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优帝一世对嫁奁返还的改革
“要式口约诉”和“妻财诉”一直通行至帝政后期。但其时历史上设定嫁奁的原因,如抵偿妻子丧失的宗亲继承权,间接地传给子女和便于妇女再嫁等,由于宗亲继承已被血亲继承所取代,基督教反对离婚和再婚等而不复存在,唯一的目的仅在补助家庭的费用。如婚姻关系因离婚或夫妻一方的死亡而解除,则家庭解体,作为补助家庭费用的嫁奁,自应返还于女方。为此,优帝一世对嫁奁返还制度又相继进行了改革,以确保妻子在婚姻解除后能够收回嫁奁,这些改革主要的有:
(1)所有嫁奁无论设定时有无归还约定和由谁设定,婚姻关系解除时,除因妻子的过失而离婚外,都应归还给妻子,妻子死亡,则归还给她的继承人。但嫁奁设定时约定日后须返还给设定人的,不在此限。对于“祖赠嫁奁”,除女子已死亡外,家长等非得到女子的协助,不得独自起诉。家长死亡,则嫁奁返还请求权即归女子;
(2)原则上嫁奁的所有权仍属于夫,但对嫁奁中的土地不论是在意大利或在外省的,丈夫即使得到妻子的同意也不得出让或抵押,否则,妻子对受让人可行使追诉权,这样,该项土地实际上匕成为不融通物,丈夫对它只享有用益权而已;
(3)“妻财诉”与“口约诉”合并成立新的口约诉。新的“口约诉”吸收了“妻财诉”中公平合理的原则,成为诚信诉讼。这样,审判员在审理嫁奁案件时便取得了权衡斟酌之权;
(4)丈夫的扣除权已被取消,但丈夫为嫁奁所支出的必需费用仍可扣除,不必另案起诉。对于有益费用,如系丈夫得到妻子的同意而支出的,他可另行提起“委任诉”,未经同意的则可提起“无因管理诉”。至于奢侈费用,非妻子拒绝偿还丈夫的损失,丈夫不得拆除,如妻子有隐匿财产的,丈夫可提起“窃占诉”;
(5)关于丈夫返还嫁奁时所享受的“能力利益”,原限于丈夫的清偿能力,此时改为丈夫可保留适当的生活费。但只有丈夫本人能享受,如果丈夫死了,其继承人则不能享受这种优待;
(6)关于嫁奁返还时间,不动产依然是立即返还,动产的返还期由过去的三年改为一年。但是,不再区分种类物与特定物,对女子反而不利。如果丈夫失去支付能力,濒于破产,妻子本人可不受时间的限制,而即时请求返还;
(7)丈夫在遗嘱中对妻有遗赠的,不再视为是代替嫁奁的返还。因此,妻子于接受遗赠后,仍有权要求返还嫁奁;
(8)在保证嫁奁的返还方面,优帝一世在公元529至531年又连续采取措施。先是在公元529年规定,妻在请求返还嫁奁时,可以提起“物件返还诉”和享有对现存嫁奁的优先抵押权。丈夫的其他财产,只能按一般债务清偿顺序用于偿还嫁奁。这是不是说妻子在返还诉和优先抵押权二者中可以任意选择呢?由于规定不够明确,因此引起一些争议.后世学者认为较合理的解释是:“物件返还诉”是使妻子用以追回未经她同意而被丈夫出让的不动产,而现存嫁奁则指未被丈夫处分而仍留在丈夫财产中的嫁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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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枏(1908-2004),字叔厦,江苏溧阳市人。1928年中国公学大学部商科毕业,1931年在比利时鲁汶大学获政治外交硕士学位,1934年在该校获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先后任教于上海特志学院、湖南大学、暨南大学等,讲授民商法和罗马法。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安徽大学和上海法学研究所讲学,1980年任安徽大学民法学教授、研究生导师,直至1990年退休,主要著作有《罗马法原论》、《罗马法提要》等。周枏先生一生致力于罗马法的研究和传播,被当今法学界喻为“罗马法活字典”。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罗马法原论(套装上下册)》是中国优秀的罗马法专家,原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枏先生所撰写的关于古代罗马法律制度的著作。该著作分为上下两册,70余万言,分总论、人法、物权法、继承法、债法和诉讼法六编,结构上基本是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模式演变而成。其中总论部分体现了本书的独到之处,内容牵涉广泛,却能简明概括地对罗马法做总体的描述,包括罗马法的基本认识、社会基础、历史发展、体系构成及其世界影响等,从而为此后展开的罗马法制度研究阐释铺垫了基础。本书对古代罗马法律的各个方面特别是私法领域进行了十分详实和客观的描述,是目前为止国内关于古代罗马法律制度介绍详细、精确、内容的罗马法著作,也是周枏先生一生治学的结晶。本书让我们看到从《十二发表》到《国法大全》的罗马法的内容的丰富和法理的精深以及它对后世各国法律(特别是民法)的影响巨大。
上册
前言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罗马法研究的对象和意义
第一节 罗马法的概念
第二节 罗马法研究的对象
第三节 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第四节 罗马法的巨大历史影响及其原因
第五节 学习罗马法的意义
第二章 罗马法的历史
第一节 罗马法的分期
第二节 第一期——王政时期(公元前753一前510年)
第三节 第二期——共和国时期(公元前510一前27年)
第四节 第三期——帝政前期(公元前27一公元284年)
第五节 第四期——帝政后期(公元284—565年)
第六节 罗马法的复兴
第三章 罗马法上“法”的语义及其分类
第一节 “法”的语义学意义及其制定
第二节 罗马法的分类
第三节 罗马法的编排体系
第四章 罗马法的解释
第一节 法律解释的缘由和意义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种类
第二编 人法
第一章 自然人
第一节 人格
第二节 行为能力
第三节 住所
第二章 家和亲属
第一节 家的概述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第三节 亲属会议
第三章 家长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家长权的内容
第三节 家长权的取得
第四节 家长权的消灭
第四章 婚姻和夫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婚约
第三节 结婚
第四节 婚姻的效力
第五节 夫妻财产
第六节 婚姻的消灭
第七节 姘合
第五章 家主权和恩主权
第一节 家主权
第二节 恩主权
第六章 买主权
第一节 买主权的产生
第二节 处于买主权下的家属之法律地位
第七章 准奴隶
第八章 监护和保佐
第一节 监护和保佐概述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保佐
第九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种类
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和消灭
第三编 物权法
第一章 物
第一节 物的概念
第二节 物的分类
第二章 物权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他物权
第四节 占有
下册
第四编 继承法
第一章 罗马继承法的主要原则及其演变
第二章 遗嘱继承
第一节 遗嘱继承的意义
第二节 遗嘱的方式
第三节 遗嘱能力
第四节 继承人的指定
第五节 指定的补充
第六节 遗嘱自由的限制
第七节 遗嘱的无效
第八节 遗嘱的启封
第三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十二表法》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
第三节 大法官法对法定继承的改革
第四节 帝政后对法定继承的改革
第五节 《优帝新敕》的规定
第四章 遗产的继承
第一节 继承的接受
第二节 继承的效力
第三节 继承权的保护
第五章 继承的拒绝
第一节 拒绝继承的方式
第二节 拒绝继承的效力
第六章 遗赠
第一节 遗赠的要素
第二节 遗赠的取得
第三节 遗赠的无效
第七章 遗产信托
第一节 遗产信托概述
第二节 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地位的演变
第三节 遗产信托与遗赠的区别
第八章 死因赠予
第五编 债法
第一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构成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四节 代理
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
第六节 期日和期间
第二章 债
第一节 债的概述
第二节 债的发生
第三节 债的保全
第四节 债的转移
第五节 债的消灭
第六编 诉讼法
第一章 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 法定诉讼
第三章 程式诉讼
第四章 非常程序
附录一 罗马王、帝年表
附录二 《十二表法》
附录三 主要参考书目
附录四 周著《罗马法原论》评介
附录五 《罗马法原论》给我们的启迪
后记
周枏先生学术年表
带走一个时代的罗马法学家——追忆周枏先生
读周枏先生《罗马法原论》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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