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书摘:
《宪法解释制度比较研究》:
奥地利宪法法院是欧洲历史最悠久的宪法法院,于1920年根据凯尔森的建议而设立。1938年3月因德国入侵而被禁止活动,1945年重建。其职权范围为:(1)根据宪法第144条的规定,宪法法院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2)根据宪法第139条和第140(a)条的规定,宪法法院有权审查法规、规章法律的执行、法律和国家签订的条约的合宪性。(3)根据宪法第138、126(a)和148(f)条的规定,在发生管辖权冲突时,宪法法院必须确定所争议的事件究竟属于联邦还是州政府管辖。宪法法院也受理普通法院间或普通法院与行政机关间的管辖冲突。此外,宪法法院也对审计机构和监察机构的审查权限冲突进行裁决。(4)根据宪法第137条的规定,宪法法院可对向联邦、州、乡镇和乡镇联合体提出的赔偿金请求进行审查。(5)根据宪法第141条的规定,宪法法院可以对下列争议事项作出裁决:有关联邦总统选举、各州代议制机构选举以及法定专业代理立法机关的选举的争执;有关州政府选举和行使执行权的乡镇机关选举的争执;应某一代议制机构的请求,有关某位议员的代表资格的丧失;应某一法定专业代理立法机关的请求,有关对某一机关的委托的丧失;如果联邦选举法或州选举权规定以某一行政机关的裁定宣布委托的丧失,有关在上诉程序结束后,对上述裁定所宣布的代议制机构、行使执行权的乡镇机关、或法定专业代理立法机关中的委托丧失的争执。(6)根据宪法第142、143条的规定,宪法法院有权审查共和国最高机关的贪赃枉法行为。如对联邦总统、总理和政府其他官员的指控进行审查。奥地利宪法法院的所有职权都是对“申请”“冲突”“请求”“争执”“指控”进行裁决,即是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宪法进行解释。因此,这种解释都是具体解释。
关于具体解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审理宪法诉愿案件是宪法法院进行具体解释的重要方式之一,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宪法法院有权受理公民的宪法诉愿。这些国家包括:阿尔及利亚、安道尔、奥地利、波兰、波黑、德国、俄罗斯、黑山、捷克、葡萄牙、罗马尼亚、克罗地亚、马耳他、塞尔维亚、塞浦路斯、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阿塞拜疆、格鲁吉亚、蒙古、泰国、土耳其、亚美尼亚、玻利维亚、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哥伦比亚、贝宁、布隆迪、摩洛哥、南非、苏丹。但是,在少数国家,宪法法院无权受理公民的宪法诉愿。这些国家包括:意大利、保加利亚、安哥拉、多哥,等等。比如:多哥宪法第104条第6款规定:“在司法庭审中,所有自然人、法人在诉讼开始时均可提出法律的违宪抗辩。在此种情况下,法庭暂停审理并向宪法法院提交该请求。”在泰国,普通公民只能通过宪法第264条规定的法院或者第198条规定的监察专员,间接地向宪法法院起诉。
许多国家的宪法法院有权对宪法进行抽象解释。抽象解释一般包括:对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先审查时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宪法法院对有关宪法事项的咨询进行答复时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关于宪法的抽象解释,是宪法法院解释模式与普通法院解释模式的主要区别,与宪法委员会解释模式的主要相似之处。兹举数例。
保加利亚宪法法院的职权包括:(1)宪法解释权。宪法法院对宪法的解释,对于国会、法院均有约束力。(2)法律、法令的违宪审查权。一是应请求对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和法规及总统法令是否违宪进行审查;二是在保加利亚缔结的国际条约被批准之前,裁决其是否与宪法相符合;三是对国内法是否与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及保加利亚缔结的国际条约相符合进行裁决。(3)国家机构权限争议的裁决权。(4)对总统、国会选举合法性争议的裁决权。(5)审理国民议会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案件。(6)政党、团体合宪性案件的裁决权。其中,第(1)项职权即抽象的宪法解释。
捷克宪法第87条第1款规定,宪法法院对下述事项作出裁判:(1)废除违背宪法秩序的法律或其个别条款;(2)废除违背宪法秩序或法律的法规或其个别条款;(3)有关地方自治机关反对国家不合法干涉的宪法性申诉;(4)有关公共机构的终局决定或其他侵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性申诉;(5)有关参议员或者众议员选举确认事务的上诉;(6)对众议员或参议员根据第25条的规定丧失被选举权及不得兼职提出的质疑;(7)参议院根据宪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对共和国总统提出弹劾;(8)共和国总统建议取消众议院和参议院依据第66条的规定所作的决议;(9)为执行对捷克共和国有拘束力的国际法院判决而采取必要措施,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执行者除外;(10)解散政党的决定或者有关政党活动的决定,是否符合宪法性法律或者其他法律;(11)有关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权限范围的争议,但上述争议属其他机构管辖者除外;(12)对共和国总统有关捷克共和国加入欧盟不需召开全民公决的决定提出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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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世界各国不同宪法解释制度之间既有某些共性的原理、原则、方法,亦有其独特性。
《宪法解释制度比较研究》运用比较法重点围绕世界上的四大宪法解释制度模式选择的必然性进行了比较研究,围绕美国选择普通法院宪法解释模式之偶然与必然、美国宪法解释机构模式何以在欧洲失败、“奥地利宪法法院”解释模式及其普遍化的原因分析、法国宪法委员会宪法解释模式及其变革趋势,以及二战后全球司法立宪主义的发展及其趋势等理论问题进行探究,并对不同宪法解释制度模式的组织机构、人员组成、任免、职权以及解释程序与解释方法等作出比较性研究,从而为我国确立宪法解释机构组织以及解释方法提供参考借鉴。
《宪法解释制度比较研究》重点就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基本特点以及如何健全完善进行了详尽的学理研究,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与学术观点。通过比较研究,以阐明我国选择权力机关解释宪法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以此健全与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与程序。宪法解释制度比较研究对我国宪法解释制度模式的构建与完善而言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从根本上阐释了我国宪法解释制度模式何以选择****常委会解释宪法制度确立的必然性与正当性。
目录:
第一章 宪法解释制度相关概念辨析
一、宪法解释
二、宪法实施
三、宪法监督
四、司法审查
五、合宪性审查
六、合宪性解释
七、宪法诉讼
八、宪法诉愿
九、宪法保障
第二章 宪法解释制度模式比较
一、美国普通法院式宪法解释制度模式之偶然与必然
(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与普通法院宪法解释制度模式之偶然
(二)宪法文本蕴涵法院宪法解释模式
(三)司法权意味着普通法院宪法解释权是美国的独特产物
二、欧洲宪法法院式宪法解释模式及其普遍化的原因分析
(一)美国宪法解释制度模式对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
(二)欧洲宪法法院式宪法解释模式何以确立?
(三)欧洲宪法法院式宪法解释模式普遍化的原因分析
三、法国宪法委员会式宪法解释模式及其变革
(一)法国选择宪法委员会模式之因分析
(二)法国宪法委员会职能改革与未来发展趋向
四、立法机关宪法解释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一)国家立法机关(议会)型宪法解释制度的域外考察
(二)苏联时期的宪法审查制度对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影响
(三)中国宪法关于解释宪法制度的顶层设计
(四)国家立法机关(议会)型宪法解释的正当性
五、战后全球司法性宪法解释模式的发展及其趋势
第三章 宪法解释机构之组织比较
一、普通法院解释模式之组织比较
(一)普通法院解释模式的起源与发展
(二)普通法院解释模式的相似之处
(三)普通法院解释模式在各国的差别
二、宪法法院组织之比较
(一)宪法法院解释模式的起源与发展
(二)宪法法院解释模式在机构组织方面的相似之处
(三)宪法法院解释模式在机构组织方面的主要差别
三、宪法委员会组织比较
(一)宪法委员会解释模式的起源与发展
(二)宪法委员会解释模式的相似之处
(三)宪法委员会解释模式在各国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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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宪法解释机构职权比较
第五章 宪法解释程序比较
第六章 宪法解释效力比较
第七章 宪法解释方法比较
第八章 比较视域下的中国宪法解释制度问题研究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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