 立法的发展和完善
6.5.3 司法的发展和完善
6.6 刑事诉讼中司法认知问题研究
6.6.1 被告人“自认”事实的司法认知问题
6.6.2 量刑建议的司法认知问题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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