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心理疏导与犯罪防范对策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术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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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名称: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心理疏导与犯罪防范对策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术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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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心理疏导与犯罪防范对策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术文库》:
  (三)事件发生组织化
  20世纪,我国社会中群体性事件较少发生,即使有所发生也多是自发性、松散性的群体性事件。但是,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和部分事件事态进一步恶化过程中的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不少参与人员众多的群体性事件,多有部分人员的组织、策划、指挥以及积极的煽动或蛊惑,事件的平缓消退或恶化升级往往受一部分“领头羊”人员的影响,甚至个别的群访或闹访,背后是有一定信访经验的“上访专业户”在幕后指挥和操纵,有的甚至是一些有利益关联的国家公职人员或村委、社区基层负责人在组织和指挥,还有的甚至出现跨地域串联、联动的大范围组织现象。一些企业老板在所谓老乡情节、兄弟情分的意识下,在碰到老乡或同乡利益受损或自认为被欺负的情况下,积极地用手机或网络号召外地同乡前去支持或声援,在人力、物力上积极支持,推动群体性事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恶化。有预谋、有策划、有组织的群体性闹访现象不断攀升,群体性事件的人员参与规模不断扩大,波及地域、辐射范围也不断扩张。组织化倾向较强的群体性事件一般事先对事件发生的借口、时间、地点、聚集方式和事件过程中政府的应对等方面均有一定程度的计划和安排。这些事件发生的组织化倾向进一步加大了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难度。此类群体性事件的典型现实案例有2004年10月27日发生的“河南中牟回汉冲突事件”、2005年8月6日发生大冶市“8·6”袭警事件和2005年12月5日发生的“广东红海湾事件”。
  (四)传媒影响深入化
  手机和互联网等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给群体性事件的孕育和发生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传媒在群体性事件信息传播的影响力和激化力方面,给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控制增加了较大难度。网络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传媒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网络媒体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所谓的“民意”,左右着大多数事件参与者对事件的认识和评价。基于网络自媒体的广阔舆论平台,在众多网民无理性的渲染和传播下,进而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虚拟共同体,给社会管理层快速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带来了较大的舆情引导和管控压力。当然,不可否认网络舆情在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强化社会监督效能。但是,众多网民对网络讯息真伪的辨别能力和程度,以及对既有规则的不满和“事情闹大就有获利”等不良社会心态的潜意识影响,还有网民自身所不可回避的非理性情感宣泄,很容易使网络舆情形成“不管有理没理都是政府没理”一边倒的“有色情感”批判,这往往也很容易形成影响群体性事件不能客观、正确处理的舆论影响系数。
  另一方面,网络媒体给社会管理层关于网络舆情的管控提出了多元化的挑战。现时代的网络媒体具有传播主体多元化、传播内容复杂化和传播途径多样化的新特征,这些新特征给社会管理层对网络舆情的引导和规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首先,网络舆情的偶发性与突发性给社会管理层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与反应速度提出了挑战。其次,网络舆情传播的内容复杂和渠道多样,在讯息的收集、引导和监测方面,增加了网络管控的难度。另外,现代通信网络的开放之程度和信息传播的隐蔽之程度决定多种虚假信息充斥其中,使得相关网络通讯的管控部门依据现有的管控技术和手段,很难进行网络舆情的有效甄别和监测。一旦引发群体性事件,网络谣言往往很容易控制大多数事件参与者的盲从心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方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社会管理者对群体性事件处置方式与措施的选择,进而在传媒的影响上致使群体性事件的控制难度不断加大。
  由此看来,关于群体性事件的传媒影响,尤其是网络传媒中的编谣、传谣问题,每一个网络媒体人在发声或转帖之时,应客观理性地“三思而后行”,思考自己的发帖、转帖行为,有没有可能会“惹是生非”“火上浇油”。每一个网络媒体人均应坚守传播信息的客观真实和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之底线,坚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被突破和国家利益不被危及之底线,坚守社会公共秩序不被侵犯和公民道德的公序良俗之底线,不断提高网络自律的自觉性。主流媒体和相关社会文化建设也应勇于担当其引导网络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应有责任,依法对网络媒体传播的无序行为予以合理规制,这不仅是对他人法益的保护,也是对网络媒体人个人自由的捍卫。
  ……
作者简介:
  梅传强,汉族,四川邻水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法学博士。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西南政法大学毒品犯罪与对策研究中心”(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荣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八届青年教师奖”(2003),被评为“重庆市第二届中青年骨干教师”(2005)、“重庆市教书育人楷模”(2019)。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重庆市社科基金等省(部)级以上课题9项;出版《公务员职务犯罪研究》《东盟国家刑法比较研究》《犯罪心理学》等学术专著和教材26部,其中《犯罪心理学》教材被列为“十一五”和“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在《法学研究》《现代法学》《法学》《法商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等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并获多项省部级以上奖励。
  
  张永强,汉族,甘肃天水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高等研究院专职科研人员,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法学博士。兼任《现代法学》青年学术编辑。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预防性刑法、反恐刑法立法、毒品犯罪、共同犯罪。
  在《法学》《现代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云南社会科学》等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部分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摘编。主持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优秀博士论文出版项目、2018年度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博士项目、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度校级科研项目青年项目。主研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2009年和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6年校级科研重点项目、2017年校级科研重大项目1项。
内容简介:
  《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心理疏导与犯罪防范对策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术文库》立足于我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和群体性事件的国家治理需要,主要围绕“心理疏导”与“犯罪防控”,对社会转型期我国社会公众的心态和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的心态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群体性事件的心理疏导对策和群体性事件中犯罪防控对策,进而供群体性事件治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决策参考。
  《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心理疏导与犯罪防范对策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术文库》的研究具有前瞻性和新颖性,能够契合群体性事件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均彰显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不仅有利于丰富群体性事件的研究视角、推动群体性事件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完善群体性事件应对的理论体系,而且还有利于创新群体性事件的防控对策、突出群体性事件中聚众犯罪的针对性防控、实现群体性事件的多维度防控。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群体性事件基础理论概说
第一节 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一、“群体性事件”的语义学概念
二、“群体性事件”的政治学概念
三、“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学概念
四、“群体性事件”的犯罪学概念
五、“群体性事件”的刑法学概念
第二节 群体性事件的属性
一、群体性事件的政治属性
二、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属性
三、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属性
第三节 群体性事件的类型
一、国外对群体性事件类型的划分
二、我国对群体性事件类型的划分
三、刑法中群体性事件类型的划分
第四节 群体性事件的生成
一、群体性事件的生成原因
二、群体性事件的生成过程
第五节 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态势
一、群体性事件的诱因日趋复杂
二、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不断攀升
三、群体性事件的规模不断扩大
四、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日趋严重
五、群体性事件的防控难度加大

第二章 社会转型期社会心态的失衡与调控
第一节 社会转型期社会心态失衡的表现
一、社会转型期社会认知的失衡表现
二、社会转型期社会情绪的失衡表现
三、社会转型期社会价值观的失衡表现
四、社会转型期社会行为倾向的失衡表现
第二节 社会转型期社会心态失衡的影响因素
一、社会转型期社会心态失衡的政治影响因素
二、社会转型期社会心态失衡的经济影响因素
三、社会转型期社会心态失衡的社会影响因素
四、社会转型期社会心态失衡的文化影响因素
……

第三章 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的心理分析
第四章 群体性事件中的心理疏导
第五章 群体性事件中聚众犯罪的基本考察
第六章 群体性事件中聚众犯罪的防控分析
第七章 群体性事件刑法规制的根基与现状
第八章 群体性事件刑法规制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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