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书摘:
中国法律传统的创造性转化首先取决于这一法律传统本身是一个有生机的系统,具有转变的潜能,而“潜能”的判断也需要依据我们当下的问题意识;这一问题意识有可能是与外来法文化比较之后产生的,但并不是简单照搬。许多人也许认为,经过清末变法修律之后,中国传统法制已经被抛弃了;通过法律移植,我们实际上再造了一个法体系,中国法制传统已无转变的潜能。再造的法体系基本是无根的浮萍,于是又有许多学者反思中国法律的移植特性,并提出要注重发掘本土资源,或从法律信仰的角度提出建构中国法体系的价值基础。其实是否有转变的潜能,这需要我们区分传统本身,即把法律传统区分为低次元的和高次元的法律传统。“低次元的传统”和“高次元的传统”是关于如何理解传统的一个带有方法论性质的区分,来自日本哲学家務塞理作,并由新儒家学者徐复观作了发挥。
徐复观认为,低次元的传统表现为类似风俗习惯这样的具体事象,是静态且缺乏自觉的;而高次元的传统是隐藏在低次元传统之后的原始精神和原始目的,是由某一民族的思想家、艺术家等创造出来的。高次元的传统是一种超越具体事象的精神存在,需要自觉的反省才能发现,并可以对于低次元的传统进行反思与批判。①由此可见,徐复观所理解的传统主要是高次元的传统,这一类型的传统的本质是强调主体性,即传统蕴涵着自我更新的机制,主体的自觉反省能够使传统不断改进。全面地评价这一关于传统的方法论区分并不是本章的目的(比如自我更新的条件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而这一区分并未为此问题提供解答),但最起码我们能够说,高次元的传统是我们能实现法律传统创造性转化的关键,也是已经移植的法律制度及其背后的基本理念能够本土化的思想基础。
根据迈克尔·波兰尼的知识论,对于我们的认识和理解来说起主要作用的是默会知识,而不是一种外来的没有任何根基的知识系统。对于移植而来的法体系来说,如果能够在高次元的法律传统中找到相同或类似的价值观念,或相似的制度设计,则这种移植而来的制度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所以高次元的传统是有利于中国法律传统变迁的种子,使我们在接受移植而来的具体法律制度时还能保持对传统法文化的认同。如果用一个语词来概括这种法律领域的高次元传统,那就是中国古代法的“基本法理”。它表现为能够流传至今、依然能对我们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提供有益借鉴的理论资源,其主要表现形式为法律的思想、观念、原理、学说、格言、法谚等。
张文显教授近年来倡导“法理”研究,②以实现中国法理学的“法理”转向,中国古代法的法理理应成为这一转向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学界的研究,“法理”最早出现于《汉书》中,特指司法机关;其后“法理”不断获得新的含义,渐具法的原理等意涵。南朝的孔稚圭提出“匠万物者以绳墨为准,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更是对法理之含义和作用的精练表达。但是作为制度的中国古代法已无可挽回地逝去了,而唯有法理长存。在制度上,对中国传统古代法无论进行怎样的创造性转化,我们现在也无法再接受其具体的法典结构和条文设计。但是法典背后的立法思想以及具体规定背后体现的基本原理(法理)在经过创造性的转化之后依然可以成为当下立法和司法的借鉴,比如,《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这一规定就是关于法律推理的一般法理,尽管它不符合现代罪行法定的刑法原则,似乎还内含着有罪推定的观念。
当然,法学领域的高次元传统本身也不是等待去发现的客观实在,而应该是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反思出来的。这需要我们保持开放的心灵,深入研究中西经典,并结合当下的问题意识,在各种思想观念的比较与互通中,实现中国古代法的创造性转化。比如,黄宗羲的《明夷待访录》可以说是孟子民本思想的极致发挥,以往的研究多重视该书的政治哲学意涵以及与西方思想家(比如同时期的洛克以及稍后的卢梭等)的比较分析,其实该书也具有深刻的法哲学意义。
作者简介:
朱振,江苏徐州人,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哲学、权利理论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现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10年9月-2011年9月,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15年9月-2016年2月,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访问学人。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两项,译著《牛津法理学与法哲学手册》《权利理论》(均为合译),在《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Asian Legal Philosophy等中外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0多篇,曾获2010年度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提名论文奖、第五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2017年)等。
内容简介:
立法不仅是一门技术,而且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从社会理论的角度探索立法的社会起点、社会目的以及在中国社会大转型下立法如何对待传统资源等论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法律是有生命的,它表现为一个生成的过程,立法只是此环节或过程的一个阶段,通过立法制定的成文法及其体系只是此过程的阶段性成果的凝结。立法更深层的基础在于社会及其历史发展,而不完全取决于人们主观的理性设计。而且对于讨论明显具有转型色彩的中国立法问题来说,社会理论视角尤为必要。立法需要认真对待本土资源,这并不是说要照搬传统,而是要以一种新的方式实现立法与本土资源的衔接,尤其是与现实的契合。在转化或创新法律传统的具体方式上,传统本身就可具有方法论意涵。同时,社会理论视角下的立法的法哲学不仅要求立法权运行各个环节的社会化,这是内容或制度层面的要求;还要求立法的规范目标是建立一个多元价值平衡的法律秩序,这是规范或价值层面的要求。
目录:
导论 法律与立法概念的重新理解:从社会理论出发
一、重塑立法的尊严:从社会理论出发
二、超越立法的法律:“法律成长”论
三、转化的方向:立法与传统关系的再思考
第一章 社会秩序与规则:反唯理主义的社会理论立法观
一、社会与秩序:一个概念的分析
二、秩序与规则:一个规范的分析
三、规则、法律与立法:反唯理主义的社会理论的立法观
四、自生秩序式立法观的积极意义
五、自生秩序理论如何面对大转型的立法模式
第二章 认真对待传统:扩展秩序下的中国立法
一、法律(立法)与传统的双重变奏
二、中国法学进入世界结构:法律移植及其方法论问题
三、“扩展秩序”下中国立法的困境与破解
四、中国法律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第三章 作为方法的法律传统:立法哲学如何对待传统
一、作为对象的传统与作为方法的传统
二、传统的两种类型:自由主义与新儒家的论辩
三、中国的自由传统及其内在生命力
四、高次元传统与法律性质的自我理解
五、法律与情感:“亲亲相隐”近代化的精神延续
第四章 立法的社会目的:建构多元价值平衡的法律秩序
一、立法的社会目的(Ⅰ):满足法律自身的秩序化需求
二、立法的社会目的(Ⅱ):价值冲突与多元价值的立法协调
三、立法的社会目的(Ⅲ):建立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秩序
第五章 立法权的社会化:社会基础与社会价值的转向
一、重新认识“主权者”:立法权社会基础的转向
二、立法权行使的社会化
三、尊严与权利:立法权的社会价值转向
四、“立法权”行使方式的多样化
第六章 超立法原理:法治之法与自由的法
一、知识论上的康德主义与心智结构概念的构成
二、哈耶克的法治三原则与超立法原理
三、法实证主义与自然法法治观之争中的哈耶克
四、再访抽象且一般的规则:超立法原理的局限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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