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书摘:
《犯罪研究——学科·事实·规范》:
最后,犯罪概念的这种划分,丰富了犯罪原因的研究对象,在预防犯罪等犯罪对策方面深化了犯罪原因论的理论价值。法律对犯罪行为的规定总是有限的,由于各种原因,许多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并没有被法律规定为犯罪,例如,在我国赌博、吸毒、卖淫、自杀、官倒、以权谋私等行为,在很多情况下法律都没有规定为犯罪。然而,这些行为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一样,不仅危害社会,而且常常直接引起或导致各种其他犯罪。这些行为常常是更严重的犯罪的前奏,是犯罪产生的不可回避的研究对象。犯罪的社会学概念,还可以把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犯罪而又有害于社会的“犯罪性”行为纳入到犯罪原因论研究之中,有利于犯罪原因论研究的深化。同时,犯罪的社会学概念有利于透过法律规定这种表面现象而发现犯罪根源于社会的本质认识。这样,使得犯罪原因论在犯罪对策上有了更深刻的理论意义。
犯罪既属于法律范畴,同时也属于社会范畴,所以,犯罪经常被称为社会法律现象。在多数情况下,犯罪的法律概念与犯罪的社会学概念是一致的、统一的,是同一现象的两个方面。法律规定的犯罪是其作为危害社会的社会现象的法律表现形式,没有社会上的危害社会行为和现象,就不会有法律上的犯罪规定;有了犯罪的法律规定,才有认定犯罪和确定犯罪概念的准确依据和参考。所以,确定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应以法律对犯罪的规定作为基本根据。但是,犯罪的法律概念与犯罪的社会学概念有时是矛盾的。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某些行为,从社会学观点(实际上也可能是犯罪学研究者)看来,则不认为是犯罪;反之,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某些行为,从社会学观点看来却是犯罪。这不仅在世界各国之间是如此,即使在一个国家之内也是如此。从行为与社会价值的关系出发来考察犯罪的本质特征即所谓的社会危害性,就会清楚地看到,在阶级社会里,社会危害性总是具体的,没有一般的抽象的社会危害性。例如,对表面看来最具一般危害性的杀人行为,也要进行具体分析,也不是所有的杀人行为都是犯罪。犯罪的法律概念不具有绝对性,只具有相对性。法律规定的犯罪不都是犯罪,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一定不是犯罪。法律规定的犯罪总是以国家为单位的具体国家的法律对具体时间、地点的具体行为的规定,是由社会上的统治阶级按照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观判定的,而这种价值观只是一部分人的,不具有普遍性,而且其自身也在发生变化。所以,不存在一般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也不存在一般的犯罪概念。
犯罪不同于国家和法现象,它是一种评价事实,本身就包含着价值评价。在人们的利益和价值观互相对立冲突的阶级社会里,不存在评价犯罪行为的统一标准。犯罪概念的确定,总是包含主体的价值评价。对同一事实不同主体可能作出完全不同的评价,即使是不同主体对同一事实作出了同样的评价结论,例如当代各国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许多相同规定,并不说明人们评价犯罪行为的标准是相同的。这些表明相同的规定来源于不同的利益和价值观。在阶级社会里,不存在人们能够普遍接受的一般犯罪概念,因而才有自古以来就有的功罪难以评说的说法。所以,在确定犯罪学的犯罪概念时,应以犯罪的法律概念作为基本参考,以犯罪的社会学概念和方法来修正和完善犯罪的法律概念。犯罪的社会学概念自然体现着主体自身的社会价值和立场,无论是有阶级的社会还是无阶级的社会,这种犯罪概念本身就包含着主体的价值评价。只是这两者的价值根源、表现不同。在犯罪学研究中,在使用犯罪概念时,研究者总是随时表达着自己的价值和立场,因此,对于犯罪这种价值性鲜明的概念是必须时刻加以注意的东西,否则就会出现错误。
个体犯罪现象与群体犯罪现象这对范畴对犯罪学极为重要。从犯罪的表现形式上把犯罪划分为个体犯罪现象与群体犯罪现象,既是研究犯罪现象的需要,也是两种犯罪现象的客观表现形式。这样划分是认识论与方法论的统一。
个体犯罪现象是以个体行为表现出来的具体的犯罪现象,刑法学主要以个体犯罪为研究对象。群体犯罪现象是一定地方、一定时间内的个体犯罪现象的总和。犯罪学应当主要以群体犯罪现象为基本研究对象。
……
作者简介:
王牧,1941年生,吉林乾安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1993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994年被聘为博士生导师,曾任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长。主要从事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犯罪对策研究等。著有《犯罪学》《中国犯罪对策研究》《新犯罪学》《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等,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杂志发表论文五十篇左右。
内容简介:
《犯罪研究――学科·事实·规范》一书包含了王牧教授多年来犯罪学研究的主要成果,内容涉及犯罪学概念研究、犯罪学学科建设、犯罪现象论研究、犯罪原因研究、犯罪对策研究以及刑事惩罚对策研究等犯罪学研究的主要问题。作为王牧教授多年从事犯罪学研究成果汇总与展示的论文集,按发表时间顺序排列,可以更真实清楚地反映作者对于犯罪学基础理论问题的认识过程,尤其是对于一些问题多篇文章反复论述、各有侧重且不断加深认识,这样有助于对问题本身的认识,也会对理论研究有所启发。王牧教授注重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其对于犯罪学方法论的研究、重视理论的目的性、运用形式逻辑方法讨论问题以及注重社会科学研究的论域等的提倡在文中均有所体现,为犯罪学的发展与学科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目录:
论刑事证据的法律性
综合治理与犯罪学建设
论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论南斯拉夫的法人犯罪制度
系统结构犯罪原因论
犯罪原因论概述
——兼论犯罪学的基本范畴
犯罪现象论研究
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犯罪根源问题
一个应当得到充分运用的法律武器
——关于《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的思考
腐败造成的权力真空:有组织犯罪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犯罪根源是理论逻辑上的一种指向
——再论犯罪根源
学科建设与犯罪学的完善
关于暴力恐怖犯罪的几个基本问题
以犯罪学的理论指导犯罪对策
根基性的错误:对犯罪学理论前提的质疑
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规律的普通社会科学
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少年司法制度
我国犯罪对策的战略选择
犯罪学的学科定位及属性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
论犯罪学的产生
犯罪现象存在论
“刑事政策”应当是什么?
职务犯罪预防与刑事政策
犯罪概念: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
学科任务是学科建设的根据
——关于《检察学》学科建设的若干问题
再论学科建设
——由《检察学》学科建设说起
从“犯罪原因学”走向“犯罪存在学”
——重新定义犯罪学概念
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方向
犯罪研究: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
犯罪学的方法论价值
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确定
我国刑法总则中的犯罪概念
关于犯罪根源问题
群体犯罪现象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学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概念研究
略论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概念
论刑罚概念:从“本质”到“意义”
好评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